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减办〔2022〕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市政府办公厅于2022年1月28日印发了《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4号),按照区领导要求,现将《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沙坪坝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2月10日
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4)
1.1 编制目的…………………………………………………(4)
1.2 编制依据…………………………………………………(4)
1.3 适用范围…………………………………………………(4)
1.4 工作原则…………………………………………………(5)
2 组织指挥体系 ………………………………………………(5)
2.1 市级层面…………………………………………………(5)
2.2 区县层面…………………………………………………(6)
2.3 现场层面…………………………………………………(6)
3 灾害救助准备 ………………………………………………(6)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7)
4.1 灾情信息报告……………………………………………(7)
4.2 灾情信息发布……………………………………………(9)
5 市级应急响应 ………………………………………………(9)
5.1 Ⅰ级响应…………………………………………………(9)
5.2 Ⅱ级响应 ………………………………………………(13)
5.3 Ⅲ级响应 ………………………………………………(16)
5.4 Ⅳ级响应 ………………………………………………(20)
5.5 启动条件调整 …………………………………………(23)
5.6 响应终止 ………………………………………………(23)
6 灾后救助……………………………………………………(23)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23)
6.2 冬春生活救助 …………………………………………(24)
6.3 倒房重建救助 …………………………………………(25)
7 保障措施……………………………………………………(27)
7.1 资金保障 ………………………………………………(27)
7.2 物资保障 ………………………………………………(28)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28)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29)
7.5 人力资源保障 …………………………………………(29)
7.6 社会动员保障 …………………………………………(30)
7.7 科技保障 ………………………………………………(30)
7.8 宣传和培训 ……………………………………………(31)
8 附则…………………………………………………………(31)
8.1 术语解释 ………………………………………………(31)
8.2 预案演练 ………………………………………………(31)
8.3 预案管理 ………………………………………………(32)
8.4 预案解释 ………………………………………………(32)
8.5 预案实施时间 …………………………………………(32)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政策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时的市级应急救助工作。当毗邻省份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市造成重大影响或市委、市政府作出部署要求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市内应急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级层面
2.1.1 市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
市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总指挥部)为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市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负责与市级有关部门、区县(自治县)和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2.1.2 市应急管理专家队伍
在市应急总指挥部的领导下,市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对全市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市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2.2 区县层面
区县设立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加强工作指导和技术支持。
2.3 现场层面
当发生一般、较大自然灾害时,由所在区县成立自然灾害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指导、支持受灾区县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时,市应急总指挥部即为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成立综合协调、灾情评估、抢险救援、安全维稳、医疗防疫、新闻宣传和生活救助等专项工作组,并组织、领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县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具体实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参与现场救助应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
3 灾害救助准备
气象、水利、规划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及时向市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市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市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区县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市应急总指挥部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向市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
(6)向社会发布预警预报信息。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全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要求,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区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内灾情(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
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等内容)和救灾工作情况(包括投入的应急力量、资金、物资和装备等,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向本级政府、市应急局报告;市应急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并向应急管理部和市委、市政府报告。
对造成区县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灾害事件,区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收集、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灾情(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等内容)和救灾工作情况(包括投入的应急力量、资金、物资和装备等,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并向本级政府、市应急局报告;市应急局接报后立即报告应急管理部和市委、市政府。
4.1.2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全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区县应急管理部门每日14时前将截至前一日24时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上报市应急局,市应急局每日16时前向应急管理部和市委、市政府报告情况;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市应急局立即向应急管理部和市委、市政府报告。灾情稳定后,区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在5日内核定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并向市应急局报告;市应急局在接到报告后,应在2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和救灾工作情况,并向应急管理部和市委、市政府报告。
4.1.3 对干旱灾害,全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 市、区县自然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以及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全市各级宣传、网信、文化旅游等部门应配合本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市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5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9万间或3万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80万人以上;
(5)市应急总指挥部认为其他符合启动Ⅰ级响应的情形及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Ⅰ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应急总指挥部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市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长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市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长或委派市应急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长统一组织、领导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总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长或委派市应急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长主持召开会商会,市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市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及有关受灾地区参加,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市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长或委派市应急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长率有关成员单位赴受灾地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总指挥部副总指挥长(协助负责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根据灾情发展,率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的先期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市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市应急总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应急总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局、市商务委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区县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市公安局加强受灾地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军队有关部门根据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6)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粮食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市场需求,组织加大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加工和供应,开展市场检查,保障市场供应,防止价格大幅度波动。市通信管理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市经济信息委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指导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损失评估等工作。市水利局指导受灾地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市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受灾地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准备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生态环境局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围区域环境组织应急监测,提出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的要求或者建议,并对事故现场污染物的清除、放射源的安全转移以及生态环境的恢复等工作予以指导。
