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市创业种子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金融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动创业投资发展,支持创新创业,加快培育科技企业,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联合制定了《重庆市创业种子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种子基金支持对象
(一)种子基金的支持对象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渝成立不超过5年的科技企业、以及落户重庆的创业团队、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2.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团队核心成员无不良信用记录及未决诉讼承诺;
3.未享受相关市级科技金融支持政策。
(二)种子基金优先、重点支持入驻众创空间、孵化器、科技园区等创新创业载体的项目。
二、种子基金支持对象筛选方式
(一)市、区(县)政府及各级部门主办或经种子基金出资方认可,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举行的各类创业竞赛、项目优选活动筛选出的优胜团队或企业;
(二)成立不超过5年的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可直接进入投决会表决;
(三)核心团队中有获得市级以上人才荣誉称号的可直接进入投决会表决;
(四)创业项目获得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励的可直接进入投决会表决;
(五)经种子基金出资方认可的尽职调查等其他公平、公正、公开的筛选方式筛选的支持对象。
三、种子基金公益参股
(一)公益参股是指种子基金以股权投资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支持。原则上种子基金参股比例不得低于种子基金规模的50%。种子基金不参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存续期间不增资,参股3年内可不参与分红。
(二)公益参股对单个企业投资额不超过50万元,且不为最大股东,参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
(三)公益参股时,参股标的企业或项目估值须经第三方机构资产评估,并作为种子基金管理机构和投决会确定具体出资金额及股比参考依据。
(四)参股期内原则上由种子基金管理机构代持参股企业股份,也可由种子基金合作方另行指定一家国有机构代持。
(五)公益参股退出方式
1.参股3年内企业原始股东可按不低于种子基金参股金额回购股份;
2.挂牌转让;
3.协议转让。
(六)种子基金评估和挂牌转让等费用,在种子基金中列支。
附件:《重庆市创业种子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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