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法制工作机构:
为了贯彻实施《重庆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渝委发〔2016〕27号),推进行政复议决定公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12月29日
重庆市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的透明度、公信力,保障当事人、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在市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开、市政府各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在其政府门户网站公开,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在网上公开遵循依法、及时、规范、真实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网上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申请人、第三人申请不予公开的;
(三)其他不宜在网上公开的情形。
第五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市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分别负责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工作。
第六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自生效之日起60日内在网上公开。
第七条 需要在网上公开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制作电子文本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技术处理:
(一)行政复议决定书电子文本应当统一以案件名称命名,案件名称表述为“当事人+案由+文书种类”,并附注决定书文号;
(二)自然人的姓名应当进行隐名处理,保留姓名第一个字或外文字母,其余内容以“某”替代;对不同姓名隐名处理后发生重复的,通过在姓名后增加阿拉伯数字进行区分;
(三)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个人信息应当删除;
(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应当删除;
(五)被申请人的相关信息原则上不作技术处理;
(六)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视情况作技术处理。
第八条 需要在网上公开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或市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审查批准。
第九条 已经公布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的要求,及时撤回:
(一)电子文本与行政复议决定书原本不一致的(技术处理项除外);
(二)电子文本技术处理不当的;
(三)司法裁判结果与行政复议决定不一致的;
(四)发现存在本规定第四条列明情形的。
属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相应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在修改后重新公布。
第十条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情况考核。
第十一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两江新区管委会、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在网上公开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