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障防汛抗旱应急工作依法、科学、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主要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重庆市沙坪坝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重庆市沙坪坝区行政区域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人为破坏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损毁、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工作原则
(1)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
(2)坚持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抗旱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原则。
(3)防汛抗旱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农业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的原则。
(4)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5)坚持依法防控、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协同应对的原则。
(6)抗旱用水坚持“先生活、后生产,先节水、后调水,先取河道水、后用水库水,先用地表水、后取地下水”的原则。
(7)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重庆市沙坪坝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机构及职责
2.1.1组织机构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设立重庆市沙坪坝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领导下和重庆市沙坪坝区应急总指挥部的综合协调下,负责组织指挥全区防汛抗旱工作,下设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办)在区应急局,为常设机构。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水利工作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办联系副主任和区应急局、区农业农村委、区消防救援支队主要负责人担任。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经济信息委、区教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民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城市管理局、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国资委、区人武部、区公安分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国网市区供电分公司为成员单位。
2.1.2职责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负责领导、组织全区的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防总、市委、市政府、市防指和区委、区政府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在防汛抗旱工作中的牵头抓总作用,强化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职能;研究贯彻落实国家防汛抗旱政策法规,拟订本级政策制度,依法组织制定和实施重要江河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等;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检查,监督落实重要工程和重点区域防汛抗旱责任人;组织协调、指挥决策和指导监督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调度运用影响重大的防洪抗旱工程设施;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
区防办职责:承办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区防汛抗旱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负责防汛抗旱信息的收集、分析、管理和发布,指导、监督全区重大防汛演练和抗洪抢险工作;指导全区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与管理、全区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和技术力量的建设与管理;负责水旱灾害的调查和评估;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
2.2镇街组织机构及职责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和镇街党(工)委、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辖区的防汛抗旱工作。镇街防汛抗旱指挥部由有关科所站室、民兵预备役、公安派出所、消防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办事机构设在镇街应急办。
2.3其他防汛抗旱机构及职责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施工单位等,成立相应的专业防汛抗旱机构,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有防汛抗旱任务的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企业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抗旱机构,负责本单位防汛抗旱应急管理工作。
2.4防汛抗旱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2.5应急联动机制
根据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实际需求,充分发挥上下联动、军地联动、区域联动、部门联动机制。预测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水旱灾害时,根据区政府、区减灾委指令,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统筹协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镇街防汛抗旱指挥部、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立即进行处置。跨区流域上下游联动机制,申请市防指协调处理。需要中央、市级在渝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帮助支持的,由区级有关部门、镇街协调处理。需要驻渝部队及武装警察部队提供帮助支持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其他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根据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的需要,积极提供有利条件,配合完成抢险救灾任务。
三、预防、预警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加强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建设,整合共享防汛抗旱信息。
3.1风险源识别
我区的突发性水旱灾害主要包括:江河洪水、山洪灾害、城市内涝、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损毁、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各级防汛抗旱机构、区防指有关单位应根据本辖区、本行业实际情况,按照水利、气象、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提供的预测,加强水旱灾害趋势分析会商,建立和完善以预防为主的安全巡查、隐患排查和日常监督检查机制。进行系统分析,界定出危险源或重大危险源,并分析其危险的性质、危害程度、存在状况、触发概率等,开展风险评估,有效防控风险。
3.2信息监测及报送
3.2.1总体要求
