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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沙坪坝区卫生人才引进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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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沙坪坝区卫生人才引进实施办法(试行)》通  知

各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区委各部委,区级各部门党组(党委、党工委),各管委会党委(党工委),区属国有重点企业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现将《沙坪坝区卫生人才引进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重庆市沙坪坝区委

                          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20824日   


沙坪坝区卫生人才引进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和卫生健康工作重要论述,实施更积极、更开放、更有效的人才引进政策,推进《重庆市沙坪坝区科教兴区和人才强区行动计划(2018—2020年)》实施,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党管人才、政府引导、行业牵头、用人单位为主体的原则,建立引进人才、关爱人才、留住人才良性机制,进一步优化人才干事创业环境,打造一支技术过硬的医疗队伍。

第三条2020年起,有计划地引进一批高层次和急需紧缺卫生人才,进一步提升医疗服务能力,保障群众身体健康。

第四条卫生人才引进在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区委组织部会同区委编办、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卫生健康委等单位共同实施,日常工作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

第二章 引进的范围与条件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沙坪坝区卫生事业单位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

第六条引进人才的基本要求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爱国奉献精神;

2.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

3.医德高尚、医术精湛,一线工作经验丰富,未发生过负有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

第三章 引进及认定程序

第七条引进卫生人才分为ABCDE五大类,需满足以下条件。

1.A类卫生人才

1)原则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不超过55周岁;原则上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特别优秀者学历可放宽至国民教育本科。

2)在国内“三甲”医院、省级及以上公共卫生机构工作15年及以上,曾担任国家级重点专科、区域重点学科科室主任、省级及以上公共卫生相关重点学科科室主任及以上职务3年及以上。

3)具备下列任意两项条件

博士生导师,从事本专业8年及以上;

国家、省(市)级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负责人,或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或重点项目的课题负责人;

国家、省(市)级医学重点学科的学科带头人、重点实验室的负责人、临床重点专科和预防医学重点专科的学科带头人;

国家科技奖励项目一等奖前五名、二等奖前三名、三等奖前二名完成人,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特等奖前三名完成人;

省部级专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及以上或国家级专业学术委员会委员及以上;

以项目主持人身份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2项及以上;

获评省(市)级首席医学专家、医学领军人才称号;

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收录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总影响因子超过20分,其中1篇不低于5分;

其他同等层次条件。

2.B类卫生人才

1)原则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不超过55周岁;原则上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特别优秀者学历可放宽至国民教育本科。

2)在国内“三甲”医院、省级及以上公共卫生专业机构工作10年及以上,曾担任“三甲”医院、地市级卫生专业机构科室副主任、省级及以上公共卫生相关重点学科科室副主任及以上职务2年以上,具有较强的业务管理能力。

3具备下列任意两项条件

硕士研究生导师,从事本专业10年以上;

省(市)级医学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临床重点专科、预防医学重点专科的专业技术骨干;

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或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主要完成人;

曾担任省部级及以上学术专委会副主任委员及以上职务;

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收录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及以上,总影响因子超过10分,或其中1篇影响因子不低于3分;

其他同等层次条件。

  1. C类卫生人才

1)原则上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不超过45周岁;原则上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特别优秀者学历可放宽至国民教育本科。

2)在国内“三甲”医院、省级及以上公共卫生机构工作5年以上或在“二甲”医院、地市级公共卫生机构工作10年以上,且担任本重点学科和重点专科的科室主任1年及以上或副主任2年及以上。

3)具备下列任意两项条件

省(市)级及以上重点科研项目课题主要参与人员;

省(市)级医学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临床重点专科、预防医学重点专科的专业技术骨干;

曾担任省部级专业学术委员会委员及以上职务;

担任省(级及以上课题或项目至少1项的负责人,或区级及以上课题或项目至少3项的负责人,并圆满结题,且5年内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论文2篇及以上,总影响因子超过4分;

其他同等层次条件。

  1. D类卫生人才

1)原则上年龄不超过40周岁(无工作经历者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特别优秀者学历可放宽至国民教育本科。

