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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推行
行政机关柔性执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沙环发〔2021〕181号
局属各科室、队、站:
现将《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推行行政机关柔性执法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
推行行政机关柔性执法的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创新行政执法方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和增强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严格落实《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推行行政机关柔性执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沙府发〔2021〕6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在全区范围内推行生态环境柔性执法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部署要求,在行政执法中积极推行柔性执法,转变执法理念,创新执法方式,坚持处罚(强制)与教育相结合、教育指导为先,刚性手段与柔性手段并用,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提高行政相对人获得感满足感,为人民群众的高品质生活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违背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不得与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符合法定职责和职能范围,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得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合理性原则。应当综合行政目的、具体情况和执法成效,紧密联系本领域、本系统实际,尊重经济社会发展客观规律,充分考虑行政相对人的主观条件,综合权衡经济与社会效益,选择合理、必要、恰当的方式,避免给行政相对人增加不必要的负担。
(三)公开透明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实施柔性执法应以适当形式向行政相对人公开柔性执法的依据、内容、方式及其权利义务等,但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编制完成“两张清单”,并向社会予以公布。
(四)高效便民原则。实施生态环境柔性执法,应当做到程序简明、方法灵活、工作高效,强化主动服务、效率优先的意识,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更加高效、便捷、优质服务。
三、适用范围
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
对不触碰生态环境污染底线的,对行政相对人应推行柔性执法。柔性执法贯穿于行业主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监管、执法活动中,对发现的不需要立案查处的轻微违法行为普遍适用。
对利用生态环境突发事件实施违法行为的,不适用柔性执法的意见。
法律、法规、规章对前款涉及的行政执法行为在程序上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柔性执法方式
实施柔性执法,可同时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开展,并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创新其他柔性执法方式。
(一)行政劝导预防。组建由执法人员、志愿者等组成的行政劝导示范队伍,在重点区域、重点企业设立劝导示范点,通过文明用语,耐心细致对各类违法违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导、制止,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愿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
(二)行政告知建议。通过电视、报纸、广播和公众号等各种信息途径,主动向行政相对人宣传解释法律法规,告知本机关的各项监管要求,提示、督促其依法履行义务,预防违法行为。对易发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点对点提醒、引导,督促其按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履行义务,避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行政约谈告诫。针对行政相对人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但违法情节轻微、无危害后果、无主观故意并能及时纠正的违法违规行为,通过行政约谈告诫方式督促其采取相关措施予以纠正,并告知其正确规范和行为要求,以教育告诫为主,原则上不予处罚(强制)或处理。对可能存在生态环境安全隐患的,被投诉举报较多造成不良影响的行政相对人,由行政机关进行约见谈话,督促其履行主体责任和法定义务。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区域性、行业性突出问题,应由相关部门联合开展约谈。
(四)行政调解纠错。依据职能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说服教育和疏导的方式,组织行政争议各方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使行政相对人心悦诚服地配合行政机关的执法行动,达到化解矛盾和纠纷的目的。对已经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责令停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告知其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延续、违法违规后果进一步扩大。
(五)行政回访提升。在作出柔性执法决定后,对行政相对人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跟踪回访,了解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是否得到纠正,并征求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及建议。行政回访主要适用于下列情形:
1.在做出柔性执法决定后,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跟踪回访,了解行政执法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和涉案违法行为是否得到切实纠正。
2.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对发现行政相对人不合格监管事项,需要行政相对人查找不合格原因,按限定的整改期限进行跟踪回访,了解整改落实情况和监管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等情况。
五、工作任务
(一)制定柔性执法事项“两张清单”。按照“谁执法、谁编制、谁负责”原则,根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按照《重庆市沙坪坝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相关程序编制沙坪坝区生态环境柔性执法事项“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情况,适时调整更新。
(二)全面改进行政执法方式。要切实转变执法理念,将行政柔性执法作为首选方式,贯穿于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和行政管理工作各方面,探索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注重运用非强制性方法,在事前引导行政相对人自觉遵法守法,事中依法依规对违法违规行为给予一定纠错观察期,如签订保证承诺书等,事后对违法行为跟踪监督纠正,督促当事人自觉纠正违法行为,让守法、文明理念深入人心。
(三)加大严重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推行柔性执法不等同不执法,对生态环境污染,以及利用生态环境突出事件实施的违法行为,和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
(四)推进信息互联互通共享。要高度重视推行柔性执法工作,及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行业主管部门移交的需立案查处的案件线索要进行核查,并将处理情况回复行业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按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规定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把推行柔性执法工作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过程全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错时延时执法等工作结合起来,统筹推进。
六、组织领导
成立局推行行政机关柔性执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统筹推进全局全面推行柔性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执法支队,负责指导协调等工作,法宣科、执法支队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推行柔性执法工作,做到常抓不懈;调查研判,定期分析研究解决推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坚持科学推进;落实责任制,将推行柔性执法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并纳入考核体系,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取得实效。
