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106MB16567301/2024-00084 | 信息分类名称: | 其他/其他 |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住房城乡建委 | 生成日期: | 2024-03-13 | 发布日期: | 2024-03-14 |
名称: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 | ||||
文号: | 沙府发〔2024〕8号 | 主题词: |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因重庆至昆明高速铁路沙坪坝段建设项目的需要,沙坪坝区人民政府于2024年3月13日决定对该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具体征收范围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重庆至昆明高速铁路沙坪坝段建设项目
二、征收范围:渝府地〔2001〕641号(覃家岗镇部分土地)、渝府地〔2020〕326号(覃家岗街道梨树湾村部分土地)、渝府地〔2015〕559号(覃家岗街道上桥村部分土地)、渝府地〔2016〕2033号(覃家岗街道新桥村窝凼部分土地)、渝府地〔2016〕1919号(覃家岗街道新桥村皮匠沟部分土地)、渝府地〔2014〕195号(覃家岗街道上桥村部分土地)、渝沙国用(2007)字第23992号(原渝沙国用(2001)字第8273号土地证,华岩一村51号部分土地)、渝沙国用(90)字第10316号(沙坪坝区新桥1-2号隧道间部分土地)、渝沙国用(90)字第10317号(沙坪坝区新桥2号至3号隧道部分土地)、渝(2018)沙坪坝区不动产权第000193443号(沙坪坝区新桥4-5号隧道部分土地)、104D房地证2012字第00497号(沙坪坝区成渝高速公路中梁山隧道出口部分土地)、沙坪坝区D房地证2006字第000053号(沙区新桥石梯沟20#部分土地)、沙区字第064222号(沙区新桥石梯沟20#)、沙区字第064223号(沙区新桥石梯沟20#)。实际征收范围以政府确定的征收范围为准。
三、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2。
四、签约期限:从2024年3月25日起至2024年4月23日止,共计30天。
五、房屋征收部门:重庆市沙坪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六、征收实施单位: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屋征收中心。
七、现场办公地址:沙坪坝区房屋征收中心2楼206办公室
办公电话:65462445,办公时间:09:00—12:00;14:00—18:00。
八、在房屋征收的同时,依法收回被征收房屋对应的土地使用权。
九、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重庆至昆明高速铁路沙坪坝段建设项目房屋征收项目补偿方案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3日
附件1
重庆至昆明高速铁路沙坪坝段建设项目
征收补偿方案
为全力推进重庆至昆明高速铁路沙坪坝段建设项目征收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结合该片区实际,特制定重庆至昆明高速铁路沙坪坝段建设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具体事项如下:
一、制定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
(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162号;
(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发﹝2022﹞26号;
(四)《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22﹞10号;
(五)国家和市、区其它相关配套政策规定。
二、征收范围
渝府地〔2001〕641号(覃家岗镇部分土地)、渝府地〔2020〕326号(覃家岗街道梨树湾村部分土地)、渝府地〔2015〕559号(覃家岗街道上桥村部分土地)、渝府地〔2016〕2033号(覃家岗街道新桥村窝凼部分土地)、渝府地〔2016〕1919号(覃家岗街道新桥村皮匠沟部分土地)、渝府地〔2014〕195号(覃家岗街道上桥村部分土地)、渝沙国用(2007)字第23992号(原渝沙国用(2001)字第8273号土地证,华岩一村51号部分土地)、渝沙国用(90)字第10316号(沙坪坝区新桥1-2号隧道间部分土地)、渝沙国用(90)字第10317号(沙坪坝区新桥2号至3号隧道部分土地)、渝(2018)沙坪坝区不动产权第000193443号(沙坪坝区新桥4-5号隧道部分土地)、104D房地证2012字第00497号(沙坪坝区成渝高速公路中梁山隧道出口部分土地)、沙坪坝区D房地证2006字第000053号(沙区新桥石梯沟20#部分土地)、沙区字第064222号(沙区新桥石梯沟20#)、沙区字第064223号(沙区新桥石梯沟20#)。实际征收范围以政府确定的征收范围为准。
征收总产权单位户数12户,征收总建筑面积约469平方米,土地面积15527平方米,最终征收户数和面积以实际为准。
三、征收实施单位及评估机构
(一)征收实施单位
受重庆市沙坪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屋征收中心承担征收实施工作。
(二)评估机构
经依法确定,重庆瑞升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该征收项目的价值评估工作。
四、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从2024年3月25日至2024年4月23日,共计30天。实际征收签约期限以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房屋征收公告载明期限为准。
五、征收补偿对象
持有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所有权人;持有单位公有房屋产权出售(购买)合同的房屋权益人;具有其他有效权属证明,或经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实际权益人。