(7)市委宣传部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市委网信办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市应急局会同市民政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市级救灾捐赠款物,会同市民政局、团市委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民政局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的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9)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应急总指挥部关于灾害评估工作有关部署,市应急总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受灾地区区县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市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市应急总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9000间或3000户以上、9万间或3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30万人以上、180万人以下;
(5)市应急总指挥部认为其他符合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形及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Ⅱ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应急总指挥部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市应急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市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长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市应急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长或委派市应急总指挥部副总指挥长(协助负责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组织、领导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总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应急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长或委派市应急总指挥部副总指挥长(协助负责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召开会商会,市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市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及有关受灾地区参加,分析受灾地区形势,研究落实对受灾地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应急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长或委派市应急总指挥部副总指挥长(协助负责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率有关成员单位赴受灾地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市应急局局长)根据灾情发展,率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的先期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3)市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市应急总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应急总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局、市商务委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区县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市公安局加强受灾地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军队有关部门根据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粮食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市场需求,组织加大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加工和供应,开展市场检查,保障市场供应,防止价格大幅度波动。市通信管理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市经济信息委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指导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损失评估等工作。市水利局指导受灾地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市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受灾地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准备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生态环境局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围区域环境组织应急监测,提出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的要求或者建议,并对事故现场污染物的清除、放射源的安全转移以及生态环境的恢复等工作予以指导。
(7)市委宣传部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市委网信办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市应急局会同市民政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市级救灾捐赠款物,会同市民政局、团市委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民政局指导慈善组织
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的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9)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应急总指挥部关于灾害评估工作有关部署,市应急总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受灾地区区县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市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市应急总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6000间或2000户以上、9000间间或3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80万人以上、130万人以下;
(5)市应急总指挥部认为其他符合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形及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Ⅲ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市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市应急局局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市应急总指挥部副总指挥长(协助负责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市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市应急局局长)或委派市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市应急局分管救灾和物资保障工作的副局长)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总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市应急局局长)或委派市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市应急局分管救灾和物资保障工作的副局长)及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地区召开会商会,分析受灾地区形势,研究落实对受灾地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市应急局局长)或委派市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市应急局分管救灾和物资保障工作的副局长)带队、有关成员单位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3)市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局、市商务委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督区县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市公安局指导受灾地区加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军队有关部门根据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粮食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市场需求,指导受灾地区组织加大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加工和供应,开展市场检查,保障市场供应,防止价格大幅度波动。市通信管理局组织协调基础电信企业对受灾地区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市经济信息委指导受灾地区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损失评估等工作。市水利局指导受灾地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市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地区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市科技局指导受灾地区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受灾地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指导受灾地区准备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生态环境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围区域环境应急监测,提出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的要求或者建议,并对事故现场污染物的清除、放射源的安全转移以及生态环境的恢复等工作予以指导。
(7)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指导受灾地区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市应急局会同市民政局、团市委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9)灾情稳定后,市应急总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指导受灾地区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市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市应急总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5.4.1.1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6000间或2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30万人以上、80万人以下;
(5)市应急总指挥部认为其他符合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形及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Ⅳ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4.1.2 单个区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900间或3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该区县乡村人口10%以上;
(5)市应急总指挥部认为其他符合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形及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Ⅳ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市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市应急局分管救灾和物资保障工作的副局长)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并向市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市应急局局长)报告。
5.4.3 响应措施
