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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重庆市沙坪坝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第七条“安置补助费由区征地事务中心按照38000元/人的发放标准支付给人员安置对象。安置补助费支付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安置补助费的发放对象为人员安置对象,不按被征收土地面积支付。安置补助费支付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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