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3日10时36分许,重庆钜镁电器有限公司空调安装工人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土湾街道汇景铂庭1栋30-1作业时发生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致1人死亡。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3年9月,沙坪坝区土湾街道汇景铂庭1栋30-1房主陈*珍接房后进行装修,其儿子袁*厚通过服务热线4006999999咨询并申请空调安装(预埋空调铜管)服务,2023年10月25日、30日,重庆钜镁电器有限公司安排张*彬、吴*上门预埋了空调铜管。
2024年6月3日,袁*厚在拼多多上一家名为“品牌好货”的店铺购买了一台1.5P海尔统帅挂机空调,6月4日在拼多多上一家名为“统帅”的店铺购买了一台2P海尔统帅挂机空调。6月11日,袁*厚通过微信公众号“海尔服务”预约安装空调,当时离用户住家最近的工人常*垚接了单,并按要求电话联系用户核实服务需求,核实得知张*彬于2023年10月25日已预埋铜管,该用户为延期服务工单,于是在系统里上报异常,服务信息转至重庆钜镁电器有限公司。6月12日,重庆钜镁电器有限公司就安排空调安装工人张*彬和罗*6月13日到汇景铂庭1栋30-1安装空调。6月13日9时15分许,张*彬和罗*到达汇景铂庭1栋30-1后与房主陈*珍确认空调安装数量及位置,随后张*彬和罗*先将客厅和主卧的空调内机安装好,罗*在客厅接空调的内外机连接线。10时15分许,张*彬将安全带系在身上后到次卧外的飘窗阳台(空调机位)上安装客厅的空调外机,10时33分许,罗*将空调外机排水管递给张*彬后返回主卧继续安装主卧空调内外机连接线,随后听见“砰”的一声,罗*走到次卧查看,发现张*彬和部分百叶栏杆都掉落至该栋楼下方人行道路地面上。
(二)事故应急处理情况
空调安装工人罗*发现张*彬从1栋30-1坠落至1楼地面后,立即打电话向公司总经理丁*强报告,并一边乘坐电梯下楼,一边拨打了120、110。10时47分左右,120医护人员赶到事故现场,经120医护人员检查确认张*彬已死亡。
二、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经查,重庆钜镁电器有限公司空调安装工人张*彬,在1栋30-1次卧外飘窗阳台安装空调外机时,没有将安全带固定在室内可靠的位置上,导致其从30楼坠落至1楼地面受伤死亡,是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重庆钜镁电器有限公司未对从业人员的高空作业资质进行审核,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对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不扎实。
(2)重庆钜镁电器有限公司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重庆钜镁电器有限公司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对工人的作业情况进行巡查检查,未发现并及时制止工人的违规行为。
(4)重庆钜镁电器有限公司工人张*彬安全意识淡薄,未取得高处作业证,对高处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认识不足。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工人违规作业,生产经营单位未认真开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对工人的作业行为开展巡查检查,未及时发现并纠正工人的违规行为等原因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一)重庆钜镁电器有限公司,未认真开展工人安全教育培训,未对从业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核,未制定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从业人员的违规操作行为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予重庆钜镁电器有限公司行政处罚。
(二)重庆钜镁电器有限公司总经理丁*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给予丁*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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