(1)汛情、旱情、工情、险情和灾情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2)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和灾情,分别报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镇街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处理。因灾情较重,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向区级防汛抗旱机构报告。
(3)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洪水灾害发生后,有关镇街应在30分钟电话、60分钟书面向区政府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4)水旱灾害可能影响到邻近镇街时,在报告区政府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到或可能受到影响的邻近镇街通报情况。
(5)区防办对上报的各类信息,要及时分析和反馈,重大汛情、险情和灾情应立即报告区政府和市防指。
3.2.2气象水文信息
气象、水利部门应加强灾害性天气和江河水情的监测预报,不断提高预报精度,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做出评估,并将结果及时报送本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当江河发生洪水时,水利部门应根据洪水大小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雨情、水情应立即报区防办或镇街防办,为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2.3工程信息
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涉水在建工程、堤防、涵闸等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运行情况的监测,并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汛期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按照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区、镇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当上述工程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或垮塌时,有关工程管理单位应及时准确向行业主管部门、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和受影响镇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应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和区政府报送信息,同时防汛抗旱指挥部应迅速组织分析研判,做好抢险准备,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受影响的区域预警。
3.2.4洪涝灾害信息
洪涝灾害发生后,水利、应急等部门应及时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送受灾和抢险救援情况。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加强洪涝灾情收集和研判,按照国家、市、区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本级政府报送信息。对重大灾情,应在灾害发生后3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报区政府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并组织核实实时灾情,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2.5旱情信息
旱灾发生后,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应及时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送受灾和救灾情况。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加强灾情收集和研判,按照国家、市、区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本级政府报送信息。
3.3预防准备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除大险、救大灾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灾前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灾情进行评估。建立健全各级防汛抗旱组织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防洪重点区域及薄弱环节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完善沙坪坝区防汛抗旱指挥系统。
(3)工程准备。进行水源工程建设、水毁工程修复、病险水利工程设施除险加固、汛期施工水利工程应急加固、水利水电等工程建设,力争做到工程安全度汛。我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水利工程,应做好溃坝的风险评估。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级各类防汛抗旱预案,对于易发灾害区域应编制排涝、防洪抢险、抗旱等预案;研究制订超标洪水防御预案,主动应对大洪水。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合理配置、储备必要的防汛抗旱物资,以应急需。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共网络,建设防汛抗旱专用网络系统,并与各级应急平台、预警信息发布平台资源共享,互联互通。
(7)防汛抗旱安全检查。实行分级分行业检查制度,对发现的薄弱环节,明确责任,限期整改。
(8)防汛抗旱管理。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汛抗旱日常管理工作,依法对影响防洪安全的项目进行监管。
(9)培训演练。培训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组织培训,每年汛前或汛后至少组织1次培训,培训工作应做到分类指导、考核严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区、镇街级应急救援队伍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综合性演练,专业救援队伍须针对易发的各类险情,每年针对性地进行演习;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演练,一般1—2年举行1次,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
3.4预警
3.4.1江河洪水预警
水利部门应做好江河洪水测报工作,及时向区政府、镇街以及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送实测和预报水情,并根据最新水情趋势,及时修订预报。区、镇街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为发布预警信息和抗洪救灾提供依据。
3.4.2山洪灾害预警
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利、气象、规划自然资源、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及时发布预报、警报。属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区域内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及山洪灾害风险图,确定影响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山洪灾害区域内,每个镇街、村(社区)、组和有关单位都要落实预警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分区域实现快速转移,并由有关部门按照预警权限发布预警。
3.4.3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
3.4.4工程灾害预警
水库管理单位应按照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执行,及时向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水库洪水情况,当水库出现严重险情时,由水利、应急等部门按照预警权限发布预警信息。当堤防工程发生崩塌、滑坡,危及堤防工程安全,可能导致工程失事时,由水利、规划自然资源、应急等部门按照预警权限发布预警信息。
3.4.5干旱灾害预警
气象部门应做好干旱预报工作,及时向区政府、镇街以及防汛抗旱指挥部报送旱情,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并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3.4.6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3.5预警级别划分
