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名目 |
类别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依据 |
申报指南 |
政策咨询电话 |
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
应急救助 |
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的人员。包括因自然灾害造成不能在现有住房中居住,需由政府进行安置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一次灾害过程后,住房未受到严重破坏、不需要转移安置,但因灾造成当下吃穿用等发生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生活,需要政府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
紧急转移安置人员按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灾害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天;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员视其困难程度给予一定救助。 |
1.本人书面申请。 2.村(社区)组织民主评议。 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 4.区应急局审批。 |
023-65912315 | |
遇难人员家属抚慰 |
因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人员(含非常住人口)的家属。 |
按死亡人员16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抚慰。 |
1.本人书面申请。 2.村(社区)组织民主评议。 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 4.区应急局审批。 |
023-65912315 | ||
过渡期生活救助 |
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上述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
按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
1.本人书面申请。 2.村(社区)组织民主评议。 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 4.区应急局审批。 |
023-65912315 | ||
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救助 |
因自然灾害造成以居住为使用目的的唯一房屋出现倒塌或严重损坏,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困难人员。因灾倒损的独立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简易房、工棚和临时房屋不纳入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范围。 |
倒塌、严重损坏房屋恢复重建,按6000元/间的标准给予补助,4间及以上的补助25000元;一般损坏房屋维修,根据损失程度和自救能力,可给予适当补助。 |
由受灾人员提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申请;乡镇、村(社区)干部入户实地察看;经村(社区)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并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报区县应急局审批。 |
023-65912315 | ||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
一是本年度因灾住房倒塌或损坏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二是本年度因灾农经作物绝收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三是本年度因灾伤病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四是本年度因灾其他情况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 |
原则上按不低于150元/人给予救助。 |
(一)书面申请。需户主申请,也可由村民委员会提议。 (二)村级民主评议通过。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审核汇总分配方案。 (四)报区应急局审批。 (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行“一卡通”打卡到村集中发放补助资金。 |
023-65912315 | ||
物资救助 |
未进行集中或分散安置的受灾困难群众;无房可住受灾人员。 |
(一)帐篷发放。救灾帐篷(规格为12平方米)原则上每户受灾人员(一般3人)安排1顶;对家庭人数多于4人或少于2人的,可分性别按4人/顶安排帐篷集体居住。 (二)棉被发放。对无房可住受灾人员按照1-2床/人的标准发放棉被;对其他临时转移安置人员,根据其受灾程度和家庭人口、困难程度等,原则上按1-2床/户的标准发放棉被酌情安排。 (三)折叠床发放。对无房可住受灾人员按照不低于1张/户的标准发放折叠床,优先满足老年人、孕妇、小孩等特殊困难人群的需要。 |
1.本人书面申请。 2.村(社区)组织民主评议。 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 4.区应急局审批。 |
023-65912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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