六、安置原则
实行等价值结算原则,一个房屋所有权证为一个独立产权户,一个房屋所有权证有多个共有产权人(证)的仍按一个产权户计算。
七、征收与补偿办法
(一)征收补偿方式
本项目征收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房屋征收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评估单价计算货币补偿金额。
被征收的有证房屋补偿价格以征收公告时点出具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为准(现为预评价格详见附表1:重庆至昆明高速铁路沙坪坝段建设项目房屋征收预评估价格)。
(二)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依据房地产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记载的性质、结构、用途和面积,按照评估机构评定的价格给予补偿。
1.公摊面积计算。被征收住宅的公摊系数低于或等于15%的,按照15%的公摊系数计算应补偿面积;被征收住宅的公摊系数高于15%的,按实际面积计算应补偿面积。
用于产权调换住宅的公摊系数低于或等于15%的,其对应的公摊面积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用于产权调换住宅的公摊系数高于15%的,其超过部分对应的公摊面积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未超过部分对应的公摊面积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
2.装饰装修的补偿
被拆除房屋住宅的装饰、装修的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房屋产权证载建筑面积、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和按规定享受最低住房保障政策补足部分面积)5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如对前述补偿标准有异议的,由房屋征收评估机构评估,并按照评估价给予补偿。
非住宅房屋中商业用房的装饰装修补偿参照住宅房屋标准执行,如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由房屋征收评估机构评估,并按照评估价给予补偿。
其他类型非住宅的装饰装修补偿,协商后可由房屋征收评估机构评估,并按照评估价给予补偿。
(三)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标准、程序和处理标准
1.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标准。权利人在非建筑物业主共有部分处自行修建的,层高2.2米以上(含2.2米),四周具备围护结构,且备有上盖,结构牢固的永久性建筑。
2.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
(1)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工作由辖区街道牵头,会同区房屋征收中心、辖区社区居委会组成调查工作组负责完成,并邀请1至2名居民群众参与监督。
(2)未经登记建筑实际权益人应向未经登记建筑所在辖区街道提交未经登记建筑认定申请,同时提交未经登记建筑用途、修建年代、结构、面积等相关证明材料。
(3)辖区街道在收到申请后,应当组织调查工作组对未经登记建筑进行初步调查,监督测绘机构测量未经登记建筑面积、共同查勘建筑结构和用途,核查未经登记建筑修建年代,制作书面记录并留存全过程影像资料,形成初步调查结果,在该未经登记建筑及其周边建筑的外墙显眼位置,以及社区居委会公示栏等处公示5个工作日。
(4)初步调查结果应当由实际权益人、参与监督的居民群众签字确认,并将公示情况拍照留存。实际权益人签字确认的内容应明确初步调查结果是否遗漏未经登记建筑物。实际权益人拒绝签字的,不影响认定工作继续进行,辖区街道应制作书面记录并留存影像资料。
3.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
(1)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工作由区政府组织,区城管局牵头会同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房屋征收中心、辖区街道和辖区社区居委会组成认定工作组负责完成;
(2)初步调查结果公示期满后,由认定工作组结合公示期内意见收集情况进行认定,并形成认定意见;辖区街道将认定意见在该未经登记建筑及其周边建筑的外墙显眼位置,以及社区居委会公示栏等处公示7个工作日。对认定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认定工作组应当对异议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告知反映人和未经登记建筑实际权益人。
(3)未经登记建筑实际权益人拒绝配合相关单位进行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的,其产生的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4.未经登记建筑的处理标准
(1)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之前修建的未经登记建筑经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参照征收范围内同类型有证房屋的价格予以补偿。
取得了建设、规划等建设管理部门部分许可审批手续的未经登记建筑经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参照征收范围内同类型有证房屋的价格予以补偿。
上述认定为合法的未经登记建筑应当与产权登记的面积合并计算补偿,不享受补足15%的公摊系数政策,与有证建筑合并计算住房保障面积,相关奖励费用按有证建筑进行处理。
(2)1990年4月1日(含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之后至确定征收项目之日修建的未经登记建筑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实际权益人应当自行拆除。如不自行拆除的按《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执行。
