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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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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全国“科技三会”和市第五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策部署,搭建技术创新平台,凝聚科技创新团队,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重庆建设成为西部创新中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坚持以“需求为基础、项目为核心、企业为主体、实效为根本”的建站原则,引导国内外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向重庆集聚,推动科技创新和人才成长。引进的院士专家团队原则上是市外高层次人才团队。


第三条  重庆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建设管理工作由市科协、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科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国资委、市工商联等8家市级部门联合组织开展。设立“重庆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申报、评审、授牌及管理等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科协,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申请建站单位应是重庆市范围的具有独立法人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园区等。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优先向企业、园区倾斜。高校及科研院所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应与企业合作申报,注重科技成果转化及应用。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重庆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建站条件为:

(一)建站目的明确,有切实的技术创新需求,有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科技难题;

(二)具备建站基础,已引进市外院士专家及其团队,已与院士专家及其团队开展技术研讨、决策咨询、人才培养等相关工作。同一个团队原则上只能进驻一个单位;

(三)开展项目合作,已与院士专家及其团队签订技术合作项目;

(四)具备明确的与引进院士、专家配套合作的科研团队。该团队科研水平高,有稳定的经费保障;

(五)具备较为完善的院士专家进站工作支撑条件和服务规范,有条件为院士专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及其后勤保障;

(六)除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在渝央企、外地在渝国有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国家级园区外,应先建立区县级院士专家工作站。


第六条  对引进的院士专家和申请建站单位之间有核心专利技术转让的,院士专家长期驻站工作的,以及建有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科技创新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并承担国家或市级重大项目的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七条  符合第五条建站条件的单位可自愿申请,按要求填写《重庆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申报书》进行申报。


第八条  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并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提交评审。

第三章   评  审


第九条  重庆市院士专家工作站每年评审一次,每年建站数量根据申报单位数量及质量情况确定。


第十条  由办公室召集评审会议,评委由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和部分院士专家组成。


第十一条  评审会议分为申报申述、现场答辩和评审三个环节。


第十二条  评审结果提交市科协党组会议研究决定拟建站单位,并公示7个工作日,广泛听取意见,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章   建  站


第十三条   待公示无异议后,由各成员单位联合发文确定当年新建站单位,并授牌。市财政给予新建站单位一定的经费补助。


第十四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的主要任务是:

(一)积极开展产业及企业发展的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为企业服务;

(二)针对企业发展急需解决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组织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与企业研发人员开展联合攻关;

(三)引进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的先进技术成果,合作推进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协助企业培育自主品牌和建立自主知识产权;

(四)建立创新型人才培养基地,通过院士专家或其团队组织开展技术创新专题讲座及专业技术培训,协助企业引进、聚集、培养高素质的创新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五)与企业联合申报并共同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重大技术开发项目、重大产业化项目等国家重大技术创新项目。


第五章    运  行


第十五条  建站单位是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主体,负责制订本单位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和工作流程,编制工作站创新项目开发工作计划,安排落实专项科研经费和运行管理经费预算,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并落实专门的工作人员,完善各项配套制度和有效的保障措施,为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提供良好的科研环境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第十六条  各进站院士专家以建站单位名义聘请,实行柔性引进和动态管理,其服务时间、方式、报酬及其它事项,由建站单位与院士专家按照双方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签订合作协议。


第十七条  各建站单位应按照科学、民主、高效的原则,建立富有活力的科研和技术创新项目内部管理机制。


第十八条  各建站单位每年初向进站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提供当年工作指南,具体包括工作站年度工作计划、技术创新计划和技术成果需求等。


第十九条  市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按照“定额补助、定向使用”的原则进行安排和使用。专项补助资金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工作站条件改善经费、工作站合作项目补助经费和工作站人才培养经费。


第二十条  市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由各建站单位负责管理,严格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进行安排和使用,并单独核算。每年底将资金使用情况及时报送办公室。市财政局和市科协将不定期对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和监督,对违反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规定的,将追回相应专项补助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管  理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院士专家工作站相关制度;

(二)负责受理新建院士专家工作站的资格审查工作,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并负责对通过评审符合建站要求的单位授牌;

(三)负责与国内外院士专家的沟通联络,组织协调相关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与单位对接,帮助协调院士专家进站工作;

(四)负责定期对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组织院士专家工作站开展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每年对挂牌满一年以上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开展一次工作评定。

(一)工作评定的主要内容为院士专家工作站基础建设情况、团队建设情况及工作开展情况;

(二)工作评定原则上在每年底或次年初进行,评定方式采取查看资料与听取工作介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征求进站院士专家意见。评定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对评定成绩优秀且次年有明确合作项目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办公室给予一定的项目经费资助;

(四)各成员单位对评定成绩优秀的建站单位在项目申报、评审和资助等方面予以倾斜;

(五)对已经完成任务,不再与院士专家进行合作或连续两年评定成绩不合格或院士认为不合格的院士专家工作站予以撤销。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鼓励、支持各区县开展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工作,大力引进人才,扩大建站数量。区县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条件原则上可放宽,注重引进实用的高级专家人才。符合条件的区县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可申报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院士专家工作站运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重庆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工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