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沙府行复〔2017〕4号
申请人:权XX,年龄:59岁,性别:男,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凤鸣山西物市场X号。
申请人:刘XX,年龄:63岁,性别:男,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覃家岗镇X号。
申请人:曾XX,年龄:60岁,性别:男,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新桥正街XX号。
申请人:陈XX,年龄:66岁,性别:女,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新桥村正街X号。
申请人:宋XX,年龄:65岁,性别:女,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凤鸣山西物市场X号。
被申请人:沙坪坝区征地办公室,法定代表人:万天武,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8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7年1月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于2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本机关于2017年4月5日决定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重庆市沙坪坝区覃家岗街道新桥村村民,被申请人在1987年至2009年对新桥村进行征地,征地时被申请人和被征地人员、集体与企业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但补偿未严格按照标准执行,申请人对此疑惑,因此请求被申请人将征地详细情况及补偿安置方案向申请人公开。被申请人于2017年1月6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请求公开信息需要进行搜集、加工汇总才能制成。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违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6年12月20日当面向我单位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我单位公开:1987年到2009年对重庆市沙坪坝区覃家岗街道新桥村的集体资产,国家征地时赔偿金额、1987年到2009年对重庆市沙坪坝区覃家岗街道新桥村七个经济合作社(大面坡社、荒沟社、龙洞湾社、百佳社、凤鸣山社、黄桷凼社、石必山社)统一征收的赔偿金额、征收固定资产(动产,不动产,构筑物,建筑物附着物等)的赔偿总金额、固定资产的赔偿总金额、统征土地面积等信息。我单位认为以上信息需要进行搜集、加工汇总才能制成,因此于2017年1月6日制作《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将相关情况告知申请人,并于1月9日向申请人直接送达。综上,我单位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贵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是由沙坪坝区人民政府举办成立的事业单位,持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25001065868622051,宗旨和业务范围是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委托,承担征地事务性、技术性具体工作。2016年12月2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17年1月6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于2017年1月9日向申请人直接送达,申请人于2017年2月6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2.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5.行政复议答复书;
6.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而本案被申请人作为事业单位,不是行政机关,故不能作为行政复议案件的被申请人。
综上,被申请人作为事业单位,不是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二十八条第(一)项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沙坪坝区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