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106733964528B/2023-00118 | 信息分类名称: | 公安、安全、司法、法制/公文 |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回龙坝镇 | 生成日期: | 2023-08-29 | 发布日期: | 2023-08-30 |
名称: | 重庆市沙坪坝区回龙坝镇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回龙坝镇社区矫正委员会的通知 | ||||
文号: | 回 府 发〔2023〕104号 | 主题词: |
各村(社区),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辖区社区矫正工作,提升社区矫正工作水平,结合回龙坝镇实际情况,现已建立镇一级社区矫正委员会。现将《重庆市沙坪坝区回龙坝镇社区矫正委员会工作规则》《重庆市沙坪坝区回龙坝镇社区矫正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细则》《重庆市沙坪坝区回龙坝镇社区矫正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 重庆市沙坪坝区回龙坝镇社区矫正委员会工作规则
2. 重庆市沙坪坝区回龙坝镇社区矫正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细则
3. 重庆市沙坪坝区回龙坝镇社区矫正委员会成员
单位工作职责
重庆市沙坪坝区回龙坝镇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重庆市沙坪坝区回龙坝镇社区矫正委员会
工作规则
一、机构设置
第一条 为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顺利开展,更好发挥社区矫正委员会总揽社区矫正工作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重庆市社区矫正委员会工作规则》《重庆市沙坪坝区社区矫正委员会工作规则》等,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重庆市沙坪坝区回龙坝镇社区矫正委员会是镇党委、镇政府领导下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镇社区矫正工作,预防和减少犯罪,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着力构建党政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三条 社区矫正委员会设主任一人,由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兼任。常务副主任一人,由党委委员、政法委员兼任。委员若干,由相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兼任。
成员由派出所、司法所、平安建设办公室、财政办公室、民政和社会事务办公室、劳动就业和社会服务保障所、文化服务中心、工会、团委、妇联、各村(社区)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根据社区矫正工作实际需要,经镇社区矫正委员会研究确定,可以增加成员单位。
第四条 社区矫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司法所,负责社区矫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司法所负责人兼任,办公室成员为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
第五条 社区矫正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认真完成社区矫正委员会赋予的各项任务,及时向社区矫正委员会报告本单位、本领域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和相关重要情况。社区矫正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设联络员,负责与社区矫正委员会办公室联系。
二、职责任务
第六条 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镇社区矫正工作。主要任务包括:
(一)贯彻落实关于社区矫正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以及党委、镇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政策与安排;
(二)研究制定全镇社区矫正工作重大政策、制度;
(三)协调、研究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大困难和问题;
(四)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五)督促、检查和指导全镇社区矫正工作。
三、会议制度
第七条 社区矫正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社区矫正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统称社区矫正委员会会议),研究、讨论、审议、部署、协调全镇社区矫正工作重大问题。
社区矫正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重点研究全镇社区矫正工作的全局性、综合性重大问题。专题会议根据需要适时召开,重点研究专项性工作。
第八条 社区矫正委员会会议议题由社区矫正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主任、常务副主任的要求以及委员提议,制定建议方案,按照程序报主任、常务副主任确定。
第九条 社区矫正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审议的事项,应当提前征求社区矫正委员会全体成员和相关方面的意见。经沟通未达成一致的重要意见,应当在社区矫正委员会会议上进行说明。专题会议可以征求相关成员单位和相关方面的意见。
第十条 社区矫正委员会会议议题材料包括起草说明和材料正文,由会议议题相关部门负责研究起草,报主任、常务副主任审定后,由社区矫正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印刷和发送,一般在社区矫正委员会会议召开前分送参会人员。
第十一条 社区矫正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常务副主任主持。出席人员为:主任、常务副主任、委员。根据需要,相关领导同志、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以及社区矫正委员会办公室成员、联络员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社区矫正委员会会议由会议议题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汇报,参会人员发言。主任、常务副主任综合参会人员所提意见确定议题审议结果。
第十三条 社区矫正委员会会议由社区矫正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记录,形成会议纪要,经办公室主任审核,报主任、常务副主任签发。会议纪要印发主任、常务副主任、委员,抄送与会议决定有关的部门或者单位。根据需要上报区社区矫正委员会。
四、调研、督查、督办、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 社区矫正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重大课题、重要事项调查研究,为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提供参考和依据。
第十五条 社区矫正委员会根据办公室或者成员单位提议,报主任、常务副主任同意,对有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各成员单位依法履职情况或者其他重要事项、重大问题开展督查。
第十六条 社区矫正委员会办公室对社区矫正委员会决策部署和安排办理的重要事项进行督办,承办单位要及时报告办理结果。必要时,社区矫正委员会可组成督导组,对相关工作办理情况进行专项督导。
第十七条 社区矫正委员会成员单位每年一次向社区矫正委员会书面报告依法履职情况、社区矫正委员会决策部署完成情况、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工作中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等。
第十八条 社区矫正委员会委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应于7日内书面报社区矫正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在下次社区矫正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调整。
五、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社区矫正委员会根据《重庆市社区矫正委员会工作规则》《重庆市沙坪坝区社区矫正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本镇实际制定工作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重庆市沙坪坝区回龙坝镇社区矫正委员会
办公室工作细则
一、机构设置
第一条 为依法顺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区社区矫正委员会各项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重庆市社区矫正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细则》《重庆市沙坪坝区社区矫正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细则》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镇社区矫正委员会办公室是镇社区矫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社区矫正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社区矫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司法所,司法所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职责任务
第四条 社区矫正委员会办公室在社区矫正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社区矫正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之间的统筹、协调工作,执行上级社区矫正委员会工作安排。
(二)承担社区矫正委员会会议相关工作,做好会务工作,整理会议纪要,传达落实会议精神等。
(三)研究起草社区矫正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年度工作总结报告,提请社区矫正委员会审议。
