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沙府行复〔2017〕22号
申请人:蔡XX,男,汉族,住址:湖南省新化县石冲口镇合龙村X号。
被申请人: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住所地:沙坪坝区都市花园东路7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坪,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公沙坪坝(虎)行罚决字〔2017〕52号>,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公沙坪坝(虎)行罚决字〔2017〕52号>。
申请人称:其于2017年4月5日到大学城熙街的工商所举报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无证经营,未得到满意答复,就跑回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教学楼楼上站着,从当天18时许持续到当晚23时30分左右被老婆劝下来。申请人认为是事出有因,才导致其采取过激行为,且由于是晚上,没有影响到学生的正常上课,故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拘留10天的处罚过重,望依法撤销该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称:2017年4月5日17时50分左右,申请人因到沙区大学城工商所举报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的文印中心(教辅部门)无证经营,未得到满意答复。遂返回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教学楼大厅屋面平台,坐在平台的东南角边缘,扬言跳楼,引起师生教职工的围观,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6小时。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学校报案材料、证人证言、现场照片、到案经过和工商所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申请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故意扰乱单位秩序,根据该条款规定,依法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故呈请沙坪坝区人民政府依法维持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公沙坪坝(虎)行罚决字〔2017〕52号>。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5日17时50分左右,申请人因到沙区大学城工商所举报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的文印中心(教辅部门)无证经营,未得到满意答复。遂返回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教学楼大厅屋面平台,坐在平台的东南角边缘,扬言跳楼,引起该校师生教职工围观,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6小时。4月5日23时30分左右申请人被其家属劝下,到辖区派出所接受调查。被申请人查明事实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4月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公沙坪坝(虎)行罚决字〔2017〕52号>,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该决定书于当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该处罚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 行政复议申请书;
2. 蔡XX户籍资料及询问笔录;
3. 受案登记表;
4. 到案经过;
5. 大学城工商所情况说明;
6. 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报案材料;
7. 现场照片;
8. 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9. 《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公沙坪坝(虎)行罚决字〔2017〕52号>及送达回证;
10. 被拘留人家属通知书。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作为县级以上公安行政机关,应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具有作出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申请人在2017年4月5日17时许至4月5日23时许的6小时内,在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教学楼大厅屋顶扬言跳楼,影响了该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已构成扰乱单位秩序的较重情节,故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公沙坪坝(虎)行罚决字〔2017〕52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沙坪坝区人民政府
2017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