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出台的背景及过程
2015年1月16日,区委、区政府印发《沙坪坝区区属国有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沙委办〔2015〕4号),对加强区属国有企业监管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政策文件,区委、区政府也对区属国有企业监管提出新的要求,该办法中较多内容已滞后,于2020年4月1日废止。为适应新的发展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区国资委牵头,在征求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司法局等相关部门和各区属国有企业意见后,形成《沙坪坝区区属国有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政策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5章24条,主要明确新办法起草依据、适用范围、各部门职责分工、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及监督管理等方面。
一是明确起草依据,规范适用范围。明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为依据,按照《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确定《办法》适用范围为5家区属国有重点企业和1家区属国有非重点企业。
二是确定责任分工,厘清管理权限。明确区国资委、区审计局、区财政局等部门在国有企业监督管理上的职能职责。实行国有企业重大事项分级管理制度,规定国有企业需区国资委备案事项8类、需区国资委审批事项5类、需区政府审批事项9类。
三是整合监督力量,促进高效监管。强调整合监督力量,形成监督工作闭环。区国资委应高效开展业务监督,聚焦关键业务、重点领域;区审计局健全审计监督体系,实行企业国有资产审计监督全覆盖;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体制机制。
三、新旧政策差异对比
详见附件。
附件:新旧政策对比表
重庆市沙坪坝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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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政策对比表 | |||
事项 | 沙坪坝区区属国有企业管理办法 |
沙坪坝区区属国有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沙坪坝区区属国有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沙坪坝区区属国有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
变化情况 |
总则 | 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区县国企国资改革的指导意见》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区县国企国资改革的指导意见》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区县国企国资改革的指导意见》 | 《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沙坪坝区国有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沙坪坝区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核及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 新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区县国企国资改革的指导意见》,减少《沙坪坝区国有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沙坪坝区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核及薪酬管理暂行办法》新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区县国企国资改革的指导意见》,减少《沙坪坝区国有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沙坪坝区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核及薪酬管理暂行办法》新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区县国企国资改革的指导意见》,减少《沙坪坝区国有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沙坪坝区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核及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
适用对象:区属国有企业适用对象:区属国有企业适用对象:区属国有企业 | 区属国有企 | 进一步明确区属国有企业包含区属国有重点企业和区属国有非重点企业进一步明确区属国有企业包含区属国有重点企业和区属国有非重点企业进一步明确区属国有企业包含区属国有重点企业和区属国有非重点企业 | |
总体要求:适应国有资产资本化、市场化、法治化要求总体要求:适应国有资产资本化、市场化、法治化要求总体要求:适应国有资产资本化、市场化、法治化要求 | 无 | 新增。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区县国企国资改革的指导意见》新增。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区县国企国资改革的指导意见》新增。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区县国企国资改革的指导意见》 | |
党建工作要求:加强党对企业的领导和党群组织建设,落实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若干规定,完善企业领导人员和人才队伍建设体制机制党建工作要求:加强党对企业的领导和党群组织建设,落实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若干规定,完善企业领导人员和人才队伍建设体制机制党建工作要求:加强党对企业的领导和党群组织建设,落实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若干规定,完善企业领导人员和人才队伍建设体制机制 | 无 | 新增。依据《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新增。依据《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新增。依据《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 | |
