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事处是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受区政府领导,在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和区人民政府委托的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的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人民政府的决定。
(二)负责社区管理工作,兴办社会福利事业。加强居委会管理和建设,开展便民利民的社会服务;做好拥军优属、优抚安置、殡葬改革、老龄等工作,维护妇女儿童、残疾人和归侨、侨眷、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做好民兵预备役、征兵和国防动员工作。
(三)开展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社会保障工作。负责管理辖区内失业、下岗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做好城市低保、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管理与服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劳动就业工作。
(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汛、防火、防震、抢险和防灾工作。
(五)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绿化美化、环境保护等城市管理工作;组织单位和社区居民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落实环境卫生责任。
(六)参与检查、督促新建改建的住宅和公共建筑,市政公共设施配套项目的落实、验收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其使用进行管理监督。
(七)负责社区建设、社区服务和社会事务管理工作。制定所辖区域的社区建设发展规划,组织协调社会各类公益性基础设施的建立和完善,培育和发展社区中介服务组织,指导社区服务资源的合理配置;对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搞好街道财政预算和收支管理,接受审计机关审计。
(八)统筹协调公安、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派出机构或专职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
(九)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计划统计、社区教育、社区卫生、群众性文化、科普、体育等工作。
(十)维护辖区社会稳定。组织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划,开展治安保卫、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教育、外来人口综合管理等工作。
(十一)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