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区政府于2021年7月1日印发了《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沙府发﹝2021﹞5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同步废止《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沙府发﹝2013﹞98号)。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实施办法》内容,正确理解执行,现对其内容作出解读。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市政府新制定的《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已经公布,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要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二、文件制定过程
我区按程序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实际起草《实施办法》,先后多次召开起草专题研讨会,征求区司法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征地事务中心等部门单位和镇街的意见建议,经反复研究讨论,形成“征求意见稿”并通过区政府公众信息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按规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报经区政府常务会、区委常委会审议通过,于2021年7月1日正式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沙府发〔2021〕52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包括总则、征地补偿、人员安置、住房安置和附则共5章32条。
(一)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实施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补偿安置原则、区政府及部门镇街职责等内容。
(二)第二章征地补偿。规定了补偿费用构成、区片综合地价、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原则、房屋补偿、其他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生产经营活动的搬迁补助、不予补偿的情形等内容。
(三)第三章人员安置。明确了人员安置范围、安置人数及对象的确定、参保及促进就业、不计入总人口的情形等内容。
(四)第四章住房安置。明确了住房安置对象的范围、安置方式、安置面积及价格标准、安置房建设有关要求、宅基地自建安置补助、住房搬迁及过渡费标准、对不予安置情形的补助等内容。
(五)第五章附则。明确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补偿安置费用支付、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政策适用、《实施办法》施行时间等内容。
四、新旧政策差异对比
《实施办法》在沙府发﹝2013﹞98号文件的基础上主要调整完善了如下内容:
(一)关于征地责任主体。将作出征地行政行为的主体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调整为区人民政府,强化了区政府征地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关于区片综合地价。将原土地补偿费按面积计算、安置补助费按人计算的方式,统一调整为通过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按征地面积进行计算。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30%、安置补助费占70%。根据市政府发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我区全域划为一类地区,标准为6.3万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为1.89万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为4.41万元/亩。
(三)关于房屋补偿标准。《实施办法》规定农村房屋以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准,按照农村房屋重置价格补偿标准。
(四)关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搬迁补助。对取得合法证照的生产经营活动,综合多因素制定搬迁补助费标准。
(五)关于人员安置范围。《实施办法》顺应户籍制度改革要求,综合考量承包经营权、长期生产生活、户口等因素,将人员安置范围细化为6类情形。同时明确了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等在编在职和退休人员,以及征地前已实行征地人员安置的人员,不纳入人员安置范围。
(六)关于安置人数计算方法。结合全市区片综合地价不分地类和农村耕地占比差异大的实际情况,部分征地时安置人数计算方法,由《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53号)规定的按耕地与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人均耕地数量,调整为按被征收土地面积除以人均土地面积计算安置人数,并根据耕地占比情况进行修正。
(七)关于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将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由按照“征地拆迁范围相邻经济适用房平均售价”与砖混结构房屋补偿价格之差确定,调整为参照“被征地范围周边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与砖混结构房屋补偿价格之差确定。
五、相关政策的查阅途径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已由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7月1日印发,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即可查询。具体查阅路径:沙坪坝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履职依据→规范性文件→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