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106MB15318073/2023-00014 | 信息分类名称: | 劳动就业;军转安置/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生成日期: | 2023-07-10 | 发布日期: | 2023-07-11 |
名称: | 重庆市沙坪坝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发布《重庆市沙坪坝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政策指南》的通知 | ||||
文号: | 沙退役军人局发〔2023〕14号 | 主题词: |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切实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方便有就业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学习政策、了解政策、运用政策,现整理《重庆市沙坪坝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政策指南》供大家参考。指南中涉及政策如有调整,请以相关部门最新发布内容为准。
附件:重庆市沙坪坝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政策指南
重庆市沙坪坝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3年7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重庆市沙坪坝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政策指南
序号 |
类别 |
内容 |
文件名称及编号 |
办理部门 |
1 |
适应性培训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结合实际统筹制定全市培训计划,由市退役军人培训中心会同各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返乡报到后及时组织实施,采取“线上”、“线下”等形式进行教学,培训时长不少于80学时。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适应性培训按照平均每人2800元给予保障,培训师资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适应性培训要强化思想政治引领,面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开展安全保密教育,树牢组织纪律意识;宣讲退役政策,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心理调适,促进角色转换;实施职业指导,分析就业创业形势,引导合理就业预期;组织人才测评,提供就业推荐、职业培训项目推介。 采用“互联网+培训”等多种教学手段,灵活安排教学,定期开展培训评估,确保教学效果。开展退役军人专场招聘会1场。 |
《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53 号) 《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渝退役军人局〔2022〕42号)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023-65066779 |
2 |
招考 优待 |
中等职业教育 退役士兵申请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经学校考核同意,可免试入学,并纳入年度招生计划。 高职(专科)教育 退役士兵可免于文化素质考试,由各校组织与报考专业相关的职业适应性面试或技能测试。 专升本 从2022年招生起,高职(专科)毕业生及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完成高职(专科)学业的,申请专升本,免于参加文化课考试。有关高校组织相关的职业适应性或职业技能综合考查,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参军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被评为“四有”优秀士兵的,相关院校可优先或加分录取。 成人本科 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成人高考,按规定享受加分照顾。目前退役士兵参加全国成人高考,增加10分投档。高职(专科)毕业生及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的前提下,可免试入读普通本科,或根据意愿入读成人本科。 普通高考 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成人高考,按规定享受加分照顾。目前自主就业(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可在其全国普通高考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加20分投档。退役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研究生招考 (1)考试优待 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按有关规定享受加分照顾。目前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现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服役期间获勋章、荣誉称号、三等战功和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相应层级表彰,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退役士兵可申请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2)单列计划 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专门招收退役大学生士兵攻读硕士研究生。纳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可申请在“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和初试加分政策之间调剂。 |
《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19〕17 号) 《关于印发2023年重庆市普通高校专升本免试招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教学发〔2023〕1号) 《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 号) 《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渝退役军人局〔2022〕42号) 《关于调整我市普通高校招生加分和照顾政策的通知》(渝教发〔2020〕11号) 《关于做好 2016 年“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9 号) 《关于印发〈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函〔2021〕2号) |
区教育考试院 023-86056029 报考学校相关渠道 |
3 |
复学 |
保留学籍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的退役士兵,退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复学。 转专业 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免修课 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 学习期限 允许适当延长修业年限。 |
《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 号) 《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53 号) |
通过所在学校相关渠道 |
4 |
教育 资助 |
学费减免 自2019年秋季学期起,对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在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生均实行学费减免。目前的学费减免标准是,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 助学金 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目前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非全日制学历补助 自2019年秋季学期起,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包括函授、自考、网络学院等非全日制学校)的,凭学籍注册证明及教育部门颁发的有效毕业证件,由相关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退役士兵实际参加的学历层次基本学制年限,按每人每学年不超过4000元标准给予补助。 |
《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53 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节选)(渝财规〔2022〕6号) 《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渝退役军人局〔2022〕42号) |
通过所在学校相关渠道 |
5 |
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接受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按有关规定实施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1+X证书制度)和学分银行制度,建立学习成果认定、积累和转换机制。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托签约合作的承训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培训费用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工种目录及培训成本执行,生活补贴标准为50元/人·天,就业推荐补贴标准为500元/人。 |
《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渝退役军人局〔2022〕42号) |
