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计划,制定全区性的统计改革、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全区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区情区力,为区委、区政府制定政策、计划、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二)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包括中央和地方单位统计法律、法规及统计调查制度的贯彻实施情况,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依法对建设单位新开工的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房地产开发建设以及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统计登记。
(三)根据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的要求,建立健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调查制度,贯彻执行国家基本报表制度和统计标准。
(四)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重大的国情国力、区情区力普查和专项调查;统一组织协调全区的社会经济调查。审批全区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调查方案,管理全区各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
(五)搜集、汇总、整理全区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并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咨询或委托调查;检查、审定、管理、公布、出版全区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六)管理、协调统计信息经营活动,积极培育和发展信息咨询服务市场。负责全区社会经济信息抽样调查网络的规划、建设、管理。
(七)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区统计信息系统和全区统计数据库体系,组织协调和统一管理全区各街道、镇(园区)统计网络。
(八)组织管理全区统计专业职务评聘及资格考试工作。
(九)定期考核评价全区各街道、镇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十)指导各街道、镇(园区)、各部门、各直报单位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加强统计教育、统计人员上岗培训、统计科学研究和统计书刊发行等工作。开展统计科学和统计工作的地区交流与合作。
(十一)承办上级统计部门和区委、区政府交办其他工作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