市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市应急局分管救灾和物资保障工作的副局长)或委派有关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总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市应急局分管救灾和物资保障工作的副局长)或委派有关负责同志及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受灾地区形势,研究落实对受灾地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市应急局分管救灾和物资保障工作的副局长)或委派有关负责同志带队赴受灾地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3)市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局、市商务委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区县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市公安局指导受灾地区加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军队有关部门根据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粮食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市场需求,指导受灾地区组织加大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加工和供应,开展市场检查,保障市场供应,防止价格大幅度波动。市通信管理局组织协调基础电信企业对受灾地区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市经济信息委指导受灾地区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损失评估等工作。市水利局指导受灾地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市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地区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市科技局指导受灾地区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受灾地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指导受灾地区准备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生态环境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围区域环境应急监测,提出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的要求或者建议,并对事故现场污染物的清除、放射源的安全转移以及生态环境的恢复等工作予以指导。
(7)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指导受灾地区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市应急局会同市民政局、团市委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9)灾情稳定后,市应急总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指导受灾地区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市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市应急总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区县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区县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启动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对启动市级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市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市财政局、市应急局按相关政策规定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局指导受灾区县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市应急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区县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受灾区县救助工作情况,组织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的绩效评估。
6.2 冬春生活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区县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受灾区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9月下旬开始,着手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家庭吃饭、饮水、穿衣、取暖等方面的困难和需救助的情况,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于10月15日前报市应急局。
6.2.2 受灾区县应急管理部门应编制工作台账,制定冬春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局备案。本区县完成冬春救助任务确有困难、需申请上级冬春救助资金的,应于10月15日前将资金申请报告、冬春救助评估报告报送市财政局、市应急局。
6.2.3 市应急局会同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核实救助需求、救助对象等情况,核查、汇总数据,于10月20日前报应急管理部。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及时向财政部、应急管理部报送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补助资金申请。
6.2.4 市财政局、市应急局根据区县政府或其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制定资金补助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在冬春期间的吃饭、饮水、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5 市应急局指导受灾区县应急管理部门通过开展救灾捐
赠、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组织落实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市粮食局保障粮食供应。
6.2.6 受灾区县要严格按照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村(居)民小组提名、村(居)委会民主评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区县应急管理部门审批的程序,精准确定救助对象,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冬春救助工作结束后,市应急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市冬春救助工作绩效。
6.3 倒房重建救助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区县政府应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制度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积极发挥居民住宅、农房等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灾情稳定后,受灾区县应急管理部门立即组织灾情核定,进行需求评估,制定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局备案。本区县完成倒损住房恢复重建任务确有困难、需申请上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的,应将资金申请报告、倒损住房需重建台账报送市财政局、市应急局。
6.3.2 市应急局根据受灾区县应急管理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3 市财政局、市应急局根据受灾区县政府或其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的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制定资金补助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受灾区县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4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受灾区县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市应急局。市应急局收到受灾区县应急管理部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价情况后,通过组建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价。
6.3.5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重庆银保监局指导保险机构及时对参与农房保险的倒损住房进行查勘、定损,保险机构根据保险合同进行理赔。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3.6 由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灾后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安排市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完善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区县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1 市、区县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市、区县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本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1.3 市、区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4 市应急局、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 物资保障
7.2.1 市应急局合理规划、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建立以中央库为依托、市级库(含区域库)为主体、区县库为支撑、乡镇(街道)储备点为基础、村(社区)储存室(间)为补充的五级救灾物资储备体系。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市应急局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2.3 市应急局制定完善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和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使用应急资源管理平台,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基础电信企业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工作。通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
7.3.2 市应急局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市、区县政府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应急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市、区县政府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区县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灾情发生后,市、区县政府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全市应急队伍体系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应急管理、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气象、测绘地理信息、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受灾地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市应急局建立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市、区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的工作。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
完善非受灾地区支援受灾地区、轻受灾地区支援重受灾地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组织应急管理、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气象、测绘地理信息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2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装备开发、推广应用,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开展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3 建立健全应急广播电视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健全完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8 宣传和培训
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宣教工作联动机制,组织开展全市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组织开展对区县、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演练
市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协同市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市应急局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市政府审批。区县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区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渝府办发〔2016〕156号)同时废止。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