市军培中心网站 https://www.cqpx.cc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023-65066779 |
6 |
技术技能提升补贴 |
退役军人在企业就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达到规定时间,在岗缴纳失业保险费期间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1000元到2500元的技术技能提升补贴。 |
《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退役军人局〔2019〕13号) |
区人力社保局(区就业和人才中心) 023-86275600 所在企业相关渠道 |
7 |
复职 复工 |
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入伍前是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人员的,退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
入伍前所在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 |
8 |
优先 招录 |
(一)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录 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录或者招聘人员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各地应当设置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招考。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 入伍地艰边地区基层公务员岗位 除国家对职位有规定外,退役军人报考入伍区县艰苦边远地区基层职位公务员,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学历可放宽到大专,专业可不限。退役军人应聘事业单位,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 定向招录公务员岗位 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可报考入伍地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优先录用。鼓励深度贫困地区结合实施乡村振兴、脱贫攻坚等战略,设置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退役军人招考。 选调生招录 商请各高校党委组织部门积极推荐有服役经历的大学毕业生报考。 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定向招录 适当提高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定向招录退役军人比例,其招录计划不低于总计划的10%,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试点班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 辅警岗位 退役军人、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救援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 社区专职工作者选聘 各地应当注重从优秀退役军人中选聘党的基层组织、社区和村专职工作人员。 退役军人加分:在服役期间荣获团以上嘉奖、优秀士兵的,笔试成绩加2分;荣立三等功的,笔试成绩加3分,荣立二等功的,笔试成绩加4分;荣立一等功的,笔试成绩加6分。以上荣誉有重复获得的,以最高加分为准。 (二)军队文职人员岗位、国防教育机构岗位等 军队文职人员岗位、国防教育机构岗位等,应当优先选用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 (三)边疆省(自治区)、市建设工作岗位 国家鼓励退役军人参加稳边固边等边疆建设工作。 (四)“三支一扶”岗位招募 招募对象为参加全国统一高考并取得普通高校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学位)毕业生(含专项招募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的岗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退役军人局〔2019〕13号) 《重庆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2023年沙坪坝区面向社会公开选拔社区专职工作者后备人选简章 《关于实施第四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24号) |
招录单位相关渠道 区人力社保局 023-86281888 区民政局 023-65317131 |
9 |
特定退役军人就业 |
(一)退役大学生士兵毕业就业 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1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口档案随迁。 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 (二)残疾退役军人就业 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和退役后补评或者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的残疾退役军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三)失业退役军人就业 就业帮扶 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台账,实行实名制管理,动态掌握就业情况,对失业的退役军人,及时纳入就业帮扶范围。将下岗失业退役军人纳入失业人员特别培训计划、职业技能培训等范围,并按规定予以补贴。 |
《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退役军人局〔2019〕13号) 《关于进一步落实好退役士兵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相关政策的通知》(教职成函〔2014〕4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
公益性岗位开发单位(户籍所在镇街) 区人力社保局 023-86281888 |
10 |
就业 服务 |
(一)优先服务制度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退役军人窗口或实行退役军人优先制度,配备专门工作人员,为其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建立健全就业信息平台,对退役军人提供点对点的就业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为其就业搭建平台。 (二)企业招用退役军人优惠政策 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企业招用我市户籍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等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退役军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连续缴纳1年以上且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6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实际为招用人员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费、职工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保险)费及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计算。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退役军人,可按规定申报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 |
《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退役军人局〔2019〕13号) |
区人力社保局(区就业和人才中心) 023-86275600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023-65066779 |
11 |
相关失业政策 |
(一)失业保险金 全市最低工资最高档标准的80%,国家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为90%。目前我区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680元/月。 (二)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 《培训目录》内非常紧缺职业(工种),初级(五级)1200元,中级(四级)1800元,高级(三级)2500元。《培训目录》内一般和紧缺职业(工种)及《培训目录》外工种,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 (三)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 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技能岗位职工。 培训后取得证书的,在培训周期内按以下标准给予企业补贴:初级工、中级工(含专项职业能力证书):5000元/人·年,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6000元/人·年。 (四)职业介绍补贴 一次性补贴200元/人;介绍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及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一次性补贴500元/人。 |
失业相关政策 |
“重庆就业”微信公众号或“重庆人社”APP线上申领 区人力社保局(区就业和人才中心) 023-86275600 |
12 |
创业 优惠 |