依据紧急程度、危害大小、涉及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需要调动的应急资源等情况,水旱灾害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Ⅰ级、红色)、重大(Ⅱ级、橙色)、较大(Ⅲ级、黄色)和一般(Ⅳ级、蓝色)四级。
3.6发布预警条件
(一)特别重大(Ⅰ级、红色)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发出特别重大(Ⅰ级、红色)预警:
(1)嘉陵江、梁滩河及其主要支流预报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或者水情预报磁器口水位达到193.69m(50年一遇洪水水位)。
(2)沙坪坝气象局预报未来24小时内辖区大部分地区将出现250mm以上降雨。
(3)出现或将要出现特别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垮堤、溃坝、堰塞湖等灾害险情,危及人口10万以上或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30人以上。
(4)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60%以上,且6—9月期间预计15日内、其余时段预计30日内旱情有加重趋势。
(5)可能发生其他特别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或有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按照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要求需要发出特别重大(Ⅰ级、红色)洪旱灾害预警的事件。
(二)重大(Ⅱ级、橙色)
(1)嘉陵江、梁滩河及其主要支流预报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为20—50年一遇,或者水情预报磁器口水位达到191.4m(20年一遇洪水)且低于193.69m(50年一遇洪水)。
(2)过去24小时辖区内大部分地区出现100mm以上降雨,沙坪坝气象局预报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100mm以上降雨;或者沙坪坝气象局预报未来24小时内辖区大部分地区将出现200mm以上降雨。
(3)出现或将要出现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垮堤、溃坝、堰塞湖等灾害险情,危及人口1万以上或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10人以上。
(4)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41%~50%,且6—9月期间预计15日内、其余时段预计30日内旱情有加重趋势。
(5)可能发生其他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按照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要求需要发出重大(Ⅱ级、橙色)洪旱灾害预警的事件。
(三)较大(Ⅲ级、黄色)
(1)嘉陵江、梁滩河及其主要支流预报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为10—20年一遇,或者水情预报磁器口水位达到184.00m(保证水位)且低于191.4m(20年一遇洪水)。
(2)过去24小时辖区内大部分地区出现100mm以上降雨,沙坪坝气象局预报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mm以上降雨;或者沙坪坝气象局预报未来24小时内辖区大部分地区将出现150mm以上降雨。
(3)出现或将要出现较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垮堤、溃坝、堰塞湖等灾害险情,危及人口1000以上或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5人以上。
(4)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1%~40%,且6—9月期间预计10日内、其余时段预计20日内旱情有加重趋势。
(5)可能发生其他较重危及公共安全或有较大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按照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要求需要发出较大(Ⅲ级、黄色)洪旱灾害预警的事件。
(四)一般(Ⅳ级、蓝色)
(1)嘉陵江、梁滩河及其主要支流预报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为5—10年一遇,或者水情预报磁器口水位达到181.00m(警戒水位)且低于184.00m(保证水位)。
(2)沙坪坝气象局预报未来24小时内辖区大部分地区将出现100mm以上降雨,或者过去24小时辖区内大部分地区出现50mm以上降雨,沙坪坝气象局预报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mm以上降雨;
(3)出现或将要出现危及公共安全的垮堤、溃坝、堰塞湖等灾害险情,危及人口1000以下或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5人以下。
(4)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且6—9月期间连续10日、其余时段连续20日无有效降雨,且预计短期内仍无有效降雨。
(5)可能发生其他危及公共安全或有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按照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要求需要发出一般(Ⅳ级、蓝色)洪旱灾害预警的事件。
3.7 预警发布及解除
(1)根据《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Ⅱ级以上洪旱预警信息,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在突发事件可能影响的区域内,通过市、区县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和防汛抗旱专用网络系统予以发布。Ⅲ、Ⅳ级预警信息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同时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区政府备案。区发布的Ⅲ、Ⅳ级预警信息,有升为Ⅱ级以上趋势的,应及时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按规定启动预警信息发布程序。特殊情况下,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可以直接发布Ⅲ、Ⅳ级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洪旱灾害的类别、性质、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急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2)接到预警信息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做好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方面的准备,紧急疏散转移群众,并对危险源、灾害点迅速加以处置。各镇街、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单位接到发布的预警信息后,应立即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程序作出应急响应,有关领导和人员立即到位,做好应急队伍和应急物资准备,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紧急疏散转移群众,并对危险源、灾害点迅速加以处置。
(3)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通信等媒体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利用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鸣锣击鼓以及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切实有效的办法和方式,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群体和学校等特殊场所采取有针对性的预警公告方式。
(4)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宣布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8预警支持系统
3.8.1洪水、干旱风险图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研究绘制本辖区的城市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等。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以各类洪水、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决策的重要技术依据。
