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维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沙府办发〔2018〕228号),已于2018年11月26日经区政府十八届五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8年12月6日印发实施。为便于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政策内容,现对《重庆市沙坪坝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维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一)起草背景
农村饮水安全是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的民生大事。截至目前,我区建成各类农村供水工程3938处,供水人口约11万人,工程数量大、覆盖范围广、受益人口多,基本解决了“有水喝”的问题,现已转入巩固提升和加强管理阶段。但也存在巩固提升难度大,管护不到位、水质检测不规范等问题,距“喝上安全水卫生水”的要求还有较大距离,需要制定相应的法规规范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持久、安全的运行,保障村镇供水安全。制定《重庆市沙坪坝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维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是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保障供水安全的需要;是适应村镇供水特殊性的需要;是办理落实代表议题案建议的需要。
(二)起草依据
依据的主要上位法和上位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55号);
3.《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农〔2015〕306号)。
二、文件制定过程
2017年11月10日上午区农委首次召集各涉农街、镇农服中心主任和负责农村供水工作的人员。在区农委开展农村供水工程维修补助调查摸底会。讨论全区农村供水工程维修补助标准,对供水工程维修补助相关管理制度(初稿)征求意见。我委根据各涉农街镇提供的近三年辖区内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工程量及支出的维修费等数据对《重庆市沙坪坝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维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初稿)进行第一次修改。2018年5月25日我委以正式文件征求相关部门对《重庆市沙坪坝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维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初稿)的意见,征求意见的部门有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卫计委和各涉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财政局提出一点修改意见,已采纳并修改;虎溪街道办事处提出的“维修资金(日供水小于200吨)补助限额提高至1万元至1.5万元,其他日供水量补助限额也相应提高”的建议,根据区实际情况并未采纳。其他部门及街镇均无意见。在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后,通过了我委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核和区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区法制办审核意见书认为《办法》符合制定机关法定权限,制定程序合法,其内容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文件主要内容
(一)核心内容:主要针对辖区内区级以上政府补助投资建设的日供水规模20吨或供水人口200人及以上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给与适当的维修补助资金。明确了维修补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具体涉及补助标准、维修资金使用范围、维修补助标准、维修补助资金的申报及核定、资金的划拨、维修资金的使用、资金的监督和审计、以及相关职责。
(二)适用对象:区级以上政府补助投资建设的日供水规模20吨或供水人口200人及以上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由城市供水工程延伸管网并独立运行管理的村级供水工程)。
(三)执行标准:
重庆市沙坪坝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资金补助限额表
供水规模Q:吨/天,补助标准:万元/年
补助金额 工程类型 |
Q ≤200 |
200<Q ≤500 |
500<Q ≤1000 |
1000<Q ≤2000 |
2000<Q ≤3000 |
3000<Q |
自流引水、泵站提水 |
1 |
2 |
3 |
4 |
5 |
6 |
管网延伸 |
0.5 |
1.5 |
2 |
3 |
5 |
6 |
四、本文查阅途径
本《重庆市沙坪坝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维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已由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8年12月6日印发,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即可查询。具体查阅路径:沙坪坝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区政府文件→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