(四)分析研究镇社区矫正工作形势,研究起草镇社区矫正工作重要政策措施,提请社区矫正委员会审议。
(五)研究处理有关方面向社区矫正委员会提出的重要事项以及相关请示,向社区矫正委员会提出建议。
(六)根据社区矫正委员会决定或者报社区矫正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同意,对有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或者其他重要事项、重大问题,具体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并向社区矫正委员会报告督促、检查情况。
(七)对社区矫正委员会决策部署和安排的重要事项进行督办。
(八)负责社区矫正委员会公文办理、资料管理等工作。
(九)完成社区矫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会议制度
第五条 社区矫正委员会办公室成员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经社区矫正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同意,可适时召开专题协调会议、专题研究会议。
第六条 根据社区矫正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的要求以及成员提议,制定议题建议方案,按程序报社区矫正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确定。
第七条 社区矫正委员会办公室会议纪要由社区矫正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签发。会议纪要印发与会议决定有关的部门或单位,并报送社区矫正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
四、其他事项
第八条 社区矫正委员会成员单位设联络员,负责与社区矫正委员会办公室联系。办公室成员和联络员协助社区矫正委员会办公室做好社区矫正委员会相关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参加相关会议、培训、调研、督查等活动。
第九条 社区矫正委员会办公室成员和联络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应于7日内书面报社区矫正委员会办公室调整和备案。
第十条 社区矫正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由镇司法所承担。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重庆市沙坪坝区回龙坝镇社区矫正委员会
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司法所
1.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社区矫正工作;
2.对本行政区域内设置和撤销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意见;
3.拟定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4.推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5.指导支持社区矫正机构提高信息化水平;
6.对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7.协调推进高素质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
8.依法进行信息共享;
9.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调查研究,了解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措施;
10.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二、派出所
1.依法履行社区矫正工作职责;
2.协助司法所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的调查评估、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等工作;
3.协助司法所核查在册社区矫正对象身份信息使用情况;
4.协助查找失去联系的社区矫正对象;
5.将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送交监狱或看守所执行;
6.追捕被裁定撤销缓刑、假释和被决定收监执行后逃跑的 社区矫正对象;
7.负责对矫正期间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不服从管理的社区矫正对象,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行政措施,或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8.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三、平安建设办公室
1.协调社区矫正重大疑难案件;
2.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平安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评工作内容;
3.推动社区矫正信息化平台建设,负责将社区矫正对象纳入网格化管理;
4. 落实镇社区矫正委员会部署的其他工作事项。
四、财政办公室
1.做好镇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
2.将镇社区矫正机构必要的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3.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健全社区矫正经费管理使用制度,严格经费开支范围和审批程序,确保专款专用,不断提高经费保障水平;
4.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五、民政和社会事务办公室
1.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2.鼓励、引导、支持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3.对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工作者开展业务培训指导;
4.将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及时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5.将生活困难、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6.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六、劳动就业和社会服务保障所
1.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2.保障社区矫正对象在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方面的权利;
3.对就业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并将其纳入职业技能培训总体规划;
4.为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提供相关就业扶持政策、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5.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失业保险等政策保障;
6.鼓励、引导、支持企业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工作岗位;
7.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七、文化服务中心
1.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2.指导相关医疗单位对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提供诊断或者检查;
3.协助社区矫正机构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心理疏导与心理辅导;
4.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精神病、传染病类社区矫正对象矫正工作;
5.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八、工会
1.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2.依法维护社区矫正对象劳动就业等合法权益,保障社区矫正对象就业不受歧视;
3.动员和组织会员参与社区矫正对象结对帮扶等活动,促进其顺利融入社会。
4.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九、团委
1.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2.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帮扶工作;
3.积极参与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引导青年志愿者和青少年事务社工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4.配合有关部门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宣传教育、思想引导、心理辅导、困难帮扶等,共同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5.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十、妇联
1.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2.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女性社区矫正对象的权益维护和困难帮扶工作;
3.开展促进女性社区矫正对象就业工作,依法维护符合就业条件女性社区矫正对象的劳动权利;
4.发挥妇联在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中的积极作用,为有需要的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服务;
5.积极参与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6.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十一、各村(社区)
1.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2.协助司法所开展调查评估、履行矫正小组成员职责、配合实地查访、参加矫正宣告、做好教育帮扶等工作;
3.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