3.8.2防御江河洪水预案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御江河洪水预案,主动应对江河洪水。
(2)各类防御江河洪水预案,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并报上级防指备案,凡经有关镇街或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批的防洪预案均具有权威性和法规效力,有关单位应坚决贯彻执行。
3.8.3山洪灾害防御预案
各镇街防汛抗旱指挥部应会同规划自然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以有效防御山洪灾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避免群死群伤事件的发生。
3.8.4 重点水利工程应急预案
重点水库、堤防的管理单位应编制防洪应急预案洪水调度方案,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并报上级防指备案。当工程出现严重险情时,由有关部门按照预案应急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8.5 抗旱预案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编制抗旱预案,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3.9.5防汛抗旱信息管理系统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健全防汛抗旱信息管理体系,为分析、预测全区防汛抗旱形势,为科学决策提供支持,实现各级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信息共享。
3.11预警组织机构图
四、应急响应
4.1总体要求
(1)按照水旱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2)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机构应密切监视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应应急响应。
(3)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对影响全区防汛抗旱安全的水利、防洪工程进行调度,并将调度情况报市防办备案,必要时视其情况提请市水利局直接调度。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及时有效开展工作并报告有关情况。
(4)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各镇街和防汛抗旱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5)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镇街防汛抗旱机构向本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防汛抗旱机构报告情况。对有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区防汛抗旱机构。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5)对跨区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影响到邻近区域时,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区域通报情况。
(6)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等次生灾害,区政府、各镇街和各级防汛抗旱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机构报告。
4.2Ⅰ级应急响应
4.2.1启动Ⅰ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启动I级响应:
(1)嘉陵江、梁滩河干流出现洪峰流量或洪量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或磁器口水位达到193.69m(50年一遇洪水),且造成特别重大洪涝灾害。
(2)3小时降雨超过150mm,24小时降雨量达到300mm以上。
(3)出现特别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山洪、垮堤、溃坝、堰塞湖等灾害险情,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50人以上。
(4)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农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5)发生其他特别严重并且危及公共安全或有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按照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要求需要启动相应响应的事件。
4.2.2 Ⅰ级响应启动程序
I级响应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决定是启动I级响应,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接上级通知启动I级应急响应。
4.2.3 Ⅰ级响应行动
会商与组织:区委或区政府主要领导主持会商,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及全体成员参加,作出相应的工作部署,并迅速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指,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每天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和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汛(旱)情通告,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行动。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到现场督查指导抢险工作,派出应急救援队、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应急调度: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程序申请公安、部队支持抢险救灾,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区消防救援支队、区综合应急救援队等队伍参与抢险救灾,全力投入抗洪抢险、应急送水,必要时请求市综合应急救援队增援。区农业农村委按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区防办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及时传递汛(旱)情信息,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
应急值班: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水利、气象等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工作。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工作要求:水利、气象、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加强会商分析,做好灾区汛情、旱情监测及预测预报工作;应急部门做好抢险救援物资及队伍准备;水利部门做好洪水防御及水利工程安全防范工作,并为应急抢险提供技术支撑;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交通部门为防汛抗旱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应急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防治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工作;公安部门做好灾区交通秩序维护、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生态环境部门及时监测水质,加强污染源的监控;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镇街工作要求:受灾镇街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利用一切可以动用的资源和技术手段,采取切实可行的应急措施,及时展开先期处置,紧急疏散转移人群,有效控制事态发展,坚决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并将工作情况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4.3 Ⅱ级应急响应
