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政务公开目录管理制度(试行)
发布日期:2021-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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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规范我区政务公开工作,不断推进政务公开目录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务公开目录管理制度的基本要求:有效地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务公开的规章制度;科学管理、精细分工、明确责任、简便高效。

第二条  政务公开目录管理制度的目标是:

(一)推进政务公开规范化、标准化;

(二)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相关工作制度,完善公开体制机制;

(三)加强政务公开管理,提升政务公开质量,提升政府公信力

第三条  加强组织领导。各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目录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优化工作考评体系。

第四条  各行政机关要明确设置政务公开相关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落实专人负责政务公开工作。

第五条  各行政机关要依据权责清单,对职责范围内的公开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并按条目逐项细化分类,确保公开事项分类科学、名称规范、指向明确。

第六条  在全面梳理细化基础上,逐项确定每个具体事项的要素公开标准,包括试点领域、公开依据、事项名称、公开层级、公开主体、公开内容、公开方式、公开时限等要素。

第七条  各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试点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沙府发〔2020〕73号)的相关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市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处、区政府办公室将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和第三方评估。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调整政务公开目录: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新立、修订、废止,事项需进行新增、变更或删除;

(二)试点领域、公开依据、事项名称、公开层级、公开主体、公开内容、公开方式等要素发生变化;

(三)其他已经发生变化的情形。

第九条  上述条款需调整之前,行政机关需向区政府办公室说明情况,由区政府办公室报市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处进行审核报备,确认无误后再对政务公开目录进行调整。

第十条  区政府办公室将定期对各领域政务公开目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各行政机关政务公开目录的调整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申请调整的行政机关应将调整的内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反映,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