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人民政府的决定。
二、服务经济发展,加强街道财政预算和收支管理。
三、负责社区管理、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工作。制定社区建设发展规划,加强居委会管理和建设,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组织协调社区各类公益性基础设施的建立和完善,培育和发展社区中介服务组织,指导社区服务资源的合理配置;做好拥军优属、优抚安置、殡葬改革等工作,维护妇女儿童、残疾人和归侨、侨属、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做好民兵预备役、国防动员和征兵工作。对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四、开展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社会保障工作。负责管理失业、下岗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做好城市低保、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管理与服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劳动就业工作。
五、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绿化美化、环境保护等城市管理工作;组织单位和社区居民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制。参与检查督促新建改建的住宅和公共建筑、市政公共设施配套项目的落实、验收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其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六、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计划统计、社区教育、社区卫生、群众性文化、科普、体育等方面的工作。
七、维护辖区社会稳定。组织实施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规划,开展信访、治安保卫、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教育、外来人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汛、防火、防震、防灾、救灾和抢险工作。
八、统筹协调公安、工商、税务、国土等职能部门派出机构或专职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
九、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