4.3.1 启动Ⅱ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启动II级响应:
(1)嘉陵江、梁滩河干流出现洪峰流量或洪量重现期在20年到50年一遇的洪水,或磁器口水位达到191.4m(20年一遇洪水)且低于193.69m(50年一遇洪水),且造成重大洪涝灾害。
(2)3小时降雨量达到120mm,或24小时降雨量250mm以上。
(3)出现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山洪、垮堤、溃坝、堰塞湖等灾害险情,危及人口10万以上或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30人以上。
(4)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51%—80%,以及因旱造成农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1%—60%。
(5)重点小型水库出现溃坝、市级重点在建涉水工程出现严重险情。
(6)可能发生其他严重并且危及公共安全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按照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要求需要启动相应响应的事件。
4.3.2 Ⅱ级响应程序
II级响应由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决定是否启动,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接上级通知启动II级应急响应。
4.3.3 Ⅱ级响应行动
会商与组织、应急调度、应急值班、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工作要求、各镇街工作要求与Ⅰ级响应一致。
4.4 Ⅲ级应急响应
4.4.1 启动Ⅲ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1)嘉陵江、梁滩河干流出现洪峰流量或洪量重现期在10年到20年一遇的洪水,或磁器口水位达到184.00m(保证水位)且低于191.4m(20年一遇洪水),且造成较大洪涝灾害。
(2)3小时降雨量达到100mm,或24小时降雨量150mm以上
(3)出现较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山洪、垮堤、溃坝、堰塞湖等灾害,危及人口1万以上或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10人以上。
(4)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31%—51%,以及因旱造成农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1%—40%。
(5)沿江河镇街堤防发生大面积垮塌,或一般小型水库发生溃坝、在建涉水工程出现严重险情。
(6)可能发生其他较重危及公共安全或有较大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按照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要求需要启动相应响应的事件。
4.4.2 Ⅲ级响应程序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统筹考虑灾情程度,分析评估灾情,负责起草应急响应请示,提出响应行动建议,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核并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特殊情况下可由市防办直接启动。
4.4.3 Ⅲ级响应行动
会商与组织: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靠前指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副指挥长及全体成员参加,作出相应的工作部署,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并迅速将情况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指。可根据情况在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发布汛(旱)情通告,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行动。视情况请求市防指派出应急救援队、工作组、专家组赴我区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应急调度:水利部门按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区防办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需要时,可依照有关程序及时调拨防汛抗旱物资。区级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投入抗洪抢险、应急送水。
应急值班:各级防办及水利、气象等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加强对值班人员的优化调度,增加值班力量。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工作要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镇街工作要求:启动Ⅲ级响应,受灾镇街及防汛抗旱指挥部承担本辖区的防汛抗旱工作,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按职责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并将情况上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4.5 Ⅳ级应急响应
4.5.1 启动Ⅳ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启动Ⅳ级响应:
(1)嘉陵江、梁滩河干流出现洪峰流量或洪量重现期为5—10年一遇的洪水,或者磁器口水位达到181.00m(警戒水位)且低于184.00m(保证水位),且造成洪涝灾害。
(2)6小时降雨量超过80mm。
(3)出现危及公共安全的山洪、垮堤、溃坝、堰塞湖等灾害险情,危及人口1万以下或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10人以下。
(4)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农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5)镇街堤防发生大面积垮塌。
(6)可能发生其他危及公共安全或有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按照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要求需要启动相应响应的事件。
4.5.2 Ⅳ级响应程序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统筹考虑灾情程度,分析评估灾情,负责起草应急响应请示,提出响应行动建议,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核并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4.5.3 Ⅳ级响应行动
(1)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靠前指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研究是否成立现场抢险指挥部,根据应急预案组织防汛抗旱工作,并将防汛抗旱工作情况上报区政府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办公室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工作。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委、区气象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加强会商分析,做好灾区汛情、旱情监测及预测预报工作,区指挥部各单位强化值班、做好立即赶赴现场的准备工作。
(2)相关镇街防汛指挥机构启动IV级响应,各有关人员应迅速上岗到位,紧急疏散转移人群,设置警戒,有效控制事态发展,坚决防止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并将工作情况上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4.7抢险救灾
对水旱灾害抢险救灾和工程除险工作,由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减少损失。同时,抢险救灾应采用专业队伍和群众参与的方式,按制定的抢险预案实施。
4.8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各类应急工作小组、抢险救援人员必须配备必要的救生、防护装备。抢险应急各类救生、防护装备由防汛抗旱部门从各级防汛抗旱物资仓库调拨,必要时由呈请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从市级防汛抗旱物资仓库调拨。
