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沙府行复〔2017〕11号)
来源:区司法局 日期:2020-03-25

行政复议决定书


沙府行复〔2017〕11号


申请人:重庆乐怀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81469383W,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山洞村双河桥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伍X。

被申请人: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沙坪坝区小新街42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梅,局长。

第三人:邓XX,女,汉族,住址:重庆市梁平县云龙镇人民村X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沙人社伤险认决字(2016)225号>不服,于2017年3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由于案情复杂,2017年5月2日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沙人社伤险认决字(2016)225号>。

申请人称:第三人并非申请人单位员工。第一,申请人单位员工均与申请人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申请人也均为其购买了相应的社会保险;第二,第三人既未与申请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单位亦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第三,第三人既未在申请人单位上班,亦未为申请人单位提供任何服务,申请人在本案之前并不认识第三人。第三人受伤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宜认定为工伤。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沙人社伤险认决字(2016)225号>决定书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复议机关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一、我局是依法进行工伤性质认定的职权机关,对本辖区内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进行工伤性质的认定,是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并无不当。二、我局认定事实清楚,第三人是申请人招用的促销员,签订了劳动书面合同,具体工作是在梁平永辉超市从事销售工作。2015年11月11日,第三人在运输货物过程中不慎被叉车撞伤。第三人受伤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认定工伤的法定条件,应当认定为工伤。三、我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我局受理第三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用人单位也提交了举证回函。认定程序中,我局组织双方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我局对申请人提出的异议做了相关政策释明,根据人社部发(2016)29号文第二条的规定,本案第三人虽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并未办理退休手续也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工作中因工作原因受伤,申请人应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故我局作出<沙人社伤险认决字(2016)225号>工伤认定决定。综上,我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1日,第三人在重庆市梁平县永辉超市大众店收货口工作时被超市叉车撞伤,经梁平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右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第三人以申请人员工的名义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申请人予以受理,并于2016年5月24日向申请人邮寄《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沙人社伤险认举字(2016)59号>,送达申请人。2016年7月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情况说明一份,被申请人审查后认为第三人的受伤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遂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沙人社伤险认决字(2016)225号>,申请人收到该决定书后不服,于2017年3月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申请人营业执照;

2.沙区人社局答辩状;

3.工伤认定申请表;

4.邓XX病历资料;

5.情况说明;

6.李XX证词及身份证复印件;

7.罗XX证词及身份证复印件;

8.劳动合同;

9.《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沙人社伤险认举字(2016)59号>及EMS快递单及送达信息;

10.《认定工伤决定书》<沙人社伤险认决字(2016)225号>。

本机关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被申请人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本行政辖区工伤认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具有进行工伤性质认定的行政职权,其受理劳动者的工伤认定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被申请人受理第三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法向本案申请人送达了举证通知书,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被申请人提交情况说明一份。结合被申请人收集的劳动合同、证人证言、第三人病历材料等证据,可以证实第三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和因工受伤的事实。对于申请人提出的第三人超龄的问题,本机关认为,用人单位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的,超龄人员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受理,并认定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主体责任。因此被申请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对第三人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沙人社伤险认决字(2016)225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沙坪坝区人民政府

2017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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