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106009290729H/2024-00001 | 信息分类名称: | 司法/公文 |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司法局 | 生成日期: | 2023-12-18 | 发布日期: | 2024-01-02 |
名称: | 重庆市沙坪坝区司法局关于做好2023年法律顾问考核及2024年选任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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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沙坪坝区司法局关于做好2023年法律顾问考核及2024年选任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2024年全区法律顾问选任工作,按照《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沙府办发〔2020〕15号)(以下简称《工作规则》)相关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各相关单位按照《工作规则》第十四条规定,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为顾问律师2023年工作情况进行评分,并于2024年1月31日(星期三)之前将加盖公章后的《服务对象法律顾问考核评估表》(附件1)报送至区司法局法律事务科(205室)或扫描发送至QQ邮箱:504497195@qq.com。
二、请各相关单位及时从我区2023年—2024年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名单(附件2)中选聘法律顾问并签订法律顾问合同(附件3),法律服务合同服务期限起止时间统一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并于2024年1月31日(星期三)之前将法律顾问合同报送区司法局法律事务科(205室)备案。(逾期未备案的,将不再划拨2024年法律顾问费用。)
三、我局将在2024年1月31日前将各相关单位2024年度日常法律服务费划拨至各单位账户。请各相关单位及时查收并按规定支付法律顾问费,逾期不使用被收回的,自行承担责任。
四、确因工作需要,一名法律顾问不能满足日常法律服务的,各使用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律顾问成员中选聘多名法律顾问。其中,各管委会、区属国有重点企业还可与法律顾问为成员的律师团队签订法律服务合同。相关费用均由使用单位自行承担。
五、《工作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关于“每名法律顾问提供服务的单位不超过3家”表述中的“单位”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各部门,不含各管委会及区属国有重点企业。
六、本通知未尽事宜,均按照《工作规则》及使用单位和法律顾问签订的合同执行。
附件:1.《服务对象法律顾问考核评估表》
2.沙坪坝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库2023年—2024年名单
3.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重庆市沙坪坝区司法局
2023年12月18日
(联系人:宁巧、范星星,电话:65265025)
附件1
服务对象法律顾问考核评估表
法律顾问: 使用单位(盖章):
项目 (总分:100分) |
具体评分标准 |
得分 |
工作效率 (20分) |
根据使用单位的要求,反应迅速,及时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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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态度 (10分) |
在法律服务过程中,态度热情,不拖延,不推诿,积极主动。在工作时间内,向使用单位提供优质热忱的服务;在工作时间外,能保证手机等通讯方式畅通,随时能协助处理紧急情况及突发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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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质量 (60分) |
能积极参与重大决策、重大事项及其他法律事务。(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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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准确地解答提出的相关法律疑问,提出法律依据,向使用单位出具准确的法律意见书,能够切实解答疑问。(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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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合理性和可行性等方面综合分析解决问题,降低使用单位的风险。(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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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限度为使用单位挽回损失或不良影响。(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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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要求每年为使用单位提供了至少一次法律知识培训,且培训内容兼具理论性和实用性。(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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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道德 (10分) |
对因工作关系接触到的使用单位的保密级文件及其他保密信息,能够履行保密义务。(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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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服务合同有效期内未担任有竞争关系的第三方的代理人或为其提供实质性法律服务,并未从事其他有损使用单位利益的活动。(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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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得分 |
附件3
(本合同仅在甲方为沙区政府组成部门及镇街情形下适用)
聘任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聘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推进依法治区,防范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甲方聘请乙方
律师(必须为沙坪坝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库成员)为法律顾问。甲乙双方遵照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日常工作范围:
1. 为日常行政行为、各类行政决策等提供法律意见;
2. 对重大决策开展合法性论证,提供法律意见;
3. 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并提供法律意见;
4. 对重大合同和项目提供法律意见;
5. 经批准列席相关会议,提供法律意见;
6. 协助开展法治宣传、法律知识培训活动;
7. 协助处理信访事项;
8. 对行政管理和依法治区建设中的问题提供意见和建议;
9. 参与处理尚未形成诉讼的民商事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
10. 为所服务的街镇所辖村、社区提供法律服务;
11. 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条甲方如果委托乙方办理专项法律事务(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复议、诉讼、仲裁、尽职调查、重大专项事务等),双方应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乙方、沙坪坝区司法局(以下简称“区司法局”)各执壹份,由乙方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交由区司法局备案。
第三条乙方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合同约定获取报酬;
(二)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三)办理法律事务时依法调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进行现场调研;
(五)依法获取履职相关的政务信息和材料;
(六)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条乙方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三)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使用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五)不得未经使用单位同意指派其他律师代为提供服务;
(六)每年为使用单位至少提供一次法律知识培训;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五条法律顾问费用的支付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年度日常法律顾问费为元(大写:)。
甲方应于收到政府法律顾问专项经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乙方支付。
第六条合同的解除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委派其他律师代为提供法律服务或更换其他律师作为甲方法律顾问的;
2. 无正当理由,乙方两次以上不听从工作安排或者不按时提供法律意见的;
3. 乙方不接受使用单位咨询或态度恶劣,或泄露使用单位相关秘密信息,被投诉两次以上,经查证属实的;
4. 乙方受刑事处罚、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受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
5. 乙方经区司法局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
6.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
7. 因乙方工作失误、延误等导致甲方受到重大损失的;
8. 乙方有其他严重失职行为的。
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乙方只收取合同解除前应领取的报酬(按照履职时间比例计算),已经支付的多余报酬应及时退回原支付单位。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 甲方的委托事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2. 甲方故意向乙方提供虚假情况、捏造事实,致使乙方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3. 甲方逾期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其他费用的。
第七条合同的终止
(一)本合同期限届满,双方不再续签合同的;
(二)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的;
(三)依法应当终止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违约责任
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清的法律顾问费和其他费用,并依法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全部已支付的法律顾问费和其他费用;乙方导致甲方承受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依法应承担行政、刑事责任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为壹年。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合同期满前十五日内,由双方协商确定是否续签合同。
第十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可依法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 附则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乙方和区司法局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乙方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交由区司法局备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地址:地址: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