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106009308116U/2025-00026 | 信息分类名称: | 公安、安全、司法、法制;司法/公文 |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陈家桥街道 | 生成日期: | 2025-04-15 | 发布日期: | 2025-04-15 |
名称: | 陈家桥街道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
文号: | 主题词: |
陈家桥街道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5-04-15
陈家桥街道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
涉及单位:陈家桥街道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是否属于涉企 检查事项 |
法定依据 | 执法事项类型 |
1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 是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施行)第六条第三款 | 法定 |
2 | 消防安全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 法定 |
3 | 对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核查和重点防范期的巡查 | 是 |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二款 | 法定 |
4 | 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 | 是 |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法定 |
5 | 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对《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所列违法建筑的日常巡查 | 是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 法定 |
6 | 对本地区小型水库、山塘、堤防、水闸、堰坝和抗旱供水等设施的检查 | 是 |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 | 法定 |
7 | 对水上交通安全的检查 | 是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四条第二款第五项 | 法定 |
8 | 乡镇渡口渡运安全检查 | 是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施行)第三十五条 | 法定 |
9 | 对签单发航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 | 是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 法定 |
10 |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新建厕所、化粪池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 法定 |
11 |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设立粪便、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站,堆放医疗垃圾,设立有毒有害化学品仓库、堆栈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 法定 |
12 |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施用高残留、高毒农药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 法定 |
13 |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从事规模畜禽养殖、网箱网栏养殖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 法定 |
14 |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排放工业污水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 法定 |
15 |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实施其他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 法定 |
16 |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新建村镇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 | 法定 |
17 |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新建村镇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 | 法定 |
18 |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新建村镇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 | 法定 |
19 |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新建村镇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 | 法定 |
20 |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规模化供水水质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 | 法定 |
21 | 对损坏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 | 法定 |
22 |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保护范围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 | 法定 |
23 |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保护范围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 | 法定 |
24 |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保护范围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 | 法定 |
25 |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保护范围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 | 法定 |
26 |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 法定 |
27 |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 法定 |
28 |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 法定 |
29 |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 法定 |
30 | 对阻挠供水设施抢修,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法定 |
31 | 对盗用水或者擅自在供水单位管理的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法定 |
32 | 对擅自拆卸、启封、围压、损坏水表,影响水表正常计量,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法定 |
33 | 对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用水管网与村镇小型集中供水管网直接连接,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法定 |
34 | 对规定期限内到林区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 法定 |
35 | 对防护标志和护林碑牌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 | 法定 |
36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行政检查 | 是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施行)第三十九条;《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五十条 | 法定 |
37 | 对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行政检查 | 是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施行)第三十九条;《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五十条 | 法定 |
38 | 对破坏绿化、损坏古树名木及其他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的行政检查 | 是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施行)第三十九条;《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五十条 | 法定 |
39 | 对村道建筑控制区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七十条 | 法定 |
40 | 对涉村道施工活动建设单位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七十条 | 法定 |
41 | 对涉村道施工活动建设单位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七十条 | 法定 |
42 | 对涉村道施工活动建设单位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七十条 | 法定 |
43 | 对涉村道施工活动建设单位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七十条 | 法定 |
44 | 对涉村道施工活动建设单位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七十条 | 法定 |
45 | 对涉村道施工活动建设单位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七十条 | 法定 |
46 | 对涉村道施工活动建设单位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七十条 | 法定 |
47 | 对涉村道施工活动建设单位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七十条 | 法定 |
48 | 对在村道设置路障、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场晒粮、挖沟引水、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经营性修车洗车及其他影响公路畅通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七十条 | 法定 |
49 | 对在村道倾倒垃圾杂物,向公路或者利用公路排水设施排污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七十条 | 法定 |
50 | 对在村道擅自设置、损毁、移动、涂改、遮挡公路标志或者擅自损毁、移动公路其他附属设施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七十条 | 法定 |
51 | 对在村道堵塞、损坏、改变公路排水系统或者利用公路桥梁、涵洞、排水沟等设施,设置闸门、筑坝蓄水、引水灌溉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七十条 | 法定 |
52 | 对在村道擅自挖掘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七十条 | 法定 |
53 |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村道上行驶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七十条 | 法定 |
54 |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行政检查 | 是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一条 | 法定 |
55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四十八条 | 赋权 |
56 |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条第一款 | 赋权 |
57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政检查 | 是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赋权 |
58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焚烧物品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消防条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赋权 |
59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 赋权 |
60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行为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 赋权 |
61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不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 赋权 |
62 | 对养犬人和管理人立即清除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保持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2023年施行)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 赋权 |
63 | 对在主干道、距主干道道缘石五十米范围内的次干道及其两侧设置停车场和经营性摊点、亭、棚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 赋权 |
