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搜: 重大行政决策 农村土地征收 公务员招考 事业单位招考 规划计划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禁养规定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联系我们
ICP备案:渝ICP备19004061号-1 国际联网备案: 渝公网安备 50010602500861号 网站标识码:5001060020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3-12345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