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106009290729H/2023-00072 | 信息分类名称: | 司法/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司法局 | 生成日期: | 2023-11-28 | 发布日期: | 2023-12-05 |
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文号: | (渝沙司罚〔2023〕第001号) | 主题词: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沙司罚〔2023〕第001号
2023年5月5日,本机关收到孙宗芹投诉谷九芬、刘宴地无权代理案件的相关材料,于2023年5月17日受理,2023年8月11日立案调查。
经查,重庆静航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静航所”)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静航所谷九芬、刘宴地律师受托,代理(2019)渝0106民初11891号杜贤操诉重庆海荣建设有限公司、李海平、雷德秀、陈明春、孙宗芹、刘德蓉、高德明、李长富民间借贷案。静航所收到律师服务费3000元,并于2019年5月13日开具了对应数额的发票(发票号码:32342828,购买方:孙宗芹),但未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2019年6月19日,2020年6月20日,2020年12月29日静航所分别收到带有“孙宗芹”字迹的《委托书》,委托静航所谷九芬、刘宴地律师担任(2019)渝0106民初11891号、(2020)渝01民终2798号、(2021)渝民申2号诉讼代理人,孙宗芹均未出庭,谷九芬、刘宴地律师出庭。案件办理过程中一直由孙宗芹前夫张友明(两人于2018年11月19日离婚)与黄释仪(静航所内勤)联系交流案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2023年3月22日,孙宗芹委托重庆万康律师事务所处理笔迹鉴定事宜,后重庆万康律师事务所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笔迹鉴定。2023年4月4日,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23]鉴字第1038号),鉴定意见如下:1.依据现有样本,送检落款日期为“2019 年6月19日”的《委托书》委托人部位的“孙宗芹”署名字迹与孙宗芹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笔迹。2.依据现有样本,落款日期为“2020年6月20日”的《委托书》委托人部位的“孙宗芹”署名字迹与孙宗芹样本宇迹不是同一人笔迹。3.依据现有祥本,落款日期为“2020年12月29日”的《委托书》委托人部位的“孙宗芹”署名字迹与孙宗芹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笔迹。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孙宗芹提交的《关于谷九份、刘宴地无权代理案件的控告材料》;重庆静航律师事务所提交的《重庆静航律师事务所关于孙宗芹投诉谷九芬、刘宴地无权诉讼代理的答复》;谷九芬、刘宴地提交的《关于孙宗芹控告谷九芬、刘宴地无权诉讼代理的答复》《证据清单》;《重庆市沙坪坝区司法局调查(询问)笔录》等。
重庆静航律师事务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11月23日向静航所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沙司罚告〔2023〕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
静航所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重庆静航律师事务所在办理孙宗芹民事案件中未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没收违法所得叁仟元。
罚款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至重庆市沙坪坝区财政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实施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沙坪坝区司法局
202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