4.8.1安全防护
(1)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现场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作出决定,其进入和撤出现场应遵守相应的安全规则。
(3)出现水旱灾害后,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并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属地镇街应提供应急避难场所,及时指挥并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8.2医疗救护
灾害发生地镇街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当地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分队,紧急救护受伤人员。必要时,事发地镇街可紧急调动当地医疗机构成立现场紧急救护所。
4.9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属地镇街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必要时可通过属地镇街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次生、衍生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和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投入抗洪抢险。
4.10宣传、信息新闻发布
本区行政区域内汛情、旱情信息实行统一管理,由区、镇街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核、发布。重大、特别重大、较大灾情信息由区委宣传部会同区政府、区防办及时向社会发布,必要时启动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相关预案。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汛情、旱情信息和灾情信息。
4.11应急结束
当洪涝灾害已缓解或结束、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或干旱等级降低后,视汛情旱情,由宣布启动响应的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部宣布降低响应等级或应急结束。
五、保障措施
5.1制度保障
根据国家、重庆市有关突发事件应对和防汛抗旱的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我区应对水旱灾害的制度规范。根据国家、市防汛抗旱法规,建立和完善水旱灾害会商、抢险技术方案会商、重大决策会商和咨询制度,防汛抗旱工作检查、值班、灾害报告、灾害事故调查评估等工作制度,为防汛抗旱救灾提供制度保障。
5.2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经信委按照通信保障相关预案,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
5.3应急队伍及物资保障
5.3.1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队伍分为群众救援队伍、非专业部队救援队伍和专业救援队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旱抢险的义务。
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协调部队、武警用于抗洪抢险救灾。若需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援,由应急管理部门向同级政府提出支援需求,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逐步完善全区抗洪抢险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健全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培训、演练等制度,全面提升抗洪抢险救援水平,为有效控制和妥善处置水旱灾害提供保障。
5.3.2应急物资保障
按照“配备合理、储备充足、管理有序、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要求,完善区级防汛抗旱综合物资装备库;各镇街、管委会要按照“属地应对、贴近实际、适量储备”的要求,建立防汛抗旱抢险装备库;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水旱灾害影响的其他单位要按照“自救为主、准备充分”的要求,建立防汛物资装备库,逐步形成全区防汛抗旱物资装备综合保障体系。探索建立健全区级防汛抗旱物资装备补充、更新、轮换、调运等管理制度,完善区级防汛物资装备紧急生产、采购、调剂与调运机制。按照专业储备与社会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整合全区防汛抗旱物资装备储备资源,实现镇街间、部门间协作联动的综合保障。
易旱区域、缺水区域应贮备一定的抗旱物资,建立应急供水机制,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调用。
各级防汛抗旱物资管理部门或单位应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
5.4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要建立完善应急运输保障机制,及时安全地将人员输送到指定的地点。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决定,对重点区域实施交通管理,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5.5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按照公共事件紧急医学救援相关预案开展医疗卫生保障工作,负责灾区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5.6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按照大面积停电事件相关预案,负责保障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电力安全,保证应急救援现场的供电需要。
5.7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按照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障相关预案负责治安保障。事发地镇街应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助、群防群治,全力维护事发地的社会稳定。
5.8经费保障
区级有关部门、各镇街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将防汛抗旱应急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应急资金,保证抢险救灾需要。
5.9社会动员保障
紧急防汛期,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后进行社会动员,组织各类社会力量参加抗洪救灾,在本行政区域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保障防汛抢险工作顺利开展;非紧急防汛期,由区政府、各镇街负责社会动员,保障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5.10技术保障
在防汛抗旱应急工作中要应用先进的工程抢险技术和现代化的信息技术,逐步健全完善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加强防汛抗旱基础性研究,提高防汛抗旱技术能力和水平。
按分级负责原则由区、镇街防汛抗旱指挥部组建和完善相应的防汛抗旱专家库、技术支撑单位,配备各专业的技术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以便根据具体情况,及时派遣应急处置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专家组为分析会商和抢险救灾提供技术指导,防汛抗旱应急救援期间,专家组负责拟订具体应急抢险救援方案、开展现场技术指导等工作。
区级专家组组成详见重庆市沙坪坝区防汛抗旱应急管理专家库。
5.11避灾场所保障
区级有关部门、各镇街要根据现有的条件,全力建立救生通道、应急避灾场所。
六、善后工作
6.1后期处置工作
水旱灾害发生后,对需要转移安置的受灾人员,由属地镇街牵头,组织有关单位落实转移安置人员临时生活住所和基本生活物资的供给,保证灾区社会稳定。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应急部门要及时统计受灾情况,根据需要救助受灾严重的困难群众。卫生健康部门要定期对灾区进行消毒,防止洪水过后大规模的疫情暴发。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遭到毁坏的城乡供水工程、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各有关部门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灾后重建工作由属地镇街、区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帮助灾区群众搞好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