(一)创业培训优惠政策 创办你的企业培训(SYB)补贴 准备创业或创业初期(培训前1年内取得营业执照)的退役军人,参加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成功创业(培训前1年内或培训后1年内取得营业执照)一次性补贴1500元/人、超期或未创业一次性补贴900元/人。 网络创业培训补贴 准备创业或创业初期(培训前1年内取得营业执照)的退役军人,参加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一次性补贴1500元/人。 (二)创业资金补助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适用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等11类人员群体。 贷款条件: 个人 (1)申请人在申请借款时已实际创业,即已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或被认定为网络创业人员; (2)创业项目位于重庆市辖区内; (3)无不良信用记录,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在提交贷款申请时,本人及配偶无其他未清偿贷款。 小微企业 (1)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2)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3)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4)创业项目应不属于国家淘汰类、限制类产业范畴,具体项目参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9号)。 贷款标准: 1. 贷款额度:(1)个人:上限为20万元/人;(2)合伙:符合条件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上限为每人22万元,贷款总额不超过110万元;(3)小微企业:按照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确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贴息: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补贴。 贷款期限:个人(合伙)≤ 3年;企业≤ 2年。 |
创业相关政策 |
区、镇街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经办银行营业网点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重庆人社”APP、重庆“智能就业”微信小程序等网络渠道 区人力社保局(区就业和人才中心) 023-86275600 |
13 |
部分创业 普惠 |
(一)创业意识培训(GYB)补贴 在渝高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适用时间为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参加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一次性补贴500元/人。 (二)改善你的企业培训(IYB)补贴 成功创业(取得营业执照)1年以上的创业者,参加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一次性补贴1800元/人。 (三)返乡入乡创业优惠政策 适用人群:高校毕业生返乡入乡创业人员 (四)网络创业认定优惠政策 1.经认定的网络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2.经认定的网络创业者,可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培训补贴等各项创业扶持政策;3.网络创业者招用的其他人员,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五)毕业大学生相关优惠政策(适用退役大学生士兵) 在校求职创业补贴 重庆市各高校、中职学校(技工院校)在毕业学年内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脱贫残疾人家庭、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残疾毕业生,以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一次性补贴800元/人。 离校未就业求职创业补贴 离校1年内我市户籍登记失业的下列高校毕业生存在以下情况:低保家庭成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家庭成员、本人身有残疾、特困救助供养、脱贫人口家庭成员(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一次性补贴500元/人。 “渝创渝新”重庆大学生创业启航计划 申报人为毕业5年内普通高校毕业生,须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人(需提供证明),诚信经营,无违法犯罪记录,企业实际经营半年以上并且在渝工商登记时间不超过5年(从工商注册登记次日起算)。 “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扶持政策 参加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并获得国赛金奖、银奖、铜奖和市赛金奖的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 “优创优帮”大学生创业扶持计划优惠政策 已完成公司注册或未注册但正在实际运营,有一定市场发展潜力及市场竞争力的创业项目,法人(或项目负责人)为我市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个别优秀项目,可放宽到在校生)。 |
创业相关政策 |
区人力社保局(区就业和人才中心) 023-86275600 |
14 |
创业服务扶持 |
(一)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扶持 具有持续滚动孵化和培育市场主体功能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大学生、返乡农民工、留学人员创业园等各类创业载体。经认定的市级或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 扶持标准:一次性补助:60万元/户;绩效奖补:优秀30万元、良好20万元、合格10万元;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50万元/户。(扶持期限:一次性) (二)创业导师服务补助 经聘任的各级创业导师。参加创业大赛评审、创业讲座、创业沙龙、创业项目论证、结对帮扶等公共服务活动。 补贴标准:初级:500元/半天·人;中级:1000元/半天·人;高级:1500元/半天·人。(补贴期限:按相关政策规定)。 |
创业相关政策 |
区人力社保局(区就业和人才中心) 023-86275600 活动举办方直接发放 |
15 |
专属税收优惠 |
(一)个体经营对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税收优惠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税收优惠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税收优惠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雇佣企业对象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税收优惠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企业安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税收优惠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 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税收优惠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安置的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
《关于落实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19〕2号) 《关于延长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渝财规〔2022〕1号) 《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
区税务局 023-65235602 |
16 |
部分税收普惠 |
具体以税务部门发布政策为准。 |
区税务局 023-65235602 | |
17 |
金融 支持 |
(一)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 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 鼓励商业银行在免收一个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不含不动户管理费,下同)和年费基础上,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全部单位结算账户管理费和年费。 降低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 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通过柜台渠道进行的单笔10万元(含,下同)以下的对公跨行转账汇款业务,商业银行应按照不高于现行政府指导价标准的9折实行优惠。 取消部分票据业务收费 商业银行取消收取支票工本费、挂失费,以及本票和银行汇票的手续费、工本费、挂失费。 降低银行卡刷卡手续费 银行卡清算机构协调成员机构,对标准类商户借记卡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在现行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实行9折优惠、封顶值维持不变,对优惠类商户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继续在现行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实行7.8折优惠。 票据业务降费期限为长期,其余降费期限为3年;票据业务、银行卡刷卡降费对象为所有客户(商户),其余措施降费对象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担保贷款 知产保 — 知产“变”贷款的纯信用担保贷款。 重庆市范围内且拥有自主核心知识产权、专利技术的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金额:最高500万元; 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担保费率:不超过1%/年;抵质押物要求:无需抵质押物。合作银行:重庆银行。 