附件:1.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推行行政机关柔性执法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
2.沙坪坝区生态环境柔性执法事项正面清单
3.沙坪坝区生态环境柔性执法事项负面清单
附件1
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推行行政机关
柔性执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犹元波 区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杨晓敏 区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潘力旌 区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何 怡 区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
成 员:法制宣教科、执法支队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执法支队,执法支队支队长何怡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沙坪坝区生态环境柔性执法事项正面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情形 |
依据 |
柔性执法方式 |
备注 |
1 |
对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行政处罚 |
500216190000 |
对“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生态破坏,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中“(十三)裁量的特殊情形”;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2019〕77号)第八条。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
2 |
对未按规定整治、管理排污口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500216267000 |
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未按规定时间要求提交执行报告、未设置排放口信息化标识牌,自检查发现之日起10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
|||
3 |
对重点排污单位等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行政处罚 |
500216265000 |
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开排污许可证执行信息,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未及时公开或者公开内容不全,自检查发现之日起10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不含公开内容弄虚作假行为); |
|||
4 |
对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500216173000 |
已按规范制定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应急预案但未按规定将应急预案备案或未按规定开展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自检查发现之日起7日内改正的; |
|||
5 |
对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行政处罚 |
500216191000 |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检查发现之日起7日内完成备案的; |
|||
6 |
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政处罚 |
500216197000 |
除第一类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重金属外,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且超标倍数小于0.1倍、日污水排放量小于0.1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中“(十三)裁量的特殊情形”;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2019〕77号)第八条。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7 |
对违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500216204000 |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符合规定的密闭空间、设备中进行而未采取密闭措施,检查发现当场完成整改的; |
|||
8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监测点位或者采样平台的行政处罚 |
500216218000 |
未按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检测平台,自检查发现之日起10日内完成整改的; |
|||
9 |
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500216212000 |
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或对不能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堆放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未明显发生扬散的; |
说明:1.正面清单是指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强制)清单,如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等事项;2.行政处罚(强制)事项的名称和编码,应当与本部门在渝快办(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公布的行政权力清单中的处罚(强制)事项名称和编码保持一致。3.不予处罚(强制)的情形,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以及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实际后果等因素,进行认真梳理,综合裁量。
附件3
沙坪坝区生态环境柔性执法事项负面清单
序号 |
事项 |
事项编码 |
情形 |
依据 |
备注 |
---|---|---|---|---|---|
1 |
对超标或超总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政处罚 |
500216199000 |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超过规定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2019〕77号)第十条。 |
|
2 |
对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500216269000 |
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对执法人员或者举报人、证人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打击报复的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2019〕77号)第十条。 |
|
3 |
对违法排污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行政强制 |
500216176000 |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或者群体性事件的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2019〕77号)第十条。 |
|
4 |
对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
500216180000 |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2019〕77号)第十条。 |
|
5 |
对生产、经营、施工中未保证其场界噪声值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500216222000 |
在高、中考结束前十五日内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擅自进行环境噪声扰民作业(抢修、抢险作业除外) |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2019〕77号)第十条。 |
|
6 |
对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500216266000 |
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违法证据的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2019〕77号)第十条。 |
说明:1.负面清单是指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事项;2.事项的名称和编码,应当与本部门在渝快办(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公布的行政权力清单中的处罚事项名称和编码保持一致。3.情形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以及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实际后果等因素,进行认真梳理,综合裁量,划分出明确具体的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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