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106009308204A/2023-00012 | 信息分类名称: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凤凰镇 | 生成日期: | 2023-03-16 | 发布日期: | 2023-04-12 |
名称: | 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凰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凤凰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
文号: | 凤凰镇府发﹝2023﹞12号 | 主题词: |
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凰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凤凰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及有关部门:
现将《凤凰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凰镇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凰镇人民政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编制单位: |
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凰镇人民政府 |
版本号: |
2023001 |
实施日期: |
2023.3.16 |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职责明确、预警规范、反应快速、处置科学”的环境应急工作机制,提高沙坪坝区凤凰镇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能力,及时有效控制、减缓、处置、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环境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环境保护系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暂行办法》、《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重庆市沙坪坝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沙坪坝区凤凰镇在本镇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时各科室、各村(社区)的应急处置工作。重污染天气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重庆市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实施方案》等执行。
1.4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在镇政府统一领导下,贯彻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应急联动,分级负责、协调配合、及时上报的原则。通过镇应急指挥系统,整合现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资源。以机制优化、分工明确、责任到人、资源统一、优势互补、防患未然、常备不懈、科学处置体系为保障;在实施应急处置中,第一时间发挥事故单位及事故所在地的应急处置力量作用,尽最大努力控制事故的发展,同时镇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预案明确的职能,迅速赶赴现场,在保障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分工负责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快速高效地实施事故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损害。
1.5突发环境事件的定义及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具体分级标准见附则8.1。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领导机构及其职责
由镇政府统筹成立环境事故应急指挥小组(以下简称“指挥小组”)指挥长。
当本辖区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由镇长任指挥小组指挥长,分管副镇长任指挥小组副指挥长;指挥小组根据需要组织现场处置组、应急监测组、事故调查组、综合协调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小组成员见附件。
指挥小组职责:
(1)负责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值守和应急处置指挥工作;
(2)执行上级的指令处置突发环境事件;
(3)决定本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启动、级别调整和应急状态的解除;
(4)向沙坪坝区委、区政府以及区生态环境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向已经或者可能受到影响的街镇通报事件信息;
(5)一般(IV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期间,组织开展事件信息的分析、评估,配合区生态环境局开展工作;
(6)应急结束后,及时总结、评估本镇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2.2 应急组织成员及职责
指挥小组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党政办、财政办、经发办、应急办、农服中心、社事办、平安办、规建办、社保所、文服中心、综合执法办。成员名单见附则8.2。
3预防和预警
3.1预防
镇环保办应加强辖区内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管理,督促有关企事业单位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识别、评估和防控工作,根据风险评估完善应急预案并将风险评估报告、应急预案报区生态环境局备案,并按照相关要求更新;督促有关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环境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应急队伍和设施设备、物资器材,并定期检测、维护有关报警装置、应急设施设备,及时排查整改环境安全隐患,组织应急培训和演练;督促企事业单位及时在市生态环境局风险管理平台上进行风险信息登记,实现风险信息动态化管理。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加以标识。
蓝色预警: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致使生态破坏、少量人员中毒伤亡的。
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对长江、嘉陵江干流可能造成污染,或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致使较大生态破坏、较多人员中毒伤亡的。
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范围,致使生态破坏严重、众多人员中毒伤亡的。
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范围,致使重大生态破坏、重大人员中毒伤亡的。
预警级别标准环境保护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2.2信息收集
接到群众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告、相关部门通报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镇政府政务值班人员或者其他第一时间接到报警信息的人员(以下简称“接警人员”)(报警电话:65600137)应详细询问和准确记录以下内容:
(1)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设备名称、事故类别;
(2)可能或已经造成的污染影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潜在危险、危害程度及发展趋势的初步评估等情况;
(3)先期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4)事故发生原因初步分析判断。
3.2.3预警甄别
镇政府接警人员在接到事发单位或知情者的报告后,对事件情况立即进行甄别、核实,并报告值班领导,值班领导根据报告信息判断事件等级。对不能准确判断突发环境事件事态的,应急值班人员要及时到达现场并在20分钟内如实向值班领导报告现场情况,值班领导再根据报告信息判断事件等级。
判定为一般(Ⅳ级)未涉及饮用水水源的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指挥小组,立即启动本预案。
判定为较大(Ⅲ级)未涉及饮用水水源的突发环境事件,应立即报区环境事故应急指挥部,并立即启动本预案。