2)具备下列任意条件之一

医学类高等院校毕业的全日制医学博士,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论文1篇及以上、总影响因子超过3分。

到公共卫生专业机构工作的,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全日制硕士学历,在国内三级医院从事本专业3年及以上,或在“二甲”医院、地市级公共卫生机构从事本专业10年及以上工作经历且为本专科副主任2年及以上。

其中,精神卫生、影像、检验等急需紧缺专业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学历可放宽至全日制本科。

到二级及以上医院工作的,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全日制硕士学历,在国内三级医院工作5年以上,或在“二甲”医院工作10年及以上。中医类专业具有区(县)级及以上名医称号者,学历可放宽至全日制本科。除中医外其他医学类专业中,临床类人才须能独立完成四级手术或二类医疗技术,并熟练开展用人单位学科发展所需的关键医疗技术。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基础上,特别优秀的、用人单位急需紧缺专业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人才,学历可放宽至国民教育本科,年龄可适当放宽

到基层医疗单位工作的,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全日制本科学历、在二级及以上医院从事本专业10年及以上。

  1. E类卫生人才

1)原则上年龄不超过35周岁;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特别优秀者学历可放宽至国民教育本科。

2)具备下列任意条件之一

医学类高等院校毕业的全日制医学硕士,并符合用人单位需要的其他相关条件。

到公共卫生专业机构工作的,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全日制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10年及以上。

到二级及以上医院工作的,须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全日制本科学历、在二级及以上医院从事相关专业10年及以上。临床类专业技术人员须熟练开展用人单位急需的关键医疗技术。中医类专业技术人员,具有3年及以上市级及以上名中医师承经历,或确有专长的,学历可放宽至国民教育本科。

到基层医疗单位工作的,须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全日制本科学历、从事相关专业10年及以上。符合基层医疗机构紧缺岗位需求的、在二级及以上医院从事相关专业10年及以上的卫生技术人才,学历可放宽至国民教育本科。

第八条引进方式

采取择优转聘、考核招聘、公开招聘、校园招聘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引进程序

ABCDE类人才适用以下引进程序:

(一)申报需求。原则上每年初,各用人单位申报年度人才引进需求,经区卫生健康委审核同意后,报区委组织部。

(二)制定计划。区委组织部会商区委编办、区人力社保局制定拟引进人才计划,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

(三)开展引进

1.原有编制人才

择优转聘,按照《重庆市沙坪坝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任(聘)办法》组织实施,其中考试考核由专业技术考核和面试两部分组成,由区人力社保局、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开展。

  1. 无编制人才

1)招聘入编。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事业单位“凡进必考”的要求,通过考核招聘、公开招聘、校园招聘等符合招考要求的方式用编引入人才。

2)办理手续。区委编办、区人力社保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认定程序

1.用人单位申请。引进单位比照ABCDE类人才标准,向区卫生健康委提出人才认定请示,填写《沙坪坝区卫生人才引进审核认定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相关证材料。

2.专家组评审。区卫生健康委区人力社保局组织相关领域技术专家组成评审小组,根据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和专业技术考核情况,提出人才认定建议类别,报区委组织部。

3.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区委组织部对区卫生健康委报送材料进行

报请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确定人才认定类别。区委组织部下发确定人才类别函,并兑现人才待遇。

第十条 特殊情况需突破引进计划、引进条件或优惠政策等情况的,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按“一事一议”原则研究执行。

第四章 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引进人才按照自身条件,分类享受以下支持政策。

(一)安家补助。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8年以上聘用合同(服务协议)、在沙坪坝区购买商品房的,可享受安家补助。经费分5年平均发放,工作每满一年发放一次。

1A类人才:80万元(区人才引进专项资金列支20万元,用人单位配套60万元);

2B类人才:50万元(区人才引进专项资金列支10万元,用人单位配套40万元);

3C类人才:30万元(区人才引进专项资金列支5万元,用人单位配套25万元);

