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申请医保定点所需资料
1、《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见附件1)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医技人员花名册及相关证件(资格证、执业证及职称证书、退休证、劳动合同等)原件及复印件;(见附件2)
4、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5、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6、医保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见附件3)
7、社区卫生机构需提供经卫健委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批文和证明材料;
8、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户名与机构名称不符需提供情况说明)。
申请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持相应证件并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2、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
3、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4、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5、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
6、具有申请条件的机构:(1)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2)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站)、村卫生室(所);(4)独立设置的急救中心;(5)安宁疗护中心、血液透析中心、护理院;(6)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
7、不予受理定点申请情形:(1)以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生活照护、种植牙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的;(2)基本医疗服务未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的;(3)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4)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5)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6)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7)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以及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8、对于当次评估不合格的,自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提交申请,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9、工作人员按规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
10、卫技人员配置须符合国家及主管行政部门相关文件要求。
11、医保经办机构要求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12、申报材料复印件均加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