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106MB16567301/2022-00740 | 信息分类名称: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行政许可 |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住房城乡建委 | 生成日期: | 2022-06-13 | 发布日期: | 2022-06-13 |
名称: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重庆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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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
(一)申请享受本区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所谓申请家庭是指由具有婚姻和直系血亲关系的二人或二人以上同住成员组成的社会基本单位。)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政府规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
2、家庭人均住宅使用面积低于6平方米(三代同堂的家庭人均住宅使用面积低于7平方米);
3、家庭成员取得我区非农业户口且在我区实际居住;
4、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二)申请家庭应当推选出一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按区廉租办提供的表格填写);
2、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出示原件,并交复印件);
3、家庭成员身份证(出示原件,并交复印件);
4、家庭所有成员户籍证明(出示公安机关核发的户口簿原件、并交复印件);
5、家庭所有成员的现住房情况证明。
(1)具有私有住房产权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出示原件,并交复印件);
(2)租赁公房的提供住宅租约(出示原件,并交复印件);
(3)无房的提供无房的相关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提供证明;无单位的由所辖社区组织调查、核实,居委会主任签章后街道办事处提供证明);
(4)其他证明材料。
(三)以前有住房,因各种原因将住房变卖的或在拆迁中已享受住房货币化安置的家庭,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二、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审核
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廉租保障对象资格初审工作,在接受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使用面积、家庭收入等情况进行初审,并按以下标准进行审核:
1、低保家庭的认定
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应接受民政部门救助连续6个月以上。
2、户口的认定和人口计算
申请家庭的户口应按公安机关制发的现有户口簿为准,且户口从申请之日起前1年内无分户、合户的情形。家庭人口按在居住地有本区非农业常住户口的人数计算,独生子女按实计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家庭人口:
(1)空挂户口,即虽有户口,但常住其他地方、他处有住房的;
(2)亲友未成年的子女因入托、求学等原因,户口暂时挂靠或寄住的;
(3)将户口从他处迁入且在他处另有住房,人为造成本处住房困难的;
(4)其他不能计入的家庭人口。
3、对现住房按以下方式认定:
(1)没有住房和租赁私房的家庭按无房户对待;
(2)租赁公房和拥有自有产权私房的家庭按现住房计算使用面积。租赁公房的使用面积由产权单位认定;私房由社区会同街道和房管部门现场测量认定。其中住房阁楼高度不到1.2米的不计算使用面积;1.2米到1.7米的对折计算使用面积;1.7米以上的全部计算使用面积;
(3)有多处住房的,应将多处住房合并计算使用面积。
三、公告与登记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民主”的原则,由各社区居委会民主评议组审核申请家庭是否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经评议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应书面通知申请家庭。经评议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进行公告,15.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给予登记;有异议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对已登记的申请家庭的资料报街道办事处和区廉租办审核。
四、轮候
1、对已登记的申请家庭,由其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先按如下顺序轮候:
(1)、无家可归者;
(2)、无房但与亲属同住者;
(3)、有房户。
2、对同一序列的再按如下顺序进行轮候:
(1)、残疾人、军烈属及三代同堂的;
(2)、住房困难程度;
(3)、在本区实际居住时间长短;
(4)、申请时间的先后。
3、在申请家庭上述条件均相等的情况下可采取抽签或摇号的方式排序。排序后按区廉租办当年下达的计划,确定名单,并将名单报区廉租办核准轮候。在轮候期间登记家庭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告知区廉租办,区廉租办根据情况变化进行变更登记或取消轮候资格。
当年轮候未能纳入保障范围第二年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可以优先排序。
区廉租办可根据每次实施保障的不同情况,对具体排序方式进行调整。具体的名单和保障方式由区廉租办公布。若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中,有不如实申报或者伪造有关证明而获得租赁住房补贴(或其他保障方式的),知情人可直接向区廉租办举报。
五、实施
(一)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的范围
2004年我区廉租住房保障首批解决的范围是全区十三个街道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100户残疾人、军烈属、三代同堂和急需解决住房的无房户家庭。其他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将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逐年解决。区廉租办按当年解决的总户数分配到各个街道。
(二)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的标准
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的标准按人均使用面积10平方米为解决目标(包括原住房使用面积)。
(三)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的方式
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0号令)“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的要求,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我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采取租赁住房补贴的方式。今后有条件时适当实施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
1、租赁住房补贴
(1)租赁住房补贴是指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标准根据所租房屋地区类别按市场租金标准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距,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不超过10元发放。
(2)对拥有私有产权住房的家庭或者租住公有住房的家庭实施租赁住房补贴时,按实际使用面积与10平方米之间的差额计算补贴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上条规定执行。
(3)租赁住房补贴人数按家庭中享受低保的实际人数计算。
计算公式:月租赁住房补贴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额x使用面积(人均使用面积10平方米-人均原住房使用面积)x补贴人数
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必须自行到市场租赁住房。
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所租房屋租金超出补贴额度的,超出部分由自己承担。
2、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
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作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辅助形式,目前我区还不具备实施的条件,待下一步条件成熟时再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四)实施签约
1、实施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当与区廉租办签定《廉租住房保障租赁住房补贴协议》。租赁行为发生后,应当与住房出租人签定《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并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
主管部门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并由出租人缴纳租赁登记手续费和工本费。凭已登记的住房租赁合同与出租人一起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租赁住房补贴暂定为按季发放。
2、实施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签定《廉租住房保障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后,在6个月内未落实租房的,作自动放弃处理,并在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3、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当家庭收入连续半年超过政府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收入生活保障标准时,应当及时报告区廉租办,并停止领取租赁住房补贴。
六、管理
(一)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应建立严格的日常监控制度。对已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建立年度保障明细表(包括保障对象名单、身份证号码、原住房情况、现住房具体座落、每月收入支出情况等)。
实行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年度申报制度。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每年必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如实申报家庭成员、住房状况和家庭收入等基本情况。经审核报区廉租办批准后,符合条件者可继续享受廉租住房保障。不按时申报的作自动放弃处理,并在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同时区廉租办应每半年组织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进行抽查复核。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应按规定予以清退,每次复核和清退情况应做好详细记载。保障明细表和复核清退情况应及时报送市廉租办。
(二)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廉租住房保障机构的审核结果、
轮候结果、补贴额度有异议的,可以向区人民政府或者市廉租办申诉。
(三)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不如实申报或者伪造有关证明而获得租赁住房补贴的,区廉租办应当停发租赁住房补贴,并责令其退出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情节恶劣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四)区廉租办及道、社区相关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区廉租办应定期向区廉租住房领导小组汇报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计划、”方案和存在的问题,并接受领导小组的指导和监督。
七、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以区财政资金为主,其他资金作为补充。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由区廉租办设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及相关管理费用支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八、本实施意见未尽事宜按《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0号令)和《重庆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渝府发<2002>205号文)执行。
九、本实施意见由区廉租办负责解释。
十、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10日后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