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106009291203P/2024-00083 | 信息分类名称: | 应急管理/其他 |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小龙坎街道 | 生成日期: | 2024-12-05 | 发布日期: | 2024-12-09 |
名称: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小龙坎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小龙坎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 ||||
文号: | 小街办发〔2024〕94号 | 主题词: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小龙坎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小龙坎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社区、机关有关科室、辖区各有关单位:
《小龙坎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街道办事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小龙坎街道办事处
2024年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沙坪坝区小龙坎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完善辖区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高效有序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受灾区域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沙坪坝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沙坪坝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小龙坎街道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达到救助启动条件,适用本预案。毗邻镇街发生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并对我街道区域内造成影响,按照本预案开展本辖区灾害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以属地为主;坚持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前防范、灾中救援、灾后救助统筹安排,实现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街道层面
街道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简称街道防减救灾委)负责统筹组织实施辖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街道党工委书记兼任防灾减灾委主任,办事处主任兼任防灾减灾委常务副主任,其余分管领导兼任组员。街道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简称街道防减救灾办)设在应急管理岗,街道办事处主任兼任街道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简称街道防减救灾办)主任、街道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组织开展灾情会商、分析研判辖区自然灾害风险形势,各岗室岗长为成员。应急管理岗负责收集、汇总、评估、核定灾情;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并向各社区、各岗室通报;组织指导开展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做好救灾款物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各社区、各岗室根据街道防减救灾办统一调度,各自职责做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2 社区层面
各社区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自然灾害的救助、统计、上报工作。
3 灾害救助准备
根据区气象、规划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地震等部门发布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社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视情提前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灾的群众,做好救助准备;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情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重要情况及时向街道基层治理综合指挥室和街道防减救灾办报告;
(6)向业主群、工作群、物业群等发布预警通知,提示群众做好自救互救准备。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各社区按照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要求和《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信息共享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 各社区应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发生。将灾情及时上报街道主管岗室,并报告街道基层治理综合指挥室和街道防减救灾办,街道基层治理综合指挥室将灾情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区应急局值班室。
4.1.2 对突发自然灾害,各社区应在灾害发生后1.5小时内汇总本区域内灾情(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等)和救灾工作情况(包括已投入应急力量、物资、装备等,以及灾区需求、主要问题、下一步工作措施),向街道基层治理综合指挥室和街道防减救灾办报告。街道基层治理综合指挥室在接报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工作,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管理局报告。
4.1.3 灾情信息应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规定,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做到“初报快、续报全、核报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行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1.4 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灾害发生后,若出现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难以确认的情况,应按照“先报后核”原则,第一时间先行上报信息,后续根据确认情况进行核报。
4.1.5 对启动四级及以上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各社区应严格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灾情稳定后,各社区、相关行业岗室及时组织涉灾行业主管部门和专家核查灾情,及时上报。
4.1.6 发生干旱灾害,各社区应在旱情初显时及时汇总报告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7 街道各行业主管岗室应健全灾情会商制度,针对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及时组织涉灾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
4.2 灾情信息发布
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以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等形式,及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以及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渠道发布信息。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街道基层治理指挥室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应汇总发布自然灾害救助情况。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街道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辖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三级、二级、一级三个响应等级。
5.1 三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1人以上、6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60间或20户以上、540间或17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5)街道防减救灾办研判认为其他符合启动三级响应的情形。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街道防减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街道防减救灾办副主任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街道防减救灾委主任(办事处主任)报告。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6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35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40间或170户以上、960间或32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5)街道防减救灾委研判认为其他符合启动二级响应的情形。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街道防减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街道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街道防减救灾委常务副主任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并向街道防减救灾委主任(党工委书记)报告。
5.3 一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或失踪1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5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960间或32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2万人以上;
(5)街道防减救灾委研判认为其他符合启动一级响应的情形。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街道防减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街道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街道防减救灾委主任(党工委书记)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5.4 响应措施
三级响应由街道防减救灾委办主任或委派街道防减救灾办副主任组织协调街道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二级响应、一级响应均由街道防减救灾委主任组织领导处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街道防减救灾委及成员单位(简称各社区、各岗室)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负责组织协调(领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领导同志主持召开会商会,各社区书记、岗室岗长参加,视情况成立后方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定指挥长,对指导支持受灾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负责组织协调(领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领导同志率有关成员单位赴受灾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街道防减救灾委或区防减救灾办有关领导同志根据灾情发展,率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的先期工作组赴受灾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街道防减救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由街道基层治理指挥室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区域需求。街道各社区各岗室做好灾情、受灾区域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街道基层治理指挥室和防减救灾办通报有关情况。
