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106MB16554042/2022-00028 | 信息分类名称: | 卫生/公文 |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卫生健康委 | 生成日期: | 2022-01-11 | 发布日期: | 2022-01-11 |
名称: | 重庆市沙坪坝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修改《沙坪坝区卫生健康委柔性执法事项负面清单》相关依据的通知 | ||||
文号: | 沙卫发〔2022〕4号 | 主题词: |
辖区各监管对象,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1年12月24日印发了《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渝卫发〔2021〕64号),原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6月9日印发的《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卫发〔2017〕51号)同日废止,《沙坪坝区卫生健康委柔性执法事项负面清单》对应的制定依据序号因此发生变更,根据《重庆市沙坪坝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予以相应调整后公布执行。
附件:重庆市沙坪坝区卫生健康委柔性执法事项负面清单 重庆市沙坪坝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重庆市沙坪坝区卫生健康委柔性执法事项负面清单
序号 |
事项 |
事项编码 |
情形 |
依据 |
1 |
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500223102000 |
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造成传染病传播的。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CR058B。 |
2 |
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规定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处罚。 |
500223101000 |
医疗卫生机构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CR054C。 |
3 |
对医疗机构违反规定,未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或者发生医院感染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造成医院感染暴发、传染病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 |
500223111000 |
医疗机构未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或者发生医院感染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造成医院感染暴发、传染病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CR108。 |
4 |
对医疗机构及机构人员发生医疗事故的处罚。 |
500223071000 |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执业许可证;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YL079、YL080。 |
5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处罚。 |
500223166000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GC012。 |
说明:1. 负面清单是指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事项;2. 事项的名称和编码,与本部门在渝快办(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公布的行政权力清单中的处罚事项名称和编码一致。3. 情形与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