6.2社会救助
按照区红十字会相关要求,做好经常性社会捐赠工作。重大、特别重大、较大水旱灾害发生后,由区红十字会、区政府接受捐赠办公室、区慈善总会在必要时开展捐赠活动,并及时将捐赠资金和物资安排发放给受水旱灾害事件影响的群众。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6.3征用补偿
防汛抗旱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并依法给予补偿。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各级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6.4保险理赔
灾害发生后,属地镇街应及时协调有关保险公司提前介入,按照相关工作程序做好参保理赔工作。
6.5调查与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区、镇街防汛抗旱指挥部牵头成立工作组,开展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并及时将调查评估报告报送上级防汛抗旱机构和本级政府减灾委。
七、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防办要根据防汛抗旱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区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新要求,原则上每3年全面组织修订1次,部分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动态修订。各镇街、管委会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本预案制订本辖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7.2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沙坪坝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7.3监督与管理
监察部门依据《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和有关规章制度,对各镇街、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急处置全过程进行监督,并提出对参与单位和人员的奖惩建议,报区政府审批。
7.4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防办组织制订并负责解释,经区政府批准,报重庆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八、附录
8.1名词术语定义
(1)洪水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2)干旱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水资源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3)防洪重点区域及薄弱环节“一张图”:是融入了洪水特征、地理、社会经济等信息,并加入洪水调查、洪水计算和影响等分析成果,最终以地图形式直观的反映各重点防洪区域和薄弱环节点在不同洪水量级下洪水淹没范围和表征社会经济损伤程度的专题地图。
(4)防御洪水方案:是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特大洪水)、山洪灾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台风暴潮灾害等方案的统称。
(5)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6)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7)中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31%—5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1%—40%。
(8)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51%—8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1%—60%。
(9)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10)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11)保证水位:能保证防洪工程或防护区安全运行的最高洪水位。
(12)警戒水位:可能造成防洪工程或防护区出现险情的河流和其他水体的水位。
(13)重点城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心镇建设的意见》(渝府发〔2010〕90号)确定的4个市级重点示范镇、108个市级中心镇。
(14)一般集镇:除重点镇以外的城镇。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及联系方式
区应急管理局值班室 值班电话:65465906 值班传真:65401463
成员单位 |
职 责 |
联系电话 |
传真 |
区应急局 |
负责区防办日常工作;组织编制全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洪旱灾害应急救援;组织指导较大以上洪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区应对重大洪旱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负责同志组织洪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水旱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建立应急管理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
65465906 |
65401463 |
区农业农村委 |
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雨情、旱情监测和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实时预测、预报信息,向有关镇街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实时、预报信息;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防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实施山洪灾害防治、水利水毁工程修复工作;负责水利工程地震观测及预报预警工作,开展水利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指导全区重点水利工程防震减灾能力建设;负责抓好水库蓄水安全防范工作。负责制定和实施农业科技防御洪水抗御旱灾方针政策,指导全区农业防汛抗旱防灾减灾技术服务体系,组织维修人员到灾区帮助抢修农业机械,组织农技人员深入灾区,帮助指导群众开展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并做好农业生产受灾和损失分析统计工作,指导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
89857306(全天) 89857307(全天) |
89857306(昼) 89857307 (夜) |
区气象局 |
对影响汛情旱情的中长期天气形势做出分析和预测;汛期及时对全区及重点区域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做出及时预报及滚动监测预报;收集和核实气象灾害类别和等级;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向区防办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及时通报重要灾害天气信息。 |
86234162 |
86234169 |
区委宣传部 |
负责组织媒体做好防汛抗旱政策解读和成效宣传;指导有关部门做好重大洪旱灾害及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指导有关部门开展防汛抗旱知识宣传教育。 |
65368632 |
65361796 |
区委网信办 |
负责统筹协调指导防灾减灾救灾网络舆情的引导处置工作。 |
65368630 |
65368630 |
区发展改革委 |
负责协助配合推动防汛抗旱工程规划和建设工作;负责防汛抗旱设施建设、重点工程除险加固计划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指导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
65368184 |
65368281 |