(4)根据受灾社区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街道财政税务岗及时向区财政所申请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街道应急管理岗调度救灾物资,物资不够时,应急管理岗、企业服务岗及时向区应急管理局、区发改委申请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街道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宣传文体岗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6)灾情稳定后,根据节点防减救灾委关于灾害评估工作有关部署,街道各社区、各岗室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街道基层治理指挥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7)街道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各社区、各岗室)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响应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区域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街道防汛抗旱、地震、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街道防减救灾办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启动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街道各社区、各岗室按照职能职责和工作安排强化响应联动。
5.7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街道防灾减灾办提出建议,街道办事处主任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
6.1 灾害应急救助
对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的人员给予灾害应急救助。包括因自然灾害造成不能在现有住房中居住,需由政府进行安置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一次灾害过程后,住房未受到严重破坏、不需要转移安置,但因灾造成当下吃穿用等发生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生活,需要政府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按照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灾害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天。
6.2 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
对因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人员(含非常住人口)的家属发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按照死亡人员16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抚慰。
6.3 过渡期生活救助
对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上述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给予过渡期生活救助。按照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6.4 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按照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灾害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天。
6.5 物资救助
帮助解决无房可住、临时转移安置受灾群众所需的居住、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原则上按帐篷(规格12平方米)1顶/户(一般2-4人)、折叠床1张/人、棉被1-2床/人或棉衣被1-2件/人的标准发放,其他救灾物资酌情安排。优先满足老年人、孕妇、小孩等特殊困难需要。
6.6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
6.6.1 对因自然灾害造成以居住为使用目的唯一房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困难人员给予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倒塌房屋,即因灾导致房屋整体结构塌落,或承重构件多数倾倒或严重损坏,必须进行重建的房屋。严重损坏房屋,即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部分倒塌,需采取排险措施、大修或局部拆除、无维修价值的房屋。一般损坏房屋,即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轻微裂缝,部分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需一般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以继续使用的房屋。因灾倒损的独立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不纳入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和维修资金补助范围。倒塌、严重损坏房屋恢复重建按照重建5000元/间、4间及以上每户20000元的标准给予救助;一般损坏房屋维修,根据损失程度和自救能力,可给予适当补助;对于集中建房点配套的基本公共设施建设,可给予适当补助。
6.6.2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街道防灾减灾办向区防减救灾委报告,提供资金支持,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标准和管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6.6.3 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途径解决恢复重建资金,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保险经济补偿作用,用好巨灾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灾害民生保险,健全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
6.6.4 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应尊重群众意愿,加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无法避让的,须采取工程性防治措施,确保安全。
6.6.5 灾情稳定后,各社区应立即组织开展倒损住房统计、调查工作,建立分户台账,填写家庭基本情况和住房倒损情况,将情况汇总后报街道防灾减灾办,防灾减灾办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向区防减救灾办报备。由区防减救灾办核定的倒损住房情况,视情组织评估组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房屋规模,街道做好配合工作。
6.6.6 街道财政税务岗向区财政局申请救助资金,街道应急管理岗会同财政税务岗、规划建设岗组织各社区向受灾群众拨付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支持做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6.7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街道应急管理岗会同财政税务岗、规划建设岗采取实地检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
6.6.8街道规划建设岗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负责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工作,并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开展必要的综合治理;做好恢复重建住房宅基地规划和选址工作。
6.6.9 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灾后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6.7 冬春生活救助
6.7.1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街道防灾减灾办会同区应急管理局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因灾住房倒损、农经作物绝收、伤病及其他情况造成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按照不低于150元/人给予救助,需衣被救助的可视困难情况给予每人1-2床棉被或棉衣救助。
6.7.2 受灾社区应当在每年9月下旬开始,着手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本辖区受灾家庭吃饭、饮水、穿衣、取暖等方面的困难和需救助的情况,10月10日前将情况汇总后报街道应急管理岗,10月15日前应急管理岗审核后报送区应急管理局。
6.7.3 街道应急管理岗会同受灾社区编制工作台账,制定冬春救助工作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本辖区完成冬春救助任务确有困难、需申请上级冬春救助资金的,由应急管理岗于10月15日前将资金申请报告、冬春救助评估报告报送区应急管理局。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街道财政税务岗、应急管理岗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安排街道级救灾资金预算。
7.1.1 街道财政税务岗、应急管理岗等科室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救灾资金和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每年根据区级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补助标准适时调整我街道政策及标准。
7.2 物资保障
7.2.1 充分利用现有仓储资源,合理规划、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优化储备库布局,完善仓储条件和储备网络。根据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的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结合自然灾害特点,储备能够满足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适度预留空间。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需求及采购计划,及时补充更新救灾物资。
7.2.3 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提高救灾物资装卸、流转效率和应急调运水平。
7.2.4 落实国家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和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7.2.5 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街道企业服务岗负责组织协调基础电信企业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工作。通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
7.3.2 街道综合指挥室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各社区要根据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小龙坎广场、社区院坝、学校、宾馆酒店等场所,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灾情发生后,各社区、各岗室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辖区应急队伍体系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6 科技保障
7.6.1 各社区建立健全应急预警体系,利用好街道发布的预警信息,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及时向居民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7 宣传和培训
各社区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宣教工作联动机制,组织开展辖区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责任与奖惩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
8.3.1 本预案由街道防减救灾办编制并负责解释,报街道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实施。在预案实施过程中,街道防减救灾办结合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岗室和社区开展复盘、评估,并根据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8.3.2 各社区可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
8.3.3 街道防减救灾办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开展演练。
8.4 参照情形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工作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
8.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