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106009290710L/2021-00004 | 信息分类名称: | 国防动员/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人民防空办 | 生成日期: | 2021-04-30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
名称: | 沙坪坝区2020年行政权力和责任事项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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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坪坝区2020年行政权力和责任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1-04-30
2703 | 500280004000 | 对违反《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处罚 | 11500106009290710L4500280004000# | 对违反《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可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一)向人民防空工程内 及其孔口附近排放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二)在人民防空工程的出入口和安全范围内设置障碍、堆放物品的;(三)在人民防空工程出入口正面二十米和左右两侧各十五米范围内新建无防护能力的地面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四)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五)未按规定维护致使警报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六)不按规定办理人民防空建(构)筑物备案登记的。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实施,有关执法部门应当支持、配合。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民防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09〕189号),,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
区级 | 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四十五条。 |
2704 | 500480001000 | 人民防空工程拆除、损毁赔偿费征收 | 11500106009290710L4500480001000# | 人民防空工程拆除、损毁赔偿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重庆市防空条例》,,第二十八条,因经济建设、城市发展、旧城改造等确需拆除、损毁人民防空工程或通信、警报设施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按照拆除、损毁的建筑面积和标准在规定期限内就地补建或按现行造价赔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毁人民防空工程和原有设备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民防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09〕189号),,全文。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第二十条,经批准拆除补建人民防空工程,因地质条件复杂、拆除面积小等原因难以补建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不予补建,但必须按应补建人民防空工程面 |
区级 | 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违规设定行政许可;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未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情形;3.办理许可或实行监督检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违规准予许可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许可决定、违规不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未经法定的专家评审或技术评估等程序作出许可决定;5.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7.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2.《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3.《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四十五条。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2705 | 500480002000 | 租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征收 | 11500106009290710L4500480002000# | 租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国家人防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人防委字〔1985〕9号),,一、 人防工程(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下同)是国家的重要战备设施,按照国家有关平战结合的要求,凡平时能利用都要本着因地、因需制宜的原则尽利用起来,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二、 人防工程作为国家战备资产,平时应列入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范围,由各部门人防办实行集中管理。凡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必须向所在部门人防办提出申请,与部门人防办签订安全使用人防工程协议书和有偿使用协议书,领取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统一制发的使用证书(已经利用的人防工程,使用单位与部门人防办应补办上述手续),并报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备案。三、 利用人防工程进行经营活动动,开办工商企业,须报经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批准,持批件到当地工商等有关部门办理经营执照。四、 平时使用人防工程需进行改造时,必须事先提出改造方案,报本部门人防办和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批准。在改造中不得破坏工程结构和防护设施,降低工程防护能力。五、 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人防办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各项安全措施。未经部门人防办批准不得在工事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不得擅自改变工事平时使用用途。六、 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应负责搞好工程的维护管理。所需费用有收入的从收入中解决,没有收入的由本单位自行解决。对维护管理不善的单位,部门人防办有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1号),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的约定,向工程隶属单位缴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民防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09〕189号),,全文。 |
区级 | 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违规设定行政许可;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未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情形;3.办理许可或实行监督检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违规准予许可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许可决定、违规不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未经法定的专家评审或技术评估等程序作出许可决定;5.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7.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2.《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3.《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四十五条。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2706 | 500780001000 | 影响人防工程安全采取保护措施审批 | 11500106009290710L4500780001000# | 影响人防工程安全采取保护措施审批 | 行政确认 |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210号),第十五条,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影响人民防空工程安全时,必须采取保障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技术措施,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 区级 | 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1、影响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不采取保护措施的;2、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不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 |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
2707 | 500780002000 | 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改变(装修)审批 | 11500106009290710L4500780002000# | 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改变(装修)审批 | 行政确认 |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七条,禁止其他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及设施安全或降低人民防空工程使用防护能力的行为。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211号),第十三条,使用单位不得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主体结构,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使用单位因使用需要可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装修,并向工程隶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装修方案和施工图纸必须报经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
区级 | 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四)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防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一)、(二)、(三)、(五)款。 |