区教委 |
负责制定防汛抗旱教育工作方案并协助实施;负责教育系统防洪安保工作。 |
86055600 |
86055602 |
区经济信息委 |
负责全区经信系统的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负责防汛抗旱信息化建设的技术支持,协调防汛抗旱信息的应急发布;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的通信保障,协调防汛抗旱信息的通信资源调度。 |
65308515 |
65308515 |
区公安分局 |
负责防汛抗旱交通秩序维护、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受灾地区正常的社会秩序,协助做好被洪水围困群众的撤离工作。 |
63755110 |
63755226 |
区民政局 |
负责支持引导灾害社工等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督促指导各镇街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民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好因灾遇难人员殡仪工作。 |
65317131(工作日) 65311528(节假日) |
65317131(工作日) 65311528(节假日) |
区财政局 |
负责特大防汛抗旱资金的申报,指导相关部门编制防汛抗旱和救灾经费预算并及时拨付,负责防汛抗旱资金监督管理。 |
65368288 |
65368298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全区因暴雨洪灾因洪旱灾害引发的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
65368752 |
65368752 |
区生态环境局 |
负责组织全区因洪旱灾害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环境应急监测,提出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的要求或建议。 |
65314510 |
65735629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负责做好城市内涝防治、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的防洪安全工作。 |
65312772 |
65312772 |
区城市管理局 |
负责城市市政设施防洪安全;指导各镇街(管委会)做好属地市政设施维护管理。 |
65304696 |
65304696 |
区交通局 |
负责依法组织、指导开展因灾导致的交通基础设施损毁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为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提供交通运输保障;负责协调汛期嘉陵江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水情通报,开展预警宣传,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组织开展因洪水引发的水上险情的应急处置。 |
65310028 |
65315995 |
区商务委 |
负责指导商业企业防洪抢险工作和组织协调商业企业参与抢险救援;组织和协调区内应急生活物资供应,按程序动用区级储备物资,稳定市场供应;协助组织自然灾害抢险救援相关物资。 |
65368156 |
65368158 |
区文化旅游委 |
根据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区气象局等部门提供的汛情、旱情、灾情和气象等资料,指导、协调、监督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时向公众发布气象、汛情、旱情、灾情等信息;负责旅游景区防洪工作。 |
65425389 |
65425303 |
区卫生健康委 |
负责灾区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组织、调配应急队伍抢救负伤人员;建立疫情报告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暴发性流行;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知识宣传工作,确保灾区群众饮水安全;及时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 |
65368146 |
65057808 |
区国资委 |
指导、督促、协调所属单位组织开展防汛抗旱工作;监督、指导所属单位开展对重点水源、城乡供水、污水处理、大江大河治理、地方水电、骨干渠系工程、土地储备及开发、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等设施防汛安全检查,落实防汛安全措施,统计、核实、上报灾情等;协助开展防汛抗旱与抢险救灾的其他工作。 |
65368561 |
65368561 |
区人武部 |
负责组织协调驻区部队和民兵参加抢险救灾;指导镇街人武部系统组织民兵开展防汛抗旱抢险救援工作;组织武警部队参与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行动,并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秩序;保护重要目标安全,解救、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抢救、运送重要物资。 |
89230900 |
89230916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负责发挥防汛抗旱应急救援主力军作用,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洪旱灾害抢险救援,做好人员搜救、被困人员转移等工作。 |
65636119 |
65466030 |
国网市区供电分公司 |
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和灾后电力供应、电力安全工作,负责本系统的洪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
63875988 |
63875988 |
8.3镇街通讯录
序号 |
镇街 |
值班电话 |
传 真 |
1 |
青木关镇 |
65600115 |
65605166 |
2 |
凤凰镇 |
65600137 |
65600137 |
3 |
回龙坝镇 |
65650178 |
65650178 |
4 |
土主镇 |
65685155 |
65685155 |
5 |
中梁镇 |
65540915 |
65540915 |
6 |
覃家岗街道 |
65304066 |
65338197 |
7 |
渝碚路街道 |
65311768 |
65344922 |
8 |
沙坪坝街道 |
86266123 |
86268858 |
9 |
小龙坎街道 |
65311418 |
65311418 |
10 |
天星桥街道 |
65313415 |
65313415 |
11 |
土湾街道 |
65001228 |
65001228 |
12 |
新桥街道 |
65203005 |
65203212 |
13 |
双碑街道 |
65131962 |
65131975 |
14 |
石井坡街道 |
65135766 |
65015223 |
15 |
童家桥街道 |
61691114 |
61691115 |
16 |
磁器口街道 |
65010003 |
65010003 |
17 |
山洞街道 |
65534056 |
65534056 |
18 |
歌乐山街道 |
65508821 |
65003218 |
19 |
井口街道 |
65183947 |
65183947 |
20 |
陈家桥街道 |
65633197 |
65498487 |
21 |
联芳街道 |
68602313 |
68602313 |
22 |
丰文街道 |
65610017 |
65610051 |
8.4区应急管理专家防汛抗旱组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职称 |
工作单位 |
主要从事专业 |
1 |
陈绍伦 |
女 |
高级工程师 |
区农业农村委 |
水文水资源 |
2 |
杨 艳 |
女 |
高级工程师 |
区农业农村委 |
水土保持 |
3 |
刘海云 |
女 |
工程师 |
区农业农村委 |
水利工程 |
4 |
王 鸿 |
男 |
工程师 |
区农业农村委 |
水利工程 |
5 |
龙 力 |
男 |
工程师 |
区农业农村委 |
水利水电工程 |
6 |
宋正伟 |
女 |
工程师 |
区农业农村委 |
水利工程 |
7 |
李荣春 |
男 |
工程师 |
区农业农村委 |
水利工程 |
8 |
梁 超 |
男 |
工程师 |
区农业农村委 |
水利工程 |
9 |
邬 雄 |
男 |
高级工程师 |
区农业农村委 |
水利管理 |
10 |
甘 鑫 |
男 |
工程师 |
区农业农村委 |
水利工程 |
11 |
邓一平 |
男 |
正高级工程师 |
重庆市水电设计院 |
水文水资源 |
12 |
熊建宁 |
男 |
正高级工程师 |
重庆市水电设计院 |
水利水电工程建筑 |
13 |
钱世波 |
男 |
高级工程师 |
重庆市水电设计院 |
水文水资源 |
8.5重庆市沙坪坝区突发较大以上洪涝灾害现场处置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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