(一)贯彻执行人民防空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人民防空指挥场所和人民防空指挥自动化建设;在发生重特大突发事件时,利用人民防空指挥场所,为政府提供指挥平台;拟订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落实战备保障方案。
(三)负责建设和管理人民防空警报网;落实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和人民防空无线电管理制度。
(四)指导有关部门制订防护和抢险抢修方案;组织人民防空演练;指导群众防空组织的建立和人防志愿者队伍的训练;参与指导监督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
(五)负责地下空间建设兼顾人民防空功能的综合协调工作;指导监督城市建设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贯彻人民防空要求的执行情况;参与地下空间建设和开发利用项目规划工作。
(六)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拟订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工作。
(七)负责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八)负责人民防空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监督管理民防系统国有资产;组织人民防空工程及其他设备设施的开发利用和平战转换。
(九)指导监督各街镇(园区)、区级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人民防空工作。
(十)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战时职责按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