初判为涉及到饮用水水源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沙坪坝区环境保护局饮用水源环境应急预案》相关要求执行。
判定为重大(Ⅱ级)和特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立即报告区应急办、区委、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并立即启动本预案开展前期处置。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江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报告内容应包含发生事件的类型、发生的时间及地点,并对事件原因和危害程度作出初步判断。
3.2.4预警发布
按照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加以标识。
蓝色(Ⅳ级)预警: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突发环境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人员伤亡的。蓝色预警由区生态环境局发布与解除。
黄色(Ⅲ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多人员伤亡的。黄色预警由区政府发布与解除。
橙色(Ⅱ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范围,造成更多人员伤亡的。橙色预警由市政府或其授权的市生态环境局等单位发布与解除。
红色(Ⅰ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红色预警由市政府或其授权的市生态环境局等单位发布与解除。
预警信息主要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可以通过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平台或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
3.2.5预警行动
进入蓝色预警状态后,指挥小组应启动以下预警行动:
(1)指挥长指令指挥小组进入待命状态。
(2)指挥小组赶赴现场先期开展应急处置,督促指导相关救援队伍采取措施防止次生、衍生污染事件的发生,并报告区生态环境局污染情况。
进入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状态后,按照《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行动。
3.2.6预警调整
发布预警(蓝色)信息后,指挥小组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及时按相应的程序重新发布预警信息。
发布预警(黄色、橙色、红色)信息后的预警调整按照《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根据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判定为一般(Ⅳ级)未涉及饮用水水源的突发环境事件,立即启动本预案。
初判为涉及到饮用水水源的突发环境事件,应立即报区应急办、区委、区政府、区生态环境局,并按照《沙坪坝区环境保护局饮用水源环境应急预案》执行。
判定为重大(Ⅱ级)和特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立即报告区应急办、区委、区政府、区生态环境局,并立即启动本预案开展前期处置。
4.2应急启动
Ⅲ级响应: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上报区生态环境局、区环境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Ⅳ级响应: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上报区生态环境局指挥小组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措施。
Ⅱ级、Ⅰ级响应:判定为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立即上报区应急办、区委、区政府、区生态环境局,并立即启动本预案开展前期处置。
指挥小组应当根据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和发展态势适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3响应措施
4.3.1指挥协调
响应启动后,指挥长应立即发出指令,指挥小组出警并做好指挥、污染先期处置、信息报告、后勤保障等工作。
Ⅰ级、Ⅱ级、Ⅲ级IV级响应时,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应在10分钟内发出出警指令,指挥小组自接到出警指令30分钟内,必须完成出警。
- 应急响应启动后,指挥小组立即上报区生态环境局。
- 指挥小组制订现场指挥方案,现场下达相关处置工作指令。
4.3.2污染处置
根据现场情况,指挥小组配合区生态环境局开展污染控制、消除、监测、调查等工作。
4.4响应终止
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条件已经排除,事态得到妥善控制,污染物质降至规定限值以内,造成的环境危害基本消除,由上级部门决定终止响应,由指挥长向指挥小组发布响应终止指令,现场人员、设备等及时撤离,应急终止。
5后期工作
5.1后期防控
响应终止后,配合区生态环境局指导涉事企业、单位等的环境监测,督促肇事单位对受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采取措施予以恢复,对清除污染效果进行评估,防止次生突发环境事件。
5.2调查评估
配合区生态环境局对事件原因、污染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5.3善后工作
配合区生态环境局开展污染损害评估,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6应急保障
应急办负责日常应急管理工作。
7应急预案管理
7.1宣传教育
通过网络、广播、印刷品等媒体,向公众大力宣传环境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应急防范、处理、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指导辖区内企业应急演练,提高企业风险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7.2技能培训
定期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知识与技能培训,推广最新知识、先进技术和成功经验;加强对重点风险源和重要风险防范设施等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使其熟悉应急处置工作程序和要求,做好实施应急预案各项准备。
7.3预案演练
结合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每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7.4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凤凰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修订与组织实施。
7.5预案更新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预案管理。凤凰镇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部门和单位职责或应急资源变化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修订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7.6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8附则
8.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8.1.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8.1.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8.1.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区县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8.1.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村、社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7)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8.2工作组职责
8.2.1指挥小组
(1)指挥长:镇长
(2)副指挥长:分管副镇长
(3)工作职责:行使现场指挥职责,接受上级部门指挥。
(4)指挥长职责:
1)负责本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值守和应急处置指挥工作;
2)执行上级的指令处置突发环境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