当地居民确因生活所需、违法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含)以内的,可按简易结构及以下5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1000元/平方米、混合结构及以上1500元/平方米予以材料收购;超过100平方米的部分不予材料收购。
企事业单位在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范围内修建的违法建筑,可按简易结构及以下5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1000元/平方米、混合结构及以上1500元/平方米予以材料收购。
(3)未超过规划部门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简易结构及以下5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1000元/平方米、混合结构及以上1500元/平方米予以材料收购;超过规划部门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自行拆除。
5.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且容积比值小于1的土地补偿,不扣除采取材料收购方式处理的违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面积。
6.确定征收项目之日后修建的未经登记建筑,不予补偿,实际权益人应当自行拆除。如不自行拆除的按《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执行。
7.房屋所有权证上载明的违法(违章)建筑参照未经登记建筑认定程序进行认定并补偿。
(四)构筑物的补偿
对构筑物的补偿,应由构筑物所有人提出申请,按构筑物实际情况,由房屋征收评估机构评估后,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五)单独安装的水表、电表、天然气表、闭路等附属设施的补偿(详见附表2:沙坪坝区重庆至昆明高速铁路沙坪坝段建设项目相关附属设施补偿价格标准)
1.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原有的水表、电表、天然气、闭路等设施,征收时不予补偿,在产权调换房屋中恢复安装,相关延伸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2.实行货币补偿的,其原有的水表、电表、天然气、闭路等设施,征收时按照现行收费标准予以补偿。
3.被征收房屋无单独安装的水表、电表、天然气表、闭路等附属设施,被征收人选择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安置房屋附属设施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
(六)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四十六条执行。
(七)设施设备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四十七条执行。
(八)奖励补助(详见附表3:重庆至昆明高速铁路沙坪坝段建设项目相关补助和签约搬迁奖励机制)
1.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奖励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2%给予奖励;非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给予奖励。
(2)被征收房屋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且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给予3个平方米的奖励。
2.单户提前签约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的,根据提前天数给予单户提前签约奖励,具体标准为:住宅:500元/户·日;非住宅:20元/平方米·日。
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的,均按30日计算提前签约奖励。
3.单户按期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照30000元/户给予单户按期搬迁奖励。
4.搬迁补助
(1)根据被征收房屋用途计算搬迁补助,具体标准为:住宅:2000元/户·次;商业、办公、业务用房:每户30元/平方米·次;生产用房:每户40元/平方米·次。
补偿面积为房屋产权证载建筑面积、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享受1次搬迁补助;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且按协议约定期限搬离被征收房屋的,享受2次搬迁补助。
(八)其他相关规定
1.“住改非”。被征收房屋为住宅,而实际改为非住宅使用的,应当按照住宅进行评估、补偿;被征收房屋产权人、房屋坐落与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税务登记的证明一致,且在征收项目发布前连续合法经营2年以上并能够提供相应完税凭证的,可以结合实际用途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6%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2.容积比值小于1的土地补偿。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三十九条执行。
3.关于房屋结构发生改变的处理。对于因房屋修缮造成结构发生变化(不包括重建行为)的,由产权人提出申请,并经产权人、项目评估公司、辖区街道及社区、房屋征收中心工作人员现场勘查形成书面记录后,项目评估公司以实际房屋结构出具的评估价格作为补偿依据。
4.产权调换房屋选择方式。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原则上只能选择一套与被征收房屋面积相近或价值相当的产权调换房屋。
