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补贴名录 补贴对象 补贴标准 补贴依据 申报指南 政策咨询电话
1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农村低保对象 每人每月610元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24〕9号)

《重庆市沙坪坝区民政局关于印发<沙坪坝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沙民政发〔2018〕208号)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事指南 023-65317130
2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城市低保对象 每人每月750元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事指南 023-65317130
3 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 低保中的残疾人 每人每月80元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重庆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 》( 渝民〔2022〕207号)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渝民发〔2021〕15号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定管理规范>的通知(渝民发〔2018〕3号 )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17〕75号


《重庆市沙坪坝区民政局 重庆市沙坪坝区财政局 重庆市沙坪坝区残疾人联合会调整沙坪坝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沙民发〔2019〕29号)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办事指南 023-65420175
4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重度一级、二级残疾人或者一二级低保户 每人每月90元、80元或者100元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办事指南 023-65420175
5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助 具有重庆市户籍,且父母因下列情形无法履行监护抚养职责的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已满18周岁、在全日制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参照执行。
(一)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
(二)父母一方被遣送(驱逐)出境,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
(三)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
以上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和智力残疾;重病是指患有我市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抚养的;失联是指失去联系后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查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是指被法院宣判且正在监狱服刑6个月以上;强制隔离戒毒是指在戒毒场所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在6个月以上;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被逮捕、刑事拘留在押,法院尚未判决刑期,且拘押期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被撤销监护资格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镜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每人每月1625元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24〕9号)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切实做好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发放工作的补充通知》(渝民〔2022〕202号)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21〕5号)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办事指南 023-65420175
6 孤儿生活补助 具有我区常住户口、父母双亡或失踪,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已满18周岁、在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孤儿。 每人每月1625元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24〕9号)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切实做好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发放工作的补充通知》(渝民〔2022〕202号)

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办事指南 023-65420175
7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具有我区户籍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人员。 每人每月975元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24〕9号)

《重庆市沙坪坝区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 沙民政发〔2021〕67号)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事指南 023-65420172
8 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具有沙坪坝区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中年满60周岁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具体包括:肢体、智力、精神、视力四类一、二级重度残疾失能老年人和因病瘫痪卧床不起6个月以上的重病失能老年人;具有沙坪坝区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中的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不含前述失能老年人)。 每人每月200元 《重庆市沙坪坝区民政局关于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补贴的通知》(沙民政发〔2015〕169号)


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给付办事指南 023-65420172
9 临时救助金 具有本区户籍或实际居住生活在本区境内的居民,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1.医疗困难临时救助:
(1)重特大疾病救助:分类按比例
(2)长期维持基本医疗救助,分类给予患者本人按城市低保标准不超过6-12个月的救助;
2.重特大灾(伤)害临时救助:分类给予救助对象城市低保标准3-36个月的救助;
3.就学困难临时救助:给予救助对象全额救助。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申请审批工作的通知》(渝民〔2024〕26号)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沙府办发〔2023〕6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渝府发〔2015〕16号)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渝民发〔2017〕60号)

《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沙府办发〔2016〕142号)

《沙坪坝区民政局关于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沙民政发〔2017〕186号)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办事指南 023-65420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