4D类人才:10万元(区人才引进专项资金列支3万元,用人单位配套7万元)。

5E类人才:参照用人单位人才引进政策执行。

(二)租房补助。引进人才以租住方式解决住房问题的,每年分别给予ABCDE类人才不超过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由用人单位配套,每年集中发放一次,发放期限为5年。若先租后买商品房者,需扣除租房补助部分。

(三)工作补助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8年以上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可享有工作补助。补助发放时间为5年,工作每满一年发放一次。

1A类人才:5000//月(区人才引进专项资金列支2000元,用人单位配套3000元);

2B类人才:3000//月(区人才引进专项资金列支1500元,用人单位配套1500元);

3C类人才:2000//月(区人才引进专项资金列支1000元,用人单位配套1000元);

4D类人才:1000//月(区人才引进专项资金列支600元,用人单位配套400元)。

5E类人才:500//月(用人单位配套)。

(四)编制、岗位聘用引进人才在年度用编计划内优先予以保障,编制不足时,经区委编办核准,从全区卫生健康系统剩余编制中统筹调剂解决。

引进人才符合下列条件的,在无相应空缺岗位前提下,可申请使用“特设岗位”聘用:

  1. 达到重庆市事业单位“绿色通道”引进条件的人才;

  2. 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市外具有副高级职称且属于沙坪坝区重点领域特别紧缺岗位的人才。

(五)薪酬待遇。引进ABC类人才的事业单位超额绩效年人均水平的控制增幅可适当上浮,由区卫健委提出用人单位超额绩效年人均水平的建议,报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审批。用人单位按照“两个允许”要求,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确定引进人才激励性报酬。

(六)科研项目支持。引进人才凡成功申报国家级、市级科研项目的,由区级财政按1:1标准比照国家级、市级经费资助额度予以配套支持。引进人才承担省部级以上项目,并取得重大成果的,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七)学科建设支持。引进人才带领科室成功创建国家级重点学科和省部级区域医学重点学科、临床重点专科、医疗特色专科的,由区级财政分别配套支持100万元和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八)配偶就业和子女入学(托)服务。引进的ABCD类人才的配偶愿意到沙坪坝区工作的,由区委组织部、区委编办、区人力社保局按照有关规定协调;未成年子女需在我区入托入学的,由区教委按照相关政策协调。

(九)医疗保障。引进的ABCDE类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8年以上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每年可享受12000元的免费健康体检。AB类人才本人还可在定点三甲医院每年享受代预约专家3次、优先安排床位服务1次。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考核评估

第十二条全职引进人才最低服务年限为8年,起始时间从人事关系调动之日起算。服务期内,引进人才应按照合同(服务协议)约定严格履职,区卫生健康委会同区人力社保局每年开展考核评估,评估确认合格的,向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当年度政策资金,经同意后予以兑现;不合格的,不予兑现。对于作出重大贡献,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人才,由用人单位给予适当奖励,并推荐参加各类优秀人才选拔。

第十三条8年服务周期内,在有岗位前提下,引进人才在区属卫生系统同级别医疗机构流动的,经区卫生健康委同意并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继续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享受相应待遇:一是已办理退休手续的或调离我区医疗机构的;二是未按期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三是医德医风有不良反映经查证属实的;四是考核不合格的;五是其他不适合继续享受待遇的情况。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合同或协议,追回所享受的物质待遇:一是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格的;二是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的;三是因违纪受到党内或行政处分的;四是因违法受到司法惩处的;五是提前终止合同或协议的;六是出现重大医疗差错或医疗事故的;七是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八是其他不适合继续合作的情况。

第十六条引进人才的科研项目、学科建设配套支持所需经费纳入年初财政预算;租房补助、项目奖励、医疗保障、E类人才安家补助和工作补助等相关经费由用人单位和区卫生健康委统筹解决。

第十七条每年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卫生健康委对本办法所列各项支持资金的管理、使用等进行核查,对未按规定管理、使用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中引进人才符合区内其他优惠政策条件的,按照从高从优但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国家、市级相关优惠政策可叠加享受。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若之前制定的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区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附件:重庆市沙坪坝区卫生人才引进审核认定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