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7日10时左右,沙坪坝区华宇城M2/02(西半区)地块项目发生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致1人死亡。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1年10月7日上午,重庆明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人陈某平、熊某均(陈某平妻子)、吴某和刘某芳4人在M2/02(西半区)5号楼L2层进行抹灰作业。10时左右,熊某均发现临时离开的陈某平未回来继续作业便四处寻找,后吴某与刘某芳参与一同寻找。10时30分左右,吴某从L2层的空调水井洞口发现陈某平躺在负3层车库地面。
(二)事故应急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吴某打电话向班组长阳某治报告,后阳某治和吴某等人一起赶到负3层,并拨打了120。10时50分左右,120赶到工地对陈某平进行抢救,陈某平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分析认定,通过事故调查组实地勘测、调查询问和综合分析后认为,事故发生的原因有:
1.直接原因
经查,重庆明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抹灰工陈某平在华宇城M2/02(西半区)地块项目5号楼L2层空调水井口小便时由于身体失衡,从该井口(1.1x1.25米)坠落至负3层车库地面(高约23米)受伤死亡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重庆渝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组织安装完5号楼L2层空调水井内空调排水管后,安装工孙某未对该井口的防护进行恢复固定。
(2)重庆渝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施工现场的巡查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工人作业后临边防护未恢复固定的安全隐患。
(3)重庆明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工人安全教育培训不扎实,对工人的现场管控不严,督促检查文明施工不到位。
(4)华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雷某、安全员周某未认真督促检查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空调水井口防护拆除后未恢复固定的安全隐患。
(二)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定:此次事故是一起由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临边洞口防护因施工需要拆除后未恢复固定,对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等原因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此次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重庆明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抹灰工陈某平安全意识薄弱,在施工区域临边洞口小便,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免予追究。
(二)重庆渝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力,施工作业后未对原有的临边洞口防护进行恢复固定,施工现场隐患排查不到位,对本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该公司在事故发生后能迅速处理善后并积极配合调查,及时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十七条“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的数额按照以下规则确定:(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重处罚应当高于平均值;”的规定,给予重庆渝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
(三)重庆渝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兰某,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严格督促从业人员落实安全操作规程,未认真排查并及时消除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对本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给予兰海行政处罚。
(四)华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雷某,未认真督促检查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空调水井口防护拆除后未恢复固定的安全隐患,对本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给予雷某行政处罚。
(五)华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员周某,履行安全员职责不到位,现场安全检查巡查不力,未发现并消除空调水井口防护拆除后未恢复固定的安全隐患,建议由华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六)重庆渝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全员谭某清,履行安全员职责不到位,现场安全巡查检查不力,未发现并消除空调水井口防护拆除后未恢复固定的安全隐患,建议由重庆渝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七)重庆渝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装工孙某,未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在作业完成后对空调水井口防护进行恢复固定,建议由重庆渝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八)重庆明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阳某学、安全员王某,对工人安全教育培训不扎实,对工人的现场管控不严,督促检查文明施工不到位,建议由重庆明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九)经调查,重庆渝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10·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员未触犯安全生产犯罪的相关法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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