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郡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8·27”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结果公示
发布日期:20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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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277时左右,重庆万达文旅城D05地块项目14号楼发生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致1人死亡。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08277时左右,重庆郡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砌体抹灰班组杂工赵*淑,在重庆万达文旅城D05地块项目14号楼8层屋顶接收塔吊吊来修建屋顶排水设施所用砖块等材料,在其往后退时从8层屋顶未设置防护的检查口(0.6x0.8m)坠落至7层至8层的楼梯转角平台处(高约5米)受伤

(二)事故应急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重庆奥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员杨*得知此情况后立即赶到事发现场,立即向项目执行经理余*江报告,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由于情况紧急,杨*让同在现场的砌体抹灰班组带班张*林将赵*淑背下楼,并派车将其送至陈家桥医院救治。赵*淑经抢救无效,于当日740分左右死亡。

二、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经查,重庆郡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杂工赵*淑作业时未认真观察周边环境,在屋顶向后退时从未设置防护的检查口坠落至7层至8层的楼梯转角平台处受伤,是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重庆郡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要安装检查口爬梯将检查口临边防护拆除,而在爬梯未安装到位的情况下未恢复临边防护,导致检查口临边防护缺失。

(2)*淑于826日晚到达该项目,重庆郡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未向重庆奥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报备,在未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在其缺乏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的情况下,安排其8276时进场作业。

(3)重庆郡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未排查整治临边防护缺失的安全隐患。

(4)重庆奥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14号楼屋顶检查口临边防护拆除后,未及时督促重庆郡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采取相应预防措施。

(5)重庆永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现场监理人员对其下达的监理通知单中涉及14号楼屋顶检查口无临边防护的安全隐患,未及时督促重庆郡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进行整改。

(二)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定:此次事故是一起由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不力,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临边防护缺失等原因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此次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重庆郡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排查整治检查口无临边防护的安全隐患,作业人员上岗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对本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健全安全事故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该公司在事故发生后能积极处理善后并配合调查,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第(三)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十七条: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的数额按照以下规则确定(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重处罚应当高于平均值;”的规定,建议给予重庆郡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

(二)重庆郡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人袁*,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排查整治检查口无临边防护的安全隐患,未安排安全管理人员,对本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的第(五)项“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的规定,根据袁*提供的2019年收入证明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三)重庆奥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员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14号楼屋顶检查口临边防护拆除后,未及时督促重庆郡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采取相应预防措施,未履行安全员职责,建议由重庆奥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内部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四)重庆永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现场监理刘*琪对其下达的监理通知单中涉及14号楼屋顶检查口无临边防护的安全隐患,未及时督促重庆郡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进行整改,未履行监理员职责,建议由重庆永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内部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