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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55 号)第八条规定:经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初审,报区县( 自治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二)国家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家庭;
(三)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
(四)连续二个月及以上水、电、气表走数均为零的居民户免收走数为零期间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减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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