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推行行政机关柔性执法的工作方案》的政策解读材料
发布日期:202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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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推行行政机关柔性执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沙环发〔2021〕181号),已于2021年11月24日区生态环境局2021年第十八次行政办公审议通过,于2021年12月6日印发实施。为便于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政策内容,现对《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推行行政机关柔性执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作如下解读。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一)起草背景

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创新行政执法方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和增进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严格落实《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推行行政机关柔性执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沙府发〔2021〕6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范围内推行生态环境柔性执法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二)起草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沙坪坝区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推行行政机关柔性执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

二、文件制定过程

(一)起草单位为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

(二)《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推行行政机关柔性执法的工作方案》全文挂沙坪坝区政府门户网面向全社会公示并征求意见,公示期7天,未收到反馈修改意见。

三、文件主要内容

(一)《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推行行政机关柔性执法的工作方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部署要求,在行政执法中积极推行柔性执法,转变执法理念,创新执法方式,坚持处罚(强制)与教育相结合、教育指导为先,刚性手段与柔性手段并用,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提高行政相对人获得感满足感,为人民群众的高品质生活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推行行政机关柔性执法的工作方案》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沙坪坝区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推行行政机关柔性执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对不触碰生态环境污染底线的,对行政相对人应推行柔性执法。柔性执法贯穿于行业主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监管、执法活动中,对发现的不需要立案查处的轻微违法行为普遍适用。

(三)《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推行行政机关柔性执法的工作方案》上位法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不存在不一致内容

四、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

正面清单是指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强制)清单,如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等事项。

未批先建是指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挥发性有机物,常用VOC表示,它是Volatile OrganicCompound三个词第一个字母的缩写,总挥发性有机物有时也用TVOC来表示。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的定义,VOCs是指在常温下,沸点50℃至260℃的各种有机化合物。通常分为非甲烷碳氢化合物(简称NMHCs)、含氧有机化合物、卤代烃、含氮有机化合物、含硫有机化合物等几大类。

六、本文查阅途径

本《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推行行政机关柔性执法的工作方案》已由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12月6日印发,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即可查询。具体查阅路径:沙坪坝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