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坪坝区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救助政策主要内容有哪些?
发布日期:2023-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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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沙府办发〔2023〕61号),发挥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参保人员享受同等的基本医保待遇;大病保险对参加居民医保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员,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医疗救助对困难群众实施托底保障。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一是分类资助参保。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一档的,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按照90%给予定额资助,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按照70%给予定额资助;救助对象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二档的,统一按照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一档个人缴费标准的100%给予资助。

二是实施医疗费用救助。救助对象患特殊疾病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或门诊治疗的费用,以及救助对象患特殊疾病以外的其他疾病,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一次性住院发生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超过3万元的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纳入医疗救助保障。其中,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按80%的比例救助,对其他救助对象按60%的比例救助。需要注意,对患特殊疾病,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年度救助限额10万元。对患特殊疾病以外的其他疾病,只有住院救助,年度救助限额6万元。

三是倾斜救助标准。对规范转诊且在市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累计超过上年乡村振兴部门确定的监测标准以上的费用,按以下比例给予倾斜救助。其中,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按80%的比例给予倾斜救助,对其他救助对象按60%的比例给予倾斜救助。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