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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沙坪坝区民政局关于区十九届人大第四次会议第056号建议办理情况的复函
发布日期:202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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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雄飞代表、安淳代表、罗红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释放社区活力提升服务群众能力的建议》(第056号)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区是基层基础,只有基础坚固,国家大厦才能稳固”,社区处在基层发展、建设、稳定的第一线,直接面向社会、面对居民,是基层各项事业和基层党的建设的重要力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规定,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居民筹集,也可以向本居住地区的受益单位筹集,但是必须经受益单位同意;收支帐目应当及时公布,接受居民监督。第十七条规定,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的范围、标准和来源,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经居民会议同意,可以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适当补助。目前,我区村(社区)组织运转经费主要是根据市委组织部、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村(社区)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渝委组〔2017312号)执行的,现行社区办公经费标准为:常住人口在5000人以下的社区,每年7万元;常住人口在500010000人的社区,每年8万元;常住人口在10000人以上的社区,每年9万元。对辖区常住人口超过1万人的超大型社区,每增加常住人口0.5万人,增加办公经费3万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目前,居民委员会持有的是民政部门登记的特别法人资格的居委会法人证书,尚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居民委员会特别法人能否作为投资兴办企业主体作出规定。

由于社区社会企业、社区经济组织存在登记条件、组织架构、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复杂性,目前,全国各地探索中主要以省市层面推动为主。2018年,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培育社会企业促进社区发展治理的意见》(成办函〔201861号),成为全国首个从市级层面以政府发文形式推动社会企业培育发展的城市;2021年,《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社会企业培育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2190号)出台,在放宽登记条件、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进一步作了补充和完善;2022年,浙江省出台《关于印发现代社区建设“六大改革”“十大行动”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浙现社办〔20214号),指出要推动社区集体经济发展,借鉴“强村公司”经验,支持各地社区集体全资、控股、参股和多社区抱团等形式成立公司。

目前,我市暂未对社区开办社会企业、经营强社公司出台指导性意见,各区县仍处于向成都等地取经学习阶段。区民政局将就相关事宜继续与市级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对接,同时,持续做好村(社区)办公经费保障,提升社区服务效能

此复函已经罗小璐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你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区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和区政府办督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