2708 | 501080001000 | 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备案登记 | 11500106009290710L4501080001000# | 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备案登记 | 其他行政权力 |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211号),第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实行备案登记制度。使用单位在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后5日内到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一)使用申请书;(二)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件;(三)《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四)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五)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书》。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211号),第九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使用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经审查合格后发给《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211号),第十二条,使用单位在合同期内不得擅自转租人民防空工程或者转让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权,因故确需转租或者转让的,必须报经原批准使用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换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后方可继续使用。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211号),第十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实行审验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进行审验 并按规定收取审验费。禁止无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或者转让《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
区级 | 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违规设定行政许可;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未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情形;3.办理许可或实行监督检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违规准予许可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许可决定、违规不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未经法定的专家评审或技术评估等程序作出许可决定;5.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7.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2.《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3.《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四十五条。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2709 | 501080002000 | 人防工程设计变更备案 | 11500106009290710L4501080002000# | 人防工程设计变更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渝府令202号),,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变更审批”。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一条,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门、密闭门等专用设备,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定型产品。未经原审批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设计。 |
区级 | 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违规设定行政许可;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未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情形;3.办理许可或实行监督检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违规准予许可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许可决定、违规不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未经法定的专家评审或技术评估等程序作出许可决定;5.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7.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2.《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3.《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四十五条。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2710 | 501080003000 | 对人民防空工程拆除、损毁的备案 | 11500106009290710L4501080003000# | 对人民防空工程拆除、损毁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人民防空资产的报损、报废、拆除按下列规定报批:(三)建筑面积在四百平方米以下的人民防空工程或价值在一百万元以下的其他人民防空资产,由所在县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因经济建设、城市发展、旧城改造等确需拆除、损毁人民防空工程或通信、警报设施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按照拆除、损毁的建筑面积和标准在规定期限内就地补建或按现行造价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一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 |
区级 | 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违规设定行政许可;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未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情形;3.办理许可或实行监督检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违规准予许可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许可决定、违规不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未经法定的专家评审或技术评估等程序作出许可决定;5.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7.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2.《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3.《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四十五条。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2711 | 501080004000 | 对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关系发生变更的备案 | 11500106009290710L4501080004000# | 对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关系发生变更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第七条,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关系发生变动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工程档案资料等同时移交,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工程隶属关系变动后,其维护管理责任随之转移。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三十一条,人民防空建(构)筑物的所有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人民防空建(构)筑物备案登记;人民防空建(构)筑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变更或建(构)筑物灭失时,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销备案登记。人民防空建(构)筑物的所有人持人民防空建(构)筑物备案登记资料到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权属登记。 |
区级 | 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违规设定行政许可;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未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情形;3.办理许可或实行监督检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违规准予许可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许可决定、违规不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未经法定的专家评审或技术评估等程序作出许可决定;5.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7.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2.《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3.《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四十五条。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2712 | 501080005000 | 对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的管理登记 | 11500106009290710L4501080005000# | 对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的管理登记 | 其他行政权力 |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1号),第七条,租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实行合同管理制度。使用单位应当与工程隶属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参照国家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 区级 | 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违规设定行政许可;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未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情形;3.办理许可或实行监督检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违规准予许可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许可决定、违规不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未经法定的专家评审或技术评估等程序作出许可决定;5.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7.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2.《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3.《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四十五条。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2713 | 501080006000 | 对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权转租或转让的确定 | 11500106009290710L4501080006000# | 对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权转租或转让的确定 | 其他行政权力 |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1号),第十二条,使用单位在合同期内不得擅自转租人民防空工程或者转让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权,因故确需转租或者转让的,必须报经原批准使用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换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后方可继续使用。 | 区级 | 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对《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的发放审查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2.在在对《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的发放审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2.《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