国有企业监管责任 | 区国资委管理事项:指导区属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任免或提名、下属子公司负责人管理等工作;审核审批重大事项、企业资产、人员总额控制、经营业绩考核、薪酬分配等工作;负责区属国有企业统计监测、审核财务预决算等工作;制定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重大制度;区属国有企业的监督和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区国资委管理事项:指导区属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任免或提名、下属子公司负责人管理等工作;审核审批重大事项、企业资产、人员总额控制、经营业绩考核、薪酬分配等工作;负责区属国有企业统计监测、审核财务预决算等工作;制定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重大制度;区属国有企业的监督和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区国资委管理事项:指导区属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任免或提名、下属子公司负责人管理等工作;审核审批重大事项、企业资产、人员总额控制、经营业绩考核、薪酬分配等工作;负责区属国有企业统计监测、审核财务预决算等工作;制定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重大制度;区属国有企业的监督和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 | 无 | 新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区县国企国资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新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区县国企国资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新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区县国企国资改革的指导意见》等 |
国有企业监管责任 | 区审计局管理事项:区属国有企业审计监督;区属国有重点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与区国资委共同负责区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区审计局管理事项:区属国有企业审计监督;区属国有重点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与区国资委共同负责区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区审计局管理事项:区属国有企业审计监督;区属国有重点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与区国资委共同负责区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 | 无 | 新增。依据《中共重庆市审计局党组关于调整重庆市沙坪坝区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渝审党组〔2019〕65号)新增。依据《中共重庆市审计局党组关于调整重庆市沙坪坝区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渝审党组〔2019〕65号)新增。依据《中共重庆市审计局党组关于调整重庆市沙坪坝区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渝审党组〔2019〕65号) |
区财政局会同区国资委管理事项:区财政局会同区国资委负责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监督检查。区财政局会同区国资委管理事项:区财政局会同区国资委负责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监督检查。区财政局会同区国资委管理事项:区财政局会同区国资委负责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监督检查。 | 无 | 新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新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新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 |
区级各部门:区级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区属国有企业进行行业监管和指导,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区级各部门:区级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区属国有企业进行行业监管和指导,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区级各部门:区级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区属国有企业进行行业监管和指导,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 无 | 新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新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新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 | |
区属国有企业:依法行使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对所出资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承担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和社会稳定工作的主体责任区属国有企业:依法行使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对所出资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承担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和社会稳定工作的主体责任区属国有企业:依法行使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对所出资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承担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和社会稳定工作的主体责任 | 无 | 新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新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新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 | |
区国资委备案事项 | 区属国有企业年度预算与决算报告,财务报表、财务分析报告和审计报告;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中层干部任免及从业人员增减变动情况,中层及以下人员考核方案及薪酬分配方案;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负责人履职待遇及业务支出情况报告;重大法律(经济)纠纷,发生涉及国有资产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 无 | 新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新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新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 |
区国资委备案事项 | 对违规经营投资有关责任人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理的 | 无 | 新增。依据《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新增。依据《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新增。依据《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
