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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沙坪坝区民政局关于区十八届人大第七次会议第115号建议 办理情况的复函
发布日期:202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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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茂琴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取消困难家庭和个人申请重特大疾病救助“门槛费”的建议》(第115号)收悉。经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首先,非常感谢冉代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特别是对临时救助工作的关注,对你提出的建议,我局领导非常重视,召开专项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并指派专人负责办理。

建议中提到“一是取消A类人员申请重特大疾病救助门槛费300元,再按90%救助;取消或降低B类、C类人员救助门槛费标准,并分别适当提高临时救助额度。二是取消一年申请一次救助要求,通过采取一事一议,个案会商的方式,提高临时救助频次和救助效能。三是建议民政部门不断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并全区全面推行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积极开展“先行救助”,由区民政局适当下放小额审批权限,将符合条件、救助金额在1500元以下的救助由镇、街道进行审批,简化审批流程,进一步提高临时救助效率。”。

对于临时救助工作,我区一直严格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渝府发〔2015〕16号)、《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渝民发〔2017〕60号)、《沙坪坝区民政局关于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沙民政发〔2017〕186号)等文件精神办理。

一是我区已经适当提高临时救助额度。《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渝民发〔2017〕60号)规定:“A类人员自付费用(指扣除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或个人承担的费用,下同)达到300元,超过部分给予不低于90%的救助,封顶线50000元;B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3000元,超过部分给予40—60%的救助,封顶线40000元;C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20000元,超过部分按自付费用的30—50%给予救助,封顶线30000元” 。《沙坪坝区民政局关于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沙民政发〔2017〕186号)规定:“A类人员自付费用(指扣除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或个人承担的费用,下同)达到300元,超过部分给予不低于90%的救助,封顶线50000元;B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3000元,超过部分给予40—60%的救助,封顶线40000元;C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10000元,超过部分按自付费用的30—50%给予救助,封顶线30000元”。我区临时救助对A类人员扣除300元的自付费用后,剩余部分是全额救助,C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由市级文件的20000元降低到10000元,已经适当提高了临时救助额度。

二是《沙坪坝区民政局关于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沙民政发〔2017〕186号)规定:“原则上同一家庭(个人)以同一事由申请临时救助,一年只能享受一次”。但针对同一家庭(个人)不同事由或民政对象长期维持基本医疗救助导致家庭特别困难时,可不限于救助一次。

三是已于2020年11月3日下发《重庆市沙坪坝区民政局重庆市沙坪坝区财政局关于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的通知》,在全区全面推行镇街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积极开展“先行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金额在1000元(含)以下的临时救助,区民政局委托镇街自行负责审批,简化了审批流程,进一步提高临时救助效率。

此复函已经局党委书记邓朝霞审签。对以上答复你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区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和区政府办督查室。         

    

重庆市沙坪坝区民政局

2021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