专精特新保 — 量身打造的低费率、纯信用担保贷款。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文件)内企业,包含国家级“小巨人”、市级“隐形冠军”、“小巨人”、“专精特新”。贷款金额:最高10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担保费率:0.5%/年;抵质押物要求:无需抵质押物。合作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 加成保 — 抵出“卖价”的房产抵押担保贷款。 重庆范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三农”及战略性新兴产业。 贷款金额:最高500万元; 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担保费率:不超过1%/年;抵质押物要求:主城及各区县中心城区、发展新区2005年以后的普通商品住宅。合作银行:民生银行、浙商银行、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 总对总 — “秒批”的纯信用担保贷款。 重庆范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三农”及战略性新兴产业。贷款金额:最高10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担保费率:不超过1%/年;抵质押物要求:无需抵质押物。合作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民生银行、浦发银行。 商业价值保 — 政府官方平台高成功率担保贷款。 在“渝企金服”注册的小微企业。贷款金额:最高300万元; 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担保费率:不超过1%/年;抵质押物要求:无需抵质押物。合作银行:重庆银行。 网商保 — “随借随还”的纯信用电商融资担保贷款。 (三)长江渝融通 1金融机构支持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 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等重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2科技创新再贷款 21家全国性金融机构向“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等科技企业发放优惠利率贷款。 3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 7家全国性金融机构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相关领域提供优惠利率贷款。 4为有显著碳减排效应的重点项目提供优惠利率贷款 21家全国性金融机构为清洁能源、节能环保、碳减排技术等重点领域具有显著碳减排效应的重点项目提供优惠利率贷款。 5制造业中长期贷款 推动大型国有银行优化经济资本分配,向制造业优质项目“白名单”企业倾斜,督促大型银行优化制造业信贷结构。 上述2-4项按照贷款本金的60%向相关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期限为1年,可展期2次,利率为1.75%。 |
《关于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的通知》(银发〔2021〕169号)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银发〔2022〕92号) 《重庆市金融服务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方案》(渝银发〔2022〕44号) |
相关银行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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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行业优惠 |
(一)城乡退役士兵创办微型企业优惠 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未安置工作的城乡退役义务兵或复员、转业士官;本市国有企业下岗失业的退役士兵、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退役士兵和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的退役士兵(以下简称下岗失业退役士兵);具有创业能力;无在办企业;申请人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50%。
(二)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法律法规未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作出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的,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支持集群注册,多个市场主体可以以一家托管机构的地址作为其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个体工商户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可以将一个或者多个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营业执照住所(经营场所)栏记载网络经营场所网址。 (三)费金减免 1.土地和房屋使用 工业用地不同供应方式实行地价鼓励支持 对象为具备土地申请资格的。 提高矿产资源要素保障能力 对象为持有合法有效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矿业权人。 适当延长已出让工业用地缴款期限免收相应滞纳金 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减轻企业资金压力支持 对象为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盘活存量土地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支持 对象为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国有房屋租金减免 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2.用电用气 养老托育服务业用电用气优惠 对象为养老、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 缓缴电气费 对象为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 3.交通费用 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整车合法装载运输全国统一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内的产品的车辆。鲜活农产品目录查询下载网址https://xxgk.mot.gov.cn/2020/jigou/glj/202006/t20200623_3312147.html。 (四)房地产及建设配套 星级旅游饭店缓缴城市建设配套费 对象为投资新建的四星级以上旅游星级饭店。 房地产开发项目缓存项目资本金 对象为已办理项目资本金存入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房地产开发项目缓缴城市建设配套费 对象为受疫情影响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对象为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且已缴旅游质量保证金不在银行担保及保险形式交纳、被法院冻结范围之内的旅行社。 (五)其他 不动产登记费减免 对象为小微企业。 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从事公益性工程项目、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军事设施等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企业。 |
《关于鼓励扶持城乡退役士兵创办微型企业的通知》(渝民发〔2010〕151号) 市市场监管局等13部门《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若干措施》(渝市监发〔2022〕60号) 《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1号) 《关于强化用地保障支持产业发展的意见》(渝规资规范〔2020〕5号) 《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渝建〔2022〕38号) 《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22号) 《重庆市贯彻〈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工作方案》(渝发改财金〔2022〕1445号) 《关于进一步优化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2019〕99号) 《重庆市贯彻〈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措施》(渝发改财金〔2022〕277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企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延长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补足期限的通知》(文旅发电〔2023〕42号) 《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重庆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
区市场监管局 023-61760800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023-65368776 区国资委 023-65368561 区经济信息委 023-65308515 区交通局 023-65347303 区住房城乡建委 023-65313572 区文化旅游委 023-65425303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023-65479570 |
指南中涉及政策内容已更新至2023年6月,如有调整,请以相关部门最新发布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