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沙坪坝小龙坎街道解放坡片区危房修缮加固解危工程“5·2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结果公示
发布日期:2025-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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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5231630分许,沙坪坝区小龙坎街道解放坡片区危房修缮加固解危工程发生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致1人死亡。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52314时许,重庆欣顺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周军安排谭修、李贵、何3名工人拆除小龙坎街道解放坡30号房屋二楼阳台处的预制板及墙体。15时许,周军安排3人拆解在二楼转运渣土的吊机。1615分许,周军安排3人将拆解完毕的吊机搬运至解放坡24号房屋的背面,因不便于3人抬吊机,最终由李贵、何云抬吊机,谭修返回解放坡30号房屋二楼阳台处继续拆除预制板时坠落至已经拆除的33号房屋地基地面上。1630分许,周军得知谭修坠落的消息后,立即赶往现场,看到谭修趴在已拆除的原33号房屋地基地面上。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军看到事发状况后立即拨打120,并安排工人用木板将谭修抬到解放坡1号房屋的商店门口。1645分许,120医护人员赶到现场,经检查谭修已死亡。周军立即拨打11017时许,110民警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处置。

二、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直接原因

经查,重庆欣顺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人谭修,在拆除小龙坎街道解放坡30号房屋时,存在未系安全带和未佩戴安全帽的违规操作行为,导致其坠落至地面受伤死亡,是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重庆林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该工程的总包单位,施工现场实际管理人员与项目报备人员不一致,项目经理未认真履行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安全员身兼多个工程项目的安全员,未认真履行其作为该工程的安全员管理职责。

2.重庆林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对工人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施工现场未配备安全防护网、安全带等安全防护措施,未扎实开展现场隐患排查,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工人未佩戴安全帽和未系安全带的违规操作行为

3.重庆欣顺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为该工程的劳务单位,任命的项目管理人员与施工现场实际管理人员不一致,未安排安全管理人员对工人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对施工现场隐患巡查排查和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工人未系安全带和未佩戴安全帽的违规操作行为。

三、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此次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

修,重庆欣顺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人,安全意识淡薄,在拆除小龙坎街道解放坡30号房屋时,未系安全带和未佩戴安全帽,存在违规操作行为,对此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建议对其免于责任追究。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及个人

  1. 重庆林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该工程项目安全管理不力,项目经理和安全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对工人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未扎实开展现场隐患排查,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工人的违规操作行为,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沙坪坝区应急管理局给予重庆林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
  2. 礼,重庆林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事长,未认真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沙坪坝区应急管理局给予胡礼行政处罚。
  3. 燕,重庆林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未认真履行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现场安全隐患巡查排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工人未系安全带和未佩戴安全帽的违规行为,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建议由沙坪坝区应急管理局给予赵燕罚款的行政处罚,并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一个月。

4.川,重庆林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员,现场安全隐患巡查排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工人未系安全带和未佩戴安全帽的违规行为,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建议由沙坪坝区应急管理局给予谢川罚款的行政处罚,并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一个月。

5.重庆欣顺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安排安全管理人员对工人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对施工现场隐患巡查排查和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工人的违规操作行为,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沙坪坝区应急管理局给予重庆欣顺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

6.,重庆欣顺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认真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沙坪坝区应急管理局给予王行政处罚。

7.军,重庆欣顺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施工现场安全隐患巡查排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工人未系安全带和未佩戴安全帽的违规行为,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沙坪坝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周军罚款的行政处罚,并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一个月。

(三)其他处理建议

1.山东省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作为该工程项目的实际监理单位,设置了总监、监理员和资料员对该工程项目进行现场监理,组织召开了监理安全例会,开展施工现场的监理巡查检查工作。山东省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不存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行政处罚。但在此次事故调查中发现:任命的监理人员与施工现场实际监理人员不一致,总监梁见将原本应由自己签字和盖章的项目监理资料让资料员刘杰进行代签代盖,监理员师和资料员刘杰未及时汇报现场监理工作、代签代盖项目监理资料。针对调查组调查发现的问题,建议由沙坪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该公司及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沙坪坝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2.经查,重庆沙坪坝小龙坎街道解放坡片区危房修缮加固解危工程“5·2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员未触犯安全生产犯罪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议不予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