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宣传、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和博物馆、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区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文物和博物馆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规划全区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旅游业的发展,拟订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和博物馆事业、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旅游、体育的融合发展,推动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区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等重大活动。负责全区旅游整体形象宣传和推广,促进文化、体育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市场推广,拟订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指导、协调、推动广播电视领域产业发展。
(四)负责管理全区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全区公共文化、体育事业发展。推进全区公共文化、旅游和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公共文化、旅游和体育设施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统筹规划全区群众体育发展,促进全民健身事业发展,负责区级体育社会团体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组织开展体育总会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全区广播电视领域公共服务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
(六)指导、推进全区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文物和博物馆行业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旅游和体育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指导、监督实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技术标准。
(七)负责推动全区文化、旅游和体育产业发展。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指导、培育文化、旅游和体育相关门类产业发展和新业态融合发展。策划、包装文化、旅游和体育产业项目。负责文化、旅游和体育产业发展招商引资工作。指导协调文化、旅游和体育领域重点产业项目建设。负责营运、监管、指导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资金。负责文化市场和旅游经济运行监测体系建设工作,负责文化、旅游和体育产业统计工作。配合做好全区体育彩票管理工作。指导、协调、推动广播电视领域产业发展。
(八)指导全区文化、旅游、体育市场发展,对文化、旅游体育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旅游、体育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市场。负责文化、旅游、体育市场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九)指导全区文化、旅游、体育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区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体育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具体执法由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承担。
(十)负责对全区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指导全区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监督、管理、审查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督广播电视广告播放。负责实施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负责推进全区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负责全区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指导全区广播电视系统的安全工作。
(十一)负责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十二)负责指导全区文物和博物馆业务工作。负责管理指导全区考古工作,组织、协调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的实施。组织开展文物资源调查,履行文物、博物馆安全督察职责、指导协调博物馆建设和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
(十三)负责全区世界文化遗产(含世界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中的文化遗产部分)保护和管理监督工作,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竞技体育和青少年体育工作。统筹规划全区竞技体育发展和运动项目设置与布局,指导协调体育训练和竞赛活动,指导运动队伍建设。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全区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统筹规划全区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
(十五)指导、管理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文物和博物馆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全区大型文化、旅游、体育等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
(十六)拟订全区文化、旅游、体育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十七)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和所主管的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
(十八)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