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主线,实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等“四证合一"。按照“谁审批、谁登记”的原则,及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诊所备案凭证)和“医疗机构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
实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多证合一”后,只保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他许可证照一律取消,区卫生健康委根据专项许可事项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诊疗科目”栏打印“其他许可信息详见副本”。我委制定颁布统一的新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模板,实现“一证一号,一证通用”。
实施诊所“多证合一”后,仅保留《诊所备案凭证》,取消《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放射诊疗许可相关设备信息和校验记录直接打印在《诊所备案凭证》上。取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纸质印鉴卡,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基本信息和换证记录打印在《诊所备案凭证》上,继续发放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电子印鉴卡。
已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原有证照仍然有效,相关证照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机关统一更换新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许可证由市级卫生健康委审批的辖区机构,暂按改革前政策执行。
医疗机构相关许可的校验或延续,均按照”就前不就后”原则,调整至同步开展。即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为基准,同时开展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换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更换,均在期满前3个月提出校验或延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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