64 | 对在次干道及其两侧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 赋权 |
65 | 对在临街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设置摊位摆卖、经营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 赋权 |
66 | 对在树木和护栏、路牌、电线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 赋权 |
67 | 对在桥梁、人行天桥上摆摊、兜售物品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 赋权 |
68 | 对在地下通道擅自摆摊、兜售物品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 | 赋权 |
69 | 对在主、次干道或窗口地区派发经营性宣传品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 | 赋权 |
70 | 对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保持完好、无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显示完好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 赋权 |
71 | 对在道路上的通讯、邮政、电力、有线电视、公交客运、环境卫生等设施污损、残缺及时清洗或修复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六条 | 赋权 |
72 | 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使用围挡存放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 赋权 |
73 | 对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三条 | 赋权 |
74 | 对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赋权 |
75 | 对乱丢果皮、纸屑、烟头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赋权 |
76 | 对将污水排放或倾倒在街面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 赋权 |
77 | 对在非指定地点焚烧树叶、垃圾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 赋权 |
78 | 对在住宅楼、居民社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食用鸽等家畜家禽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 赋权 |
79 | 对天然气用户配合入户安全检查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赋权 |
80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保护和正确使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 赋权 |
81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保持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畅通,不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六项;《重庆市消防条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 赋权 |
82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遵守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的禁烟规定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赋权 |
83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保证消防控制室有人值班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消防条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四条 | 赋权 |
84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遵守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的规定,不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行政检查 | 是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施行)第四十七条第七项 | 赋权 |
85 |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规定,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2021年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赋权 |
86 | 对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活动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五条 | 赋权 |
87 |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一款 | 赋权 |
88 | 对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八十六条 | 赋权 |
89 |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七十条第一款 | 赋权 |
90 |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垂钓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一项 | 赋权 |
91 |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水上经营性餐饮、娱乐设施,从事采砂、对水体有污染的水产养殖、放养畜禽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二项 | 赋权 |
92 |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以及准保护区内,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物品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三项 | 赋权 |
93 |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增农业种植以及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增使用农药、化肥的农业种植或者经济林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七十条第二款第四项 | 赋权 |
94 |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五项 | 赋权 |
95 | 对干洗、机动车维修设置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不影响周边环境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二十条 | 赋权 |
96 |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加工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八十九条第三款 | 赋权 |
97 | 对村镇建设工程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或者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 赋权 |
98 | 对村镇建设工程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及时清运,或者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 赋权 |
99 | 对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行政检查 | 是 |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第六十三条 | 赋权 |
100 | 对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行政检查 | 是 |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第六十三条 | 赋权 |
101 | 对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行政检查 | 是 |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第六十三条 | 赋权 |
102 | 对建设单位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一百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 | 赋权 |
103 | 对物业服务企业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一百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 | 赋权 |
104 | 对建设单位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移交资料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一百条第五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 | 赋权 |
105 | 对物业服务企业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移交资料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一百条第五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 | 赋权 |
106 | 对物业服务企业遵守《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 | 赋权 |
107 | 对在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建筑物,设置遮阳伞或篷盖符合设置标准,并保持整洁、美观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三条 | 赋权 |
108 | 对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和标识保持完好、清洁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七条 | 赋权 |
109 | 对废品收购、堆放场所对废品围挡、遮盖或者在居民社区、公共场所堆放、晾晒、焚烧废品污染周围环境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六十一条 | 赋权 |
110 | 对食品摊贩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备案卡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 赋权 |
111 | 对食品摊贩按照规定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备案卡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 赋权 |
112 | 对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 赋权 |
113 |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树叶、枯草、垃圾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一款 | 赋权 |
114 | 对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钻探、开凿涵洞隧道、陡坡开荒等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影响水利工程运行的活动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四十九条 | 赋权 |
115 | 对饲养的犬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二条第三项 | 赋权 |
116 | 对娱乐场所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以及标志注明举报电话的行政检查 | 是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 赋权 |
117 | 对公共场所不设置吸烟区又不禁止吸烟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2021年施行)第二十条第一款 | 赋权 |
118 | 对公共场所吸烟区的设置不符合要求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2021年施行)第二十条第二款 | 赋权 |
119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内提供吸烟有关器具或者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的,或者按照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禁烟标识、举报电话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2021年施行)第二十一条 | 赋权 |
120 |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等信息是否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行政检查 | 是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施行)第三十五条 | 赋权 |
121 | 对零售经营者在零售店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是否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行政检查 | 是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施行)第三十五条 | 赋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