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沙坪坝区“沙磁工匠”实施办法(试行)》的
通知
各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区委各部委,区级各部门党组(党委、党工委),各管委会党委(党工委),区属国有重点企业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直属支部:
现将《沙坪坝区“沙磁工匠”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重庆市沙坪坝区委
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19年1月31日
沙坪坝区“沙磁工匠”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人才强区建设,弘扬专业专注、爱岗敬业、精益求精的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营造劳动光荣、创造伟大、技能成才的良好风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和市区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沙磁工匠”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沙坪坝区注册并属地纳税的企业、中等职业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技能人才培训培养基地(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技能人才。
第三条 本办法坚持突出业绩、择优选拔、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选拔程序,严把选人质量,严肃选拔纪律,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本办法在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区委组织部统筹协调,区人力社保局会同区经信委、区教委、区科技局、区工商联等相关责任部门共同实施。
第二章 “沙磁工匠”评选条件
第五条 “沙磁工匠”每2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不超过10人。评选标准如下:
(一)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创新精神;
2.年龄在55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
3.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三级(高级工)及以上;
4.在区级技能人才信息库中完成信息登记。
(二)推荐条件
具备上述基本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攻克技术难关、预防排除重大事故隐患中作出了突出贡献,或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难题;
2.在技术成果转化,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中有突出贡献,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3.有被行业公认的绝招绝技,达到国内先进、市内一流、区内顶尖水平,在同行业中有较大影响的;
4.在带徒传艺或指导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5.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优先推荐:
(1)近5年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技能人才荣誉;
(2)市级及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命名专家;
(3)近3年取得或指导选手取得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及以上,国家级一、二类大赛前3名,重庆市市级一类竞赛第1名。
第六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取消“沙磁工匠”称号及相关待遇:
1.违反党纪国法、道德品质败坏者;
2.因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国家、集体和他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3.其他不适宜命名的情况。
第三章 “沙磁工匠”评选程序
第七条 “沙磁工匠”评选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申报。用人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沙坪坝区“沙磁工匠”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推荐。主管部门对申报人员条件严格把关,并结合行业、领域实际提出推荐人选送区人力社保局。
3.评审。区人力社保局通过实地考察、项目论证、专家评审等方式对推荐人选进行初评,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初步人选并报区委组织部。
4.认定。区委组织部将初步人选送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命名为“沙磁工匠”。
第四章 “沙磁工匠”激励措施
第八条 获评“沙磁工匠”称号的技能人才可获得以下支持措施:
1.一次性人才津贴。发放一次性人才津贴5000元,如为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获得者发放1万元、世界技能大赛铜牌及以上奖项获得者发放2万元。
2.重大节日慰问。在春节、中秋等重大节日开展走访慰问。
3.重要成果补助。获得“沙磁工匠”称号后,取得重大技术突破并在我区实现成果转化落地的,根据专家评审情况给予不超过1万元/次的资金补助。
4.配套服务。纳入主管部门党委(党组、党工委)直接联系服务范围,特别优秀的,纳入区委直接联系服务专家库,享受“沙磁人才服务一卡通”政策。
第五章 用人单位激励措施
第九条 对在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方面有突出贡献的用人单位给予以下奖励:
1.工作室补助。对成功申报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市级首席技能大师工作室、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给予工作室1万元补助。
2.办赛补助。归口在人力社保部门和教育部门申报备案并按照《重庆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渝人社发〔2017〕19号)文件要求成功承办的中国技能大赛、市级技能竞赛、区级技能竞赛,按照赛事级别、规模及取得的社会影响,分别给予主要承办方每场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办赛补助(其中在教育部门备案的,由区委组织部给予一次性办赛补助)。竞赛经费总规模小于补助标准的,按实际支出金额补助。
3.人才培育奖。对在培育技能人才取得成绩且在区内有较大影响的3家用人单位,授予“高技能人才培养突出贡献单位”称号。
4.资金支持。每年评选2-3个积极推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工学一体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建设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5000元资金支持。
第六章 资金保障及相关要求
第十条 “沙磁工匠”及用人单位在享受国家、市现有政策的基础上,原则上可同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激励措施,涉及的资金由区人力社保局与区委组织部按照7:3的比例安排,区人力社保局资金来源为“区级就业及公共就业服务专项资金”,区委组织部资金来源为“区人才引进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及个人通过弄虚作假等骗取、套取奖励补助资金的,按规定撤销相关荣誉并追回骗取、套取资金,5年内不再受理其区级各类财政性补贴或资助申请;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沙坪坝区“沙磁工匠”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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