区国资委审批决定事项 | 区属国有企业人员总额控制使用;动用资本公积、企业清产核资方案等事项 | 对企业人员总数、薪酬总额及奖惩方案进行审批 | 新增动用资本公积、企业清产核资方案等事项由区国资委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新增动用资本公积、企业清产核资方案等事项由区国资委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新增动用资本公积、企业清产核资方案等事项由区国资委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 |
100万元(含)至500万元(不含)的固定资产采购 | 企业购置资产或引进技术服务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 | 金额发生变化,100万元(不含)以下由企业决定,100万元(含)至500万元(不含)的固定资产采购由国资委审批决定金额发生变化,100万元(不含)以下由企业决定,100万元(含)至500万元(不含)的固定资产采购由国资委审批决定金额发生变化,100万元(不含)以下由企业决定,100万元(含)至500万元(不含)的固定资产采购由国资委审批决定 | |
原值100万元(含)至500万元(不含)资产转让及资产无偿划转事项 | 转让土地、房产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原值(或评估值)在10万元(不含)以上或占企业固定资产原值10%以上的 | 金额发生变化,100万元(含)至500万元(不含)资产转让及资产无偿划转事项由区国资委审批决定金额发生变化,100万元(含)至500万元(不含)资产转让及资产无偿划转事项由区国资委审批决定金额发生变化,100万元(含)至500万元(不含)资产转让及资产无偿划转事项由区国资委审批决定 | |
原值在50万元(含)至100万元(不含)固定资产的报废 | 无 | 新增。依据主城周边区县的规定新增。依据主城周边区县的规定 | |
区国资委审批决定事项 | 其他应由区国资委审批的事项 | 履行出资人职责,任免企业领导人员和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变更注册资本进行审批;履行企业主管部门职责,对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 减少明细事项,调整为其他应由区国资委审批的事项减少明细事项,调整为其他应由区国资委审批的事项 |
区政府审批事项 | 企业设立、合并、分立、改制、增资、减资、发行债券、重组、上市、解散、申请破产等事项 | 对企业新设、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等事项进行审批 | 新增改制、重组、增资、减资、发行债券、上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新增改制、重组、增资、减资、发行债券、上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
重大投资项目、对外股权投资、抵押担保、投融资计划 | 确定企业重大投资项目、抵押担保、投融资规模及方式;国资监管机构按程序和权限对企业投资事项进行审批确定企业重大投资项目、抵押担保、投融资规模及方式;国资监管机构按程序和权限对企业投资事项进行审批 | 新增年度投融资计划,减少联建联营、企业基本建设项目事项,调整企业对外股权投资审批权限,由国资监管机构审批调整为区政府审批决定新增年度投融资计划,减少联建联营、企业基本建设项目事项,调整企业对外股权投资审批权限,由国资监管机构审批调整为区政府审批决定 | |
区属国有企业产权转让 | 协议转让国有产权(区属国有企业之间的资产协议转让除外);转让国有股权评估价值在300万元及以上的 | 审批权限发生变化,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事项均由区政府审批决定。依据《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审批权限发生变化,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事项均由区政府审批决定。依据《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
区政府审批事项 | 区属国有重点企业的人员控制总数,工资总额预算 | 对企业人员总额控制使用和人员聘用情况进行审批;对企业人员总数、薪酬总额及奖惩方案进行审批对企业人员总额控制使用和人员聘用情况进行审批;对企业人员总数、薪酬总额及奖惩方案进行审批 | 减少对人员聘用情况进行审批。审批权限发生变化,区属国有企业人员控制总数及工资总额预算由区政府审批决定减少对人员聘用情况进行审批。审批权限发生变化,区属国有企业人员控制总数及工资总额预算由区政府审批决定 |
区属国有重点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 | 无 | 新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新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 |
区属国有企业大额度资金调度项目,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比例或金额 | 无 | 新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新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 |
价值500万元以上(含)的资产采购 | 企业购置资产或引进技术服务价值在50万元以上。 | 审批权限发生变化,500万元(含)以上资产(包含引进技术服务)价值的采购由区政府审批决定审批权限发生变化,500万元(含)以上资产(包含引进技术服务)价值的采购由区政府审批决定 | |
原值500万元以上(含)的资产转让及资产无偿划转事项 | 转让原值(或评估值)在300万元及以上或占企业固定资产原值30%及以上的其他固定资产 | 统一资产转让审批权限,不再单独区分房屋资产;调整区政府审批金额,单项500万元以上(含)的资产转让及资产无偿划转事项均由区政府审批决定统一资产转让审批权限,不再单独区分房屋资产;调整区政府审批金额,单项500万元以上(含)的资产转让及资产无偿划转事项均由区政府审批决定 | |
转让房屋评估价值在100万元及以上的 | |||
区属国有企业债权转让行为,在本企业和本企业全额出资企业之间债权转让除外 | 转让债权帐面价值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 | 审批权限发生变化,企业内部转让债权不设金额限制,企业外部转让债权不管金额大小均由区政府审批决定审批权限发生变化,企业内部转让债权不设金额限制,企业外部转让债权不管金额大小均由区政府审批决定 | |
转让土地使用权及知识产权 | 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知识产权 | 无变化 | |
区政府审批事项 | 原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固定资产的报废 | 无 | 新增。依据主城周边区县的规定新增。依据主城周边区县的规定 |
其他应由区政府审批的重大事项 | 管理领导人员、企业年度考核、大额资金调度;企业名称更改、注册资本金变动、主要经营范围变更及其它涉及公司章程变更情况、以及企业收益上缴 | 减少明细事项,调整为其他应由区国资委审批的事项减少明细事项,调整为其他应由区国资委审批的事项 | |
企业自行决策事项 |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以外的事项,由区属国有企业自行决策 | 区属国有企业管理事项 | 减少明细事项,除去办法所列应由区国资委和区政府审批决定事项以外均由企业自行决策减少明细事项,除去办法所列应由区国资委和区政府审批决定事项以外均由企业自行决策 |
监督管理 | 明确区级相关部门、区国资委、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责任 | 无 | 新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 |
附则 | 区属国有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健全完善本公司相关规章制度 | 无 | 新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