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设电梯流程
  • 申请
  • 现场踏勘
  • 编制施工图
  • 组织公示
  • 组织联合审查
  • 送达决定
  • 开工信息录入
  • 工程监管
  • 电梯检验
  • 现场验核
  • 办理登记
  • 经本单元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占比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占比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楼栋未分单元的,以本楼栋计算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由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按照《重庆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23〕70号)第七条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材料。

    自收到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区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进行现场踏勘,作出是否具备增设电梯条件的初步判断,并出具书面意见(点击下载样本: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现场踏勘意见表),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转交申请人。

    申请人收到具备增设电梯条件的书面意见后,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建筑、结构、消防和特种设备等有关规范,编制施工图、房屋结构安全论证报告和消防技术标准说明。

    施工图编制完成并经具有法定资质的图审机构审核合格后,申请人应当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重庆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23〕70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材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拟增设电梯的工程现场明显位置及区县政府官网对申请材料进行公示,并告知公众听证的权利,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者有异议但经协调后达成一致的,或者已履行《重庆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23〕70号)第八条规定的调解程序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区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有关部门按要求填写《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联合审查意见表》(点击下载样本)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联合审查意见表》或者不符合增设电梯要求的书面说明送达申请人。

    项目开工前,申请人应到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手续。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在建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信息与区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共享。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加强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的监督管理。

    电梯安装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将拟安装的电梯情况告知区市场监管局,并根据施工进度,适时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监督检验。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竣工投用前,申请人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电梯安装等单位对增设电梯的位置、面积及连廊尺寸等进行现场验核,并邀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参加。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现场验核记录,发现与施工图内容不符的,应当移交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现场验核后,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电梯使用单位向区市场监管局申请办理使用登记证书。

    申请材料
    经现场踏勘,具备增设电梯条件的,还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 资金筹措
  • 财政补贴
  • 方案公示
  •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要的施工、使用、保养、维修、更新、业主补偿等资金,可以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采用以下方式筹集:

    (一)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协商约定。

    (二)所在地的区县政府可以根据建筑类型对增设电梯项目制定有关财政补贴政策。

    (三)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子女以及所有权人与配偶双方父母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四)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含房改房的住房公共维修基金)。

    (五)原产权单位或者原房改售房单位(不包括财政拨款的预算单位)出资。

    (六)社会投资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区财政局根据财力安排预算资金对老旧住宅增设电梯进行资金补助,单台电梯补助金额10万元,年度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老旧住宅增设电梯的申请人,可在取得增设电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持《老旧住宅增设电梯资金补助申请书》(点击下载样本)向区住房城乡建委提交资金补助申请,申请时需就补助资金使用方式及接受账户等达成一致意见。

    区住房城乡建委根据当年申请人提交《老旧住宅增设电梯资金补助申请书》的先后排序确定当年度补助范围,具体当年补助名额以财政预算安排金额为准。当年补助名额已满的,可在次年或以后年度再次提出补助申请。已纳入当年补助范围的,在取得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电梯使用登记证书后,持增设电梯项目的规划许可、规划核实文书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电梯安装合同及电梯发票在当年11月份前向区住房城乡建委申请补助资金拨付。逾期未进行补助资金拨付申请的,可于次年及以后年度重新申请纳入补助范围。资金补助申请材料齐全的,区住房城乡建委自收到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并向区财政局提交拨付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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