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106MB16567301/2023-00146 | 信息分类名称: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住房城乡建委 | 生成日期: | 2023-04-04 | 发布日期: | 2023-04-04 |
名称: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轨道交通15号线二期工程井口站及井礼区间(沙区段)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 | ||||
文号: | 沙府发〔2023〕15号 | 主题词: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轨道交通15号线二期工程井口站及井礼区间(沙区段)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
发布日期:2023-04-04
因轨道交通15号线二期工程井口站及井礼区间(沙区段)项目建设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决定对沙坪坝区井口工业园井弘路21号(重庆安洋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沙坪坝区井口工业园区井盛路8号(重庆水泵厂有限责任公司)、沙坪坝区井口先锋街柏杨村68号(重庆磨床有限责任公司)区域范围内的部分房屋实施征收,并收回被征收房屋对应的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3家企事业单位的部分房屋,涉及房屋总建筑面积约4552平方米,其中未经登记建筑面积约3581平方米,具体征收范围详见附件。重庆市沙坪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房屋征收的组织实施工作,依法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