5.房屋抵押。对征收设定抵押的房屋,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商,重新设定抵押物或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方可给予补偿。
6.文物保护。征收范围内涉及的不可移动文物及文物保护单位依据国家文物保护相关法规办理。
八、争议解决
(一)评估价值异议
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 1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的复核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评估结果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市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鉴定相关收费标准按照《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二)征收补偿协议争议
1.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沙坪坝区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2.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征收决定公布和收到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征收决定公布和收到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沙坪坝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现场办公地点、工作时间、联系电话
(一)现场办公地点
沙坪坝区房屋征收中心2楼206办公室
现场联系电话:65462445
(二)现场办公时间
09:00—12:00;14:00—18:00
(注:在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周末及节假日不休息)
十、其他
(一)本方案仅适用于本项目以政府确定的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征收。
(二)本方案涉及的“户”,以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书计算。
(三)中心城区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
(四)本方案中未予明确规定的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沙坪坝区相关配套政策文件执行。
(五)补偿方案拟定单位及联系方式:重庆市沙坪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65462486。
附表:1.重庆至昆明高速铁路沙坪坝段建设项目预评估价格
2.重庆至昆明高速铁路沙坪坝段建设项目相关附属设施
补偿价格标准
3.重庆至昆明高速铁路沙坪坝段建设项目相关奖励补助
附表1
重庆至昆明高速铁路沙坪坝段建设项目
房屋征收预评估价格
沙区新桥石梯沟20#房屋预评估单价
序号 |
房屋用途 |
房屋年代 |
房屋结构 |
土地性质 |
预评估单价 |
备注 |
1 |
工业配套用房 |
上世纪80年代及以前 |
砖柱砖墙 |
出让 |
6390 |
|
2 |
住宅 |
上世纪80年代及以前 |
混合 |
出让 |
6470 |
注:1.实际结算以评估公司出具的分户评估报告为准;2.以上价格均以建筑面积计价。
附表2
重庆至昆明高速铁路沙坪坝段建设项目
相关附属设施补偿价格标准
补偿类别 |
补偿单价 |
备注 | |
水表 |
民用 |
600元/户 |
|
电表 |
600元/户 |
||
天然气 |
3500元/户 |
||
闭路 |
450元/户 |
||
宽带 |
300元/户 |
||
非民用附属设施 |
按安装发票、合同给予补偿。不能提供安装发票或合同的,有行业收费标准的,从其标准;无行业收费标准的,委托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的同一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具体的补偿标准。 |
备注:上述费用由被征收人持相关部门的销户手续进行补偿。
附表3
重庆至昆明高速铁路沙坪坝段建设项目
相关奖励补助
序号 |
费额名称及分类 |
费额及标准 | ||
1 |
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奖励 |
住宅 |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2%给予奖励;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且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给予3个平方米的奖励。 | |
非住宅 |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给予奖励。 | |||
2 |
单户提前签约奖励 |
住宅 |
500元/户·日 |
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的均按30日计算签约期限。 |
非住宅 |
20元/平方米·日 | |||
3 |
单户按期搬迁奖励 |
住宅 |
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照30000元/户给予单户按期搬迁奖励。 | |
非住宅 | ||||
4 |
搬迁补助 |
住宅 |
2000元/次·户 |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享受1次搬迁补助;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且按协议约定搬离被征收房屋的,可以享受2次搬迁补助。 |
非住宅 |
商业、办公、业务用房:每户30元/平方米·次;生产用房:每户40元/平方米·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