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安全生产重点举报事项奖励标准》(渝安办〔2021〕49号),下列危险化学品重点举报事项属奖励范围:
1.未取得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奖励5000元)
2.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奖励1000元)
3.不按照规定检测、评估、监控管控重大危险源。(奖励10000元)
4.未经审批进行动火、受限空间、高处、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检维修、盲板抽堵等作业。(奖励5000元)
5.可燃和有毒气体泄漏等报警系统处于非正常状态。(奖励3000元)
6.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奖励10000元)
7.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奖励3000元)
8.不按照规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或者安全警示标志。(奖励2000元)
9.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奖励2000元)
10.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奖励5000元)
11.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奖励1000元)
12.新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奖励10000元)
13.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奖励1000元)
14.违规堆存、随意倾倒、私自填埋废弃危险化学品。(奖励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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