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沙府行复〔2016〕17号)
来源:司法局 日期:2020-03-10

行政复议决定书

沙府行复〔2016〕17号

申请人:邓XX,男,汉族,住址江西省南昌市XXXX。

被申请人: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沙坪坝分局,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正街139号。

法定代表人:杨发新,该局局长。

申请人邓XX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沙坪坝分局2016年5月4日作出的《关于对重庆雯棋食品有限公司举报的回函》,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因案情复杂,我机关于2016年8月1日作出了《延期审理通知书》,并告知双方。2016年8月30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重庆雯棋食品有限公司举报的回函》;2. 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16年5月4日作出的《关于对重庆雯棋食品有限公司举报的回函》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重庆雯棋食品有限公司举报的回函》;并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称:重庆雯棋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称雯棋公司)库房内的万民福东北糯米的包装标识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且该公司于2014年2月10日取得了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3月12日,证书编号:QS500601040018,申证单元:其他粮食加工品(谷物加工类)(分装)--大米、糯米(执行标准:GB1354-2009)。被申请人称食品生产监管职能划转前,我市质监部门按照国家质监总局《关于发布<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问答(三)>的通知》(质检食监函〔2007〕113号)的原则和精神对企业以主导产品发放许可证,以此认为雯棋公司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合法有效,请求对其作出的回函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寄送的举报信中称雯棋公司涉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万民福牌香糯米,请求被申请人对雯棋公司进行处罚,并依法对申请人进行奖励。被申请人接到该投诉举报后,立即安排工作人员对雯棋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于2016年5月4日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关于对重庆雯棋食品有限公司举报的回函》,2016年6月17日申请人向我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重庆雯棋食品有限公司举报的回函》,并要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于2016年4月5日寄送的举报信重新作出处理。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 邓XX举报信(复印件);

2. 《关于对重庆雯棋食品有限公司举报的回函》(复印件);

3. 重庆雯棋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副页(复印件);

我机关认为:2016年4月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寄送的举报信要求被申请人对雯棋公司涉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的行为进行处罚,并依法对申请人进行奖励。被申请人的回函应该针对举报信的该两项内容进行回复,即雯棋公司是否存在无证生产经营情况,和是否应该对申请人进行奖励。而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函未对该两项问题进行清楚表达,针对性不强、严谨性不够,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申请人举报的产品是万民福香糯米,而回函中予以说明是万民福东北糯米;二是被申请人并未对申请人举报信中雯棋公司是否存在无证生产经营情况作正面回复;三是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举报信中要求奖励的诉求进行回复。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函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沙坪坝分局2016年5月4日作出《关于对重庆雯棋食品有限公司举报的回函》,并责令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沙坪坝分局60日之内对邓蝉头提出的举报信重新